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向某法院提起訴訟稱,原告收到某商業銀行發來的短信,告知其已分八次從銀行卡取走資金12700元,吳某隨即報警。經交涉,原告得知其銀行卡沒有防盜芯片,遂被人“克隆”冒充取錢了,其間原告未有遺失銀行卡和密碼的行為;且銀行也未及時通知原告換取防盜芯片銀行卡,導致原告作為儲戶利益受損。
被告某商業銀行辯稱:原告銀行卡上的儲蓄資金被他人盜取的後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或由犯罪分子承擔。該案的主體責任是不法分子所為,只有把不法分子找出,才能明確被告對原告銀行卡密碼信息被洩露是否有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說法】
法院經審理分析認為,吳某辦理銀行儲蓄卡並設置了密碼後,應對銀行卡及密碼有妥善保管的義務,特別是交易密碼本身是用戶自行設定的,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密碼的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鑑別及對交易內容的確認,起到數字簽名的功能。而吳某在公安機關的調查筆錄中承認該卡綁定過微信和支付寶,並曾支付過。由此可見,吳某主觀上存在對銀行卡信息和密碼的保管存在疏忽大意、未盡合理安全保管的義務,對於自己的存款被他人以克隆卡提取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法院根據雙方過錯責任的大小作出判決:儲戶吳某對其存款被他人冒領應承擔六成責任,被告承擔四成的責任。
“法官提示”消費者在大型超市用POS機消費要注意身邊之人,謹防他人觀察到你手指按鍵的位置,竊取密碼;不要隨意點開非官方網站鏈接,防止木馬網站竊取你的銀行卡信息及密碼;不要輕易告知你的支付碼及手機支付18位數的支付密碼;磁條卡用戶應及時到銀行更換防盜芯片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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