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第4號部令:環評報告沒有充分徵求公衆意見將被退回!

生态环境部第4号部令:环评报告没有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

日前,新版《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已經公開發布,並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公眾參與已納入環評審批的受理要件,環評報告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將被退回。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主體不清、範圍和定位不明、流於形式、弄虛作假、違法成本低、有效性受到質疑等突出問題將從根本上被遏制。

生态环境部第4号部令:环评报告没有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

為使社會各界更加深入瞭解《公參辦法》修訂背景、原則和內容等,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現就關鍵內容進行摘錄:

問:能介紹下修訂的主要內容嗎?

答:《公參辦法》主要針對建設項目環評公參相關規定進行了全面修訂:

更加明確的規定了建設單位主體責任,由其對公參組織實施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

將聽取意見的公眾範圍明確為環境影響評價範圍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優先保障受影響公眾參與的權力,並鼓勵建設單位聽取範圍外公眾的意見,保障更廣泛公眾的參與權力;

進一步將信息公開的方式細化為網絡、報紙、張貼公告等三種方式;

明確了公眾意見的作用,優化了公眾意見調查方式,建立健全了公眾意見採納或不採納反饋方式,針對弄虛作假提出了懲戒措施,確保公眾參與的有效性和真實性;

全面優化了參與程序細節,實施分類公參,不斷提高效率;

對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評行政許可的公眾參與進行了明確等。

問:修訂後,如何強化對公眾參與的保障和監督?

答:為保障公眾參與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新的《公參辦法》做了如下規定:

是要求建設單位單獨編制公眾參與說明,並納入環評審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開,接受公眾監督和舉報,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認真對待公眾意見;

是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審查義務,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公眾參與說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眾參與程序是否符合《公參辦法》規定進行審查;

是嚴懲違法和失信行為,對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情形,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成建設單位重新徵求公眾意見,退回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單位違反規定,公參過程中弄虛作假,致使公眾參與說明內容嚴重失實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該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失信信息記入其環境信用記錄。

問:這次修訂在提高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有哪些考慮?

答:為進一步提高公眾參與的效率、優化營商環境,此次修訂中做了以下考慮:

是取消了第一次信息公開的10個工作日的限制,優化部分參與程序;

是實施分類公參,對於公眾意見不多的項目,減少了程序;

是針對位於產業園區的項目,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在開展公眾參與過程中,適當簡化公參的程序和形式。

在充分保障公眾參與的前提下,盡最大努力提高公眾參與的效率,不斷優化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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