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買日本保健品無中文標籤 要求十倍賠償 合不合理?

買日本保健品,卻買出了煩心,請求十倍賠償合不合理呢?

「002」買日本保健品無中文標籤 要求十倍賠償 合不合理?

2017年年底,李先生在王女士在淘寶網站經營的日本代購店購買“日本新版POLA寶麗健美三泉三種三個月量全方位調理體質”保健品一件,李先生支付貨款2600元。王女士通過快遞向李先生髮貨。李先生收到貨後發現產品沒有中文標籤,沒有進口保健食品批准文號,在國家食藥局網站並未查詢到健美三泉的信息;產品配料標註高麗人生(紅參)、靈芝等不得用於普通食品的藥品;產品外包裝標準產地為日本東京都,為央視315晚會曝光的日本核輻射地區。李先生認為上述產品來源不明,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故要求王女士退換貨款2600元並支付貨款十倍的賠償2.6萬元。

面對李先生的起訴,王女士辯稱,其所銷售的產品確係從日本進口,並不存在產品質量問題,亦未對李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損害,不同意退貨以及十倍賠償。


如果你是法官,你認為應該怎麼判呢?十倍賠償合不合理呢?

欲知判決結果,請看下期斷案!


上期判決:

警方單扣手臂將莫某帶至辦公室是否違法?

法院認為,從巡特警大隊的職能來看,平時並不接待群眾報警,沒有設置接待區和辦案區,這一做法並不違反規定,而法律也沒有規定向報警人瞭解情況必須在辦案區進行。

面對莫某狀態異常,而浦口巡特警大隊辦公樓一樓為防爆器械的儲藏間及民警宿舍,因此民警提出到位於二樓的辦公室合乎常理。

特勤隊員單扣其手臂將他帶入辦公樓,此後又安排他去廁所,目的是辨明其狀態異常的原因。

這些行為並未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不屬於行政強制法意義上的強制措施。

警方有無盡到看管義務

法院認為,民警對作為報警人的小莫沒有進行特別看管的權利和義務。而從視頻證據看,無論在辦公室期間,還是去廁所及回辦公室途中,始終有特勤隊員扶著小莫的手臂或在其周圍,小莫跳樓後民警立即撥打了120,因此,民警已採取了必要的措施。

警方是否應對小莫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是國家賠償,不是民事賠償,就應該按照國家賠償的標準來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構成行政賠償通常需要四個要件:一是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構成違法;三是違法行為給相對人造成了損害的結果;四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法院認為,被告將小莫帶到二樓辦公室,以及二樓窗戶未安裝護欄,都不是他跳樓的直接原因。小莫在毫無徵兆的情況下突然推開特勤隊員,快速跑向走廊盡頭,從窗口一躍而出,超出常人的合理判斷,客觀上也無法預見和防範,而被告事發後也履行了必須的救助義務。因此,被告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因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違法,且與小莫的死亡不具有因果關係,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判決:警方不違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浦口公安分局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與小莫跳窗受傷致死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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