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曉明凌晨發文,一句「委託理財不謹慎」就能免責嗎?

8月,名利場漩渦中明星如履薄冰。

黃曉明出借個人帳戶,捲入股票操縱案一事,8月15日凌晨,黃曉明在個人官方微博發佈聲明稱,“本次事件確實是由我理財不謹慎所導致”,但是,否認他與其母親張素霞參與股票操縱,而僅僅是委託北京護城河投資發展中心合夥人路雷代為理財,又經路雷委託本案件的主操盤手同為護城河投資合夥人的高勇管理,由高勇決策。

黄晓明凌晨发文,一句“委托理财不谨慎”就能免责吗?

雖然,證監會對此案的調查、審理已經終結,對股票帳戶組實際控制人高勇做出了近18億元,“一沒一罰”的行政處罰。但是,作為公眾人物,黃曉明出借個人股票帳戶的行為,並沒有相關懲罰。

黃曉明雖然以不知情來撇清與案件的關係,但是,高勇非法操縱股票所得的收入達到了自己的帳戶,黃曉明無法用不知情來解釋。《商學院》記者採訪了金融安全技術相關從業者,對方表示,“委託炒股現象非常普遍,玩大了就成操縱市場了。可能黃曉明開始也沒想到會玩成這樣。”

黄晓明凌晨发文,一句“委托理财不谨慎”就能免责吗?

從黃某明到黃曉明

回顧事件發展歷程,這起股票操縱案件事發生在2015年2月-7月的舊事,高勇利用16個實際控制帳戶組操縱“精華製藥”,非法獲利8.97億元;在2018年7月3日,證監會在官網公佈行政處罰書,雖然“黃某明”和“張某霞”的名字在列,但是沒有引起過多關注;2018年8月10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再次公佈包括這一案件在內的5宗操縱市場案件的行政處罰。這時,對這一案件的關注度急劇上升。

“黃曉明捲入操控18億股票案”的新聞爆出。8月11日,黃曉明工作室官方微博發佈聲明,否認“黃曉明捲入股價操縱大案”,表示黃曉明並不認識高某,也未曾受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處罰,亦未介入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調查。

當人們還在求證高勇操盤的“黃某明”的帳戶,是否是藝人黃曉明時,在8月15日凌晨,黃曉明在個人官方微博確證此“黃某明”就是自己,但是依然否認本人和其母親與這起股票操縱案有關。“本人股票賬戶開立後由母親代為管理,我母親將賬戶委託給路某代為理財,經由路某介紹轉委託給高勇管理,高勇賬戶組所從事涉案交易,由高勇決策。我與我母親沒有參與操控股票。”該微博還解釋,“本次事件確實是由我理財不謹慎所導致。”

不知情並不表示不違規

黃曉明是否可以以一句“理財不謹慎”撇清自己與股票操縱案的關係呢?

《證券法》第八十條明確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但是,對自然人帳戶的出借情況並沒有明確處罰條款。不過,依據證監會在2015年7月12日公佈的《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該意見的第五條明確指出,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第六條野指出對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行為,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可見,出借個人證券帳戶是違規行為。那麼,對於出借主體,具體要承擔哪些責任呢?

在2018年6月15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佈了《關於加強證券違法案件中賬戶實名制相關主體自律管理的通知》,通知稱,不法分子通常通過借用他人賬戶來掩蓋自身違法行為,規避監管、逃避制裁,同時,一些投資者守法合規意識淡薄,將自己的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為違法違規行為提供便利。這些行為都違反了證券賬戶實名制管理規定,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大大增加了案件查處的難度。

根據該通知,對證監會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和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的主體可以採取除採取註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將同時採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處罰措施。

但是,在高勇案中,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中並沒有對出借證券帳戶主體進行明確處罰,比如黃曉明的證券帳戶。

據8月13日財新網報道,有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表示,這些自然人賬戶的所有人如果僅僅是出借賬戶,並不知道賬戶被利用進行市場操縱,這些賬戶也不會被凍結。

所以,黃曉明強調不認識高勇,對操縱案不知情,極力撇開自己的關係。

無法撇清關係的委託炒股

根據處罰書可以看到,時任北京護城河投資發展中心合夥人的高勇,控制利用2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子賬戶及14個自然人賬戶,在2015年2月至7月,通過信託計劃等方式放大資金槓桿,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封漲停、連續交易等手段對“精華製藥”實施了操縱行為,共計獲利897,387,345.82元。

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最終證監會決定,沒收高勇違法所得897,387,345.82元,並處以罰款897,387,345.82元。

《商學院》雜誌採訪了某證券公司從業者,對方表示,“如何證明不知情,需要有證據。”並非所有的委託操盤都可以用所謂“不知情”來撇清關係,文字協議和口頭協議都存在。

根據處罰書可以看到,在高勇代為操盤的自然人帳戶中,有兩個是世紀金源投資集團下屬企業董事張某燕、黃某。兩人把帳戶交由西藏山南世紀金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張某昭管理。張某昭又將兩個賬戶轉委託高勇管理至2015年11月。雙方以西藏金源、護城河投資名義簽訂黃某股票賬戶簽訂了委託代理投資合同,合同約定了收益分成條款。

除了文字委託協議,通過處罰書可以看到,委託高勇操盤的另幾個帳戶也有口頭協議,2014年4月,高勇的朋友倪某將倪素某、倪松某賬戶介紹給高勇管理,並口頭約定管理期限至2015年10月。

但是,在涉及黃曉明的帳戶委託中,在處罰書中,僅僅表述為“黃某明賬戶開立後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經路某介紹,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託高勇管理,該賬戶涉案交易由高勇作出。”這一說法,即是黃曉明在微博中的闡述。

證監會是否會對有文字協議和口頭協議的出借帳戶主體進行相關處罰,現在還未有通告。

在8月10日證監會的發佈會上,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這類操縱行為通常會積聚個股風險,而這些操縱行為所藉助的資金槓桿渠道往往存在結構化設計和強行平倉機制,在大盤下跌或者個股風險釋放過程中可能會觸發股價下跌的連鎖反饋,發生價格踩踏,進一步加劇市場風險,其危害不容小覷,必須嚴厲打擊。

如何嚴厲打擊,涉及明星的高勇案或許具有標杆意義。證券市場的相關主體要加強自律管理,明星在資本市場縱橫捭闔時,更需要嚴以律己。同時,監管和法律體系還需要不斷完善。

黃曉明在官微的自我介紹裡只寫了“演員,明天愛心基金髮起人”。早在2012年黃曉明工作室就正式設立“社會慈善公益事業部”,在2014年4月40日,其工作室攜手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註冊成立了“黃曉明明天愛心基金”,重點支持讓愛回家黃手環中國公益行等項目。

用清清白白的錢做慈善天使,會更安心。

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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