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師告訴你:有人借錢不還,要到那個法院起訴?

如果是借錢不還則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應當定性為民間借貸糾紛,此類案件適用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處理。即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鬥律師解讀:

姚志鬥律師告訴你:有人借錢不還,要到那個法院起訴?

那麼什麼是被告住所地?什麼又是合同履行地呢?

根據法律規定,住所地是指公民或法人進行活動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場所。住所地的確定在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它是決定審判管轄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訴訟文書的送達地點。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其戶籍所在地,如果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時,則將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實踐中,民間借貸的原告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被告的住所地、居住地證明材料(一般為派出所、居委會出具的被告戶籍地、經常居住地證明),證明受訴法院具有管轄權。例如,債務人是非京戶籍,但是有證據證明其在北京某地穩定居住一年以上,則其經常居住地即在北京,此時,原告可以在北京起訴維權。

而想要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需要原告證明標的款項的交付地位於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因實踐中,數額較少的款項往往現金交付,很少有在合同中約定或者各方簽字確認合同履行地的情形。而且隨著金融業的飛速發展,交付借款有時會以開支票、銀行轉賬、借信用卡刷卡甚至網絡轉賬等方式進行,此時就更難以確定合同履行地。所以,在沒有證據證明或難以證明的情況下,為了避免起訴後因為管轄權問題而糾纏不清,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比較穩妥的做法還是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如果有確鑿證據能夠證明合同履行地,而且原告在合同履行地訴訟較為方便的話,也可以選擇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是同一訴訟同時有幾個被告,原告可以靈活選擇對自己便利的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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