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清流一男子誣陷村主任候選人被行政拘留!

严惩!清流一男子诬陷村主任候选人被行政拘留!

2018年8月13日至19日,清流縣長校鎮江坊村正處於投票選舉準備階段。8月13日晚上9時,江坊村村民江某濤夥同江某應商量關於印發“小海報”詆譭村主任候選人的事情。8月14日,江某濤夥同江某亮擬定並打印“小海報”。8月15日凌晨1時30分許,江某濤乘夜黑無人之際,在江坊村內張貼、投放“小海報”。

严惩!清流一男子诬陷村主任候选人被行政拘留!

經公安部門快速偵破,長校鎮紀委、派出所等部門調查核實,在“小海報”中存在誣陷村主任候選人的虛假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江某濤的行為已構成了破壞選舉秩序,8月17日,清流縣公安局對違法人員江某濤作出行政拘留四日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對違法人員江某應不予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九十五條第(二)項,對違法人員江某亮不予處罰;責令江某應、江某亮寫下深刻檢討書,向江坊村全體村民、主任候選人作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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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打擊“八種破壞選舉”行為

行為人有下列破壞選舉秩序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聚眾實施破壞選舉秩序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恐嚇、欺騙、傷害、破壞財產、破壞名譽等手段,迫使選舉人、競選人不能自由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選舉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履行組織和管理職責的;

(二)以捏造事實、顛倒是非、串聯煽動、造謠惑眾等手段,影響選舉正常進行的;

(三)採用偽造選民證、選票、選民名單、候選人名單、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等選舉文件,或者虛報選舉票數,虛假委託投票等方式破壞選舉的;

(四)組織、僱傭、教唆社會閒散人員等進入選舉現場起鬨鬧事,現場辱罵,圍攻選舉人、競選人或者選舉工作人員,以無事生非、煽動鬧事、衝擊會場等方式干擾、破壞正常選舉秩序的;

(五)在選舉現場搶奪、打砸、損毀票箱或者撕毀選票,影響選舉正常進行的;

(六)在選舉過程中,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干擾、操縱、破壞選舉工作正常進行或者妨礙選舉人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七)對控告、檢舉選舉違法行為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破壞選舉的行為。

領導說了!

你點一個嚴懲!清流一男子誣陷村主任候選人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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