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父親把微信裡的毒資提現,獲刑!

  案情回顧:

  “我知道我爸爸販毒,但我沒有參與販毒,只是幫他把轉到我微信上的錢換成了現金,我怎麼就構成洗錢罪?”

  小立是平陽縣人,父親周克(化名,另案處理)長期販毒。一次,周克在微信上收到一買家支付的10000元毒資,為了把錢洗白,周克將這筆毒資,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轉到了兒子小立的微信賬戶上。

  “我微信賬戶上來往的錢不少,警察肯定分不清每筆錢的來源,只要我沒有參與販毒就沒關係。”小立明知這筆錢是父親違法所得,仍將這筆錢提現,隨後便將此事拋之腦後。

  沒多久,父親周克販毒被抓,小立“幫忙洗錢”的事實也浮出水面。

  近日,經平陽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小立被平陽縣法院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檢察官說法:

  為什麼本案中,微信轉個賬,就構成了洗錢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明知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洗錢罪:(一)提供資金賬戶的;(二)協助將財產轉移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洗錢的實質是通過一定手段,將犯罪所得及收益合法化。本案中,小立為父親的犯罪所得提供了賬戶,後又將錢提現,就符合了洗錢的實質。

  銀行卡、支付寶等賬戶是資金往來的重要工具,也是不法分子進行洗錢犯罪的重要載體。大家要保管好自己的各類資金賬戶,不要隨意向他人提供相關信息,也不要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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