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鵝影業TENCENT PENGUIN PICTURES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企鵝影業TENCENT PENGUIN PICTURES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關於第22485742號“企鵝影業TENCENT PENGUIN PICTURES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商評字[2018]第0000086020號

申請複審

申請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託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變更前名義:深圳市金信啟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企鵝影業TENCENT PENGUIN PICTURES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申請複審。

申請人複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483522號。

“企鵝影業TENCENT PENGUIN PICTURES及圖”商標駁回複審決定書

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構成、呼叫、含義上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已被提起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懇請暫緩審理。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主要證據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均為複印件):

1.民事判決書;

2.關於認定“QQ”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覆;

3.異議複審裁定書、異議裁定書;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審理時,引證商標為有效的註冊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茶道訓練(茶藝訓練)、通過視頻點播傳輸提供電視節目(不可下載)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教育、節目製作等服務屬於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與引證商標圖形在視覺效果、構圖要素方面相近,且申請商標的中文部分“企鵝”與引證商標圖形表達內容相近,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不易區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同使用在上述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產生了可與引證商標相區分的顯著性。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並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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