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使用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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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黔南州政府門戶網站發佈《黔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表(第十期)》,其中的《羅甸縣中醫醫院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書》)顯示,羅甸縣中醫醫院因使用假藥被罰。
據《處罰書》,2018年5月4日,黔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羅甸縣中醫醫院監督抽樣時發現,該院使用的標識為“成都科欣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黃岑”、“天花粉”、“金銀花粉”、“炒山藥”、“功勞木”等中藥飲片質量可疑,經發函至成都市雙流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協查,協查確認上述中藥飲片不是成都科欣藥業有限公司生產。
《處罰書》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第二項“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的規定,上述“黃岑”、“天花粉”、“金銀花粉”、“炒山藥”、“功勞木”等中藥飲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的中藥飲片,應當按假藥論處。
黔南州市監局經查實,羅甸縣中醫醫院在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間,從貴州凱豐藥業有限公司共購進和使用假冒成都科欣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中藥飲片共462個批次。其中,有313批次的中藥飲片已全部使用完畢,另有149個批次的中藥飲片尚未使用完畢。另查實該院還存在其他過錯。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黔南州市監局決定對該院予以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假藥“黃岑”、“天花粉”、“金銀花粉”、“炒山藥”、“功勞木”等149批次;
2、沒收違法所得;
3、處違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罰款。
附:《羅甸縣中醫醫院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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