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大意损失超过百万 拒不赔偿法官六安扣车

因为自己大意造成车辆起火损失超百万的事故,司机却拒不赔偿,芜湖经开区法院瞅准车辆年审的机会,奔赴六安突击执行,在车检站人车俱获。

2014年5月27日,原告中世物流公司与被告薛信坤签订《上海远程集货运输合同》一份,2014年5月30日,中世物流公司将昆山天马精密机械油箱公司等十家公司生产的汽车零部件交于被告薛信坤运输,由其驾驶皖NA3021\皖NJ081挂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将上述汽车零部件自上海运至成都。2014年5月31日2时30分许,被告薛信坤在运输过程中,行驶到芜合高速85KM+700M处,因驾车注意力不集中,该车右侧与停在应急车道的冯立全驾驶的皖N88392\赣E5901挂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擦,致油箱脱落,两车起火,事故中两车及随车货物严重受损,该起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六大队认定,被告薛信坤负事故主要责任,冯立全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中世物流公司向发生货物损失的十家公司垫付货款损失合计1741258.99元,该十家公司已将向侵权主体索赔的权益全部转给中世物流公司。另中世物流公司就受损货物已在人保六安市分公司获得理赔475000元,并在被告人保六安市分公司处获得商业三责险理赔款379877.7元,现尚有886381.29元未能获得赔偿。

另查明,被告薛信坤驾驶的皖NA3021\皖NJ081挂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登记所有人为六安金达公司。六安金达公司为车辆购买了保险。被告薛信坤将皖NA3021车辆委托被告六安金达公司管理经营。

法院判决认定被告薛信坤过错导致货物发生毁损,故被告薛信坤理应对尚未能获得理赔的886381.29元货款损失向原告中世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六安金达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受委托管理经营涉案车辆皖NA3021,其应对上述未能获赔的886381.29元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薛信坤与六安金达公司均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执行法院果断前往六安对登记在六安金达公司名下的皖NA3021\皖NJ081挂江淮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进行了现场扣押,责令六安金达公司妥善保管,并将薛信坤拘传至法院,因其仍不配合执行,故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下一步将对扣押的车辆启动拍卖程序。

(图文:经开区法院 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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