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案信息|專利行政糾紛案中涉及以使用方式公開的現有技術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结案信息|专利行政纠纷案中涉及以使用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结案信息|专利行政纠纷案中涉及以使用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審結了原告東莞市萬江德寶機械廠(簡稱萬江德寶機械廠)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簡稱專利複審委)、第三人盧惠樂(簡稱第三人)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該案涉及以使用方式公開的現有技術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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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專利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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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本專利是專利號為201420184848.X號,名稱為“一種切紙機的刀片打磨機構”的實用新型專利,專利權人為第三人。

萬江德寶機械廠認為

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已於2014年3月被東莞市萬江惠德機械廠銷售的全自動帶鋸切紙機所公開,為此,其提交了前述全自動帶鋸切紙機的照片、購買合同及收據。此外,原告還認為第三人並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兩臺全自動帶鋸切紙機有任何加裝情形存在,即刀片打磨機構非切紙機原裝,而是之後加裝到切紙機上的。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

首先,就原告所提交的在案證據而言,其中,用於證明刀片打磨機構的證據是證據1和證據9中的照片,但鑑於證據1屬於自制證據,其拍攝時間和來源均無法確認。證據9中所附照片繫於2016年10月17日拍攝,其拍攝時間晚於本專利申請日,因而該證據僅能證明產品在拍攝當時所具有的結構特徵,如無其它證據佐證,難以證明其在申請日之前亦具有相同的結構特徵。而且,證據9的照片上並未顯示產品的型號和生產日期,本專利的刀片打磨機構亦不是全自動帶鋸切紙機的必備部件。而證據3系證人證言,未經證人出庭質證,不能單獨證明相關事實。據此,原告所提交的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尚不足以證明東莞市萬江惠德機械廠於2014年3月銷售的兩臺全自動帶鋸切紙機具有如本專利權利要求1-3所限定的刀片打磨機構,也無法證明在本專利申請日前本專利權利要求1-3的技術方案已處於公開狀態。

其次,作為無效宣告請求的請求人,原告首先應當對其無效宣告請求負舉證責任,且只有在其完成了這一舉證責任的情況下,舉證責任才會轉移到對方當事人。由於原告無法證明所銷售的自動帶鋸切紙機具有本專利權利要求1-3所述的刀片打磨機構,因此其舉證責任尚未完成。在原告尚未完成其舉證責任的情況下,舉證責任不會轉移到對方當事人,故專利權人無需對涉案兩臺全自動帶鋸切紙機是否有任何加裝情形存在的事實進行舉證。

綜上,原告的所有主張均不能成立,北京知產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告不服,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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