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鹅影业TENCENT PENGUIN PICTUR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企鹅影业TENCENT PENGUIN PICTUR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2485742号“企鹅影业TENCENT PENGUIN PICTUR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18]第0000086020号

申请复审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企鹅影业TENCENT PENGUIN PICTUR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3522号。

“企鹅影业TENCENT PENGUIN PICTUR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主要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民事判决书;

2.关于认定“QQ”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3.异议复审裁定书、异议裁定书;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道训练(茶艺训练)、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企鹅”与引证商标图形表达内容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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