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統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1912年2月12日),隆裕太后替年僅6歲的溥儀頒佈《退位詔書》,接受清室優待八條件,宣佈溥儀退位。溥儀的退位結束了清朝對中國的統治,同時也結束了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帝制社會。
按理說,皇帝退位後應該沒有任何權力。然而,由於辛亥革命的軟弱性以及侷限性。皇帝退位後卻保留了一些權力,一起來看看吧。
當時,南京臨時政府與清政府議和代表商定的有關清帝退位的條件,經過南北議和代表的磋商,南京臨時政府方面於1912年2月9日向清政府致送有關清帝退位優待條件的修正案。12日隆裕太后代表清廷認可了這一條件,其中《關於大清皇帝辭位之後優待之條件》一項中,明確列出了皇帝退位之後保留的一些權力:
(1)清帝尊號仍存不廢,中華民國待以各外國君主之禮;
(2)清帝歲用400萬兩由民國政府撥發,(改鑄新幣後,改為400萬元)
(3)清帝暫居宮禁,日後移居頤和園,侍衛人等照常留用;
(4)清帝宗廟陵寢永遠奉祀,民國政府酌設立衛兵保護;
(5)光緒陵寢如制妥修,民國政府支付實用經費;
(6)宮內各執事人員可照常留用,惟不得再招閹人;
(7)清帝私產由民國政府特別保護;
(8)原禁衛軍歸民國陸軍部編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
可以說,優待條件的存在是辛亥革命對舊社會改革不徹底性的一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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