司機大意損失超過百萬 拒不賠償法官六安扣車

因為自己大意造成車輛起火損失超百萬的事故,司機卻拒不賠償,蕪湖經開區法院瞅準車輛年審的機會,奔赴六安突擊執行,在車檢站人車俱獲。

2014年5月27日,原告中世物流公司與被告薛信坤簽訂《上海遠程集貨運輸合同》一份,2014年5月30日,中世物流公司將崑山天馬精密機械油箱公司等十家公司生產的汽車零部件交於被告薛信坤運輸,由其駕駛皖NA3021\皖NJ081掛江淮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將上述汽車零部件自上海運至成都。2014年5月31日2時30分許,被告薛信坤在運輸過程中,行駛到蕪合高速85KM+700M處,因駕車注意力不集中,該車右側與停在應急車道的馮立全駕駛的皖N88392\贛E5901掛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掛擦,致油箱脫落,兩車起火,事故中兩車及隨車貨物嚴重受損,該起事故經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六大隊認定,被告薛信坤負事故主要責任,馮立全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中世物流公司向發生貨物損失的十家公司墊付貨款損失合計1741258.99元,該十家公司已將向侵權主體索賠的權益全部轉給中世物流公司。另中世物流公司就受損貨物已在人保六安市分公司獲得理賠475000元,並在被告人保六安市分公司處獲得商業三責險理賠款379877.7元,現尚有886381.29元未能獲得賠償。

另查明,被告薛信坤駕駛的皖NA3021\皖NJ081掛江淮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登記所有人為六安金達公司。六安金達公司為車輛購買了保險。被告薛信坤將皖NA3021車輛委託被告六安金達公司管理經營。

法院判決認定被告薛信坤過錯導致貨物發生毀損,故被告薛信坤理應對尚未能獲得理賠的886381.29元貨款損失向原告中世物流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六安金達公司作為掛靠單位,受委託管理經營涉案車輛皖NA3021,其應對上述未能獲賠的886381.29元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薛信坤與六安金達公司均未能履行判決義務,執行法院果斷前往六安對登記在六安金達公司名下的皖NA3021\皖NJ081掛江淮牌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進行了現場扣押,責令六安金達公司妥善保管,並將薛信坤拘傳至法院,因其仍不配合執行,故對其採取了拘留措施。下一步將對扣押的車輛啟動拍賣程序。

(圖文:經開區法院 陳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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