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因開車斗氣,網約車司機張某載著乘客在高架橋上與駕車的董某鬥氣飆車,造成四車連撞,環衛車內女司機受傷。
8月6日下午,石景山檢察院依法審查並以危險駕駛罪將兩人提起公訴,石景山法院公開宣判,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4個月,判處董某拘役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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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高架橋上飆車致4車相撞
本案中,張某是一名滴滴公司的網約車司機,董某是一名私家車主。今年5月30日8時許,張某駕駛灰色北京牌小型轎車通過某網約車平臺接單後,載客由西向東行駛至北京市門頭溝區雙峪路口西時,因其向右變更車道與董某駕駛的白色大眾牌小型轎車發生別擋後,二人駕車在阜石路高架橋超速追逐競駛。
經鑑定,張某在部分路段的行駛時速達到每小時135—144公里,董某在部分路段的行駛時速高於每小時118.4公里。當兩車行駛至石景山區阜石路高架橋喜隆多商城對面時,張某駕駛的車輛與董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張某的車輛先後與正常行駛的一輛華林牌輕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一輛獵豹牌指揮車發生事故,後撞到高架橋旁邊的水泥隔離牆停下。
事故造成被害人王某頭皮血腫,經鑑定屬於輕微傷;造成華林牌輕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獵豹牌指揮車損壞,修復價格分別為72909元、13420元。
7月11日,被告人張某、董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
7月14日,張某、董某分別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問題自願達成協議。
兩司機因危險駕駛被判拘役
張某駕駛車輛的行車記錄儀顯示,行駛過程中,因前面白色大眾開得較慢,張某一直鳴笛,同時往左別車並往前加速。此後,白色大眾向前行駛再別過來,兩車在車道上來回串道。事發時張某車上還有一名乘客。別車過程中,張某曾對坐在副駕駛座位上的男乘客說:“坐好了啊,咱們跟他鬥。”據行車記錄儀和監控鑑定,兩車在4分鐘內大約開了5公里,嚴重超速。事故發生地點限速為每小時80公里,張某駕駛的車輛飆車時最高車速達到每小時144公里。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董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道路上與他人駕車超速追逐競駛,且造成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受損及他人受傷,情節惡劣,兩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予以懲處。
鑑於兩被告人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綜合張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其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綜合董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董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檢察官說法
據承辦該案的石景山檢察院檢察官王碩蕾介紹,刑法修正案(八)將追逐競駛的危險駕駛行為納入刑法視野中,追逐競駛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員出於競技、追求刺激、鬥氣或者其他動機,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趕行駛,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秩序的駕駛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法律規定,飲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無駕駛資格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駕駛非法改裝的機動車追逐競駛、以超過規定時速50%的速度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在車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競駛等行為,會被認定為情節惡劣。
法律卡片
【危險駕駛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檢察官建議
對於追逐競駛型危險駕駛案件,執法部門加大查處力度,擴大查處的範圍,變換查處地點,提高查處頻率,使機動車駕駛員消除僥倖心理;機動車駕駛員要提高規則意識;網約車平臺等營運單位應更加註重對駕駛員的教育、監督和管理,營運車輛駕駛員要為自己和乘客的安全負責,遠離各種危險駕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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