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心積慮欺瞞合作商 業務員詐騙十餘萬被獲刑

蘆溪法院網訊 王某多年來在鞋廠負責接貨、送貨業務,為了騙取貨款,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貨款共計人民幣143955元。近日,蘆溪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三萬五千元。

2017年5月25日,經合同簽訂,由貴州省紫雲縣A鞋廠以加工費8.5元每雙加工東莞B鞋業有限公司的鞋面。王某得知後,通過微信聯繫曾有過業務往來的被害人劉某,雙方洽談後由劉某所有的C鞋廠以10.5元每雙的加工費加工了13710雙鞋面並寄給王某,東莞B公司提貨時直接將貨款116535元(8.5元/雙)交給貨運公司,后王某結走全部貨款並盡數揮霍。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可從輕處罰;其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王某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根據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並結合調查評估意見,可給王某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對其適用非監禁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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