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男朋友房產證加我的名字,過不過分?

肖正餘


單從問題看相信大家都認為是過分的,但從問題描述看我認為女方的要求很合理,反到是男方有些以偏概全了,思想觀念太傳統啦!



關於房產加名這種現象在新的(婚姻保護法)出臺以後很普遍!因為在新婚姻法有這樣一條規定:婚前購房房產證的名字直接關乎財產分配利益!在這個現實的物質社會大家為了保證各自利益的添加名字行為也無可厚非,畢竟大的社會趨勢就是這樣的,我們還是要順應社會潮流!


文中描述有這樣一段:女方不要彩禮,並且可以購買傢俱和負責裝修,全部費用已經佔到房屋購買的一半金額!根據這點女方要求一點都不過分!可能大多數會認為過分,但有兩點大家需要明白:(1)在問題描述中男方不讓加名是為了保證自己利益,但女方要求加名也是為了它日婚姻矛盾,保證自己利益最大化!(2)以前有過很多這樣的加名案例,但大多數是女方在沒有任何對等的情況下強制要求。很顯然本文中女方不屬於大家認為的那種!

講了那麼多,其實說白了,還是大家的觀念不同,彼此信任問題!但有一點可以確定凡事沒有絕對,就像婚姻誰都沒有辦法保證一定能走到最後。就當下社會大的環境就是這樣的我們的高離婚率有一大部分是物質金錢的誘惑導致!無論大家是傳統觀念也好,現實觀念也好,但有一點肯定的是社會發展趨勢就是這樣的……“物競天擇,適者生存",是永遠不變的真理!


郝健也瘋狂


看到這個標題,忍不住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嘮叨兩句。

第一,女孩的要求有合理成分。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男方婚前全款購買房產,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如果女方出資負責裝修,如果涉及離婚,裝修是有折舊的,而房子貶值可能性不大,所以女方必然面臨損失。如果女方出資購買車輛,即便婚前購買並登記在女方名下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但是相對房產而言,車輛增值可能性不大,因此女方依然面臨損失。

第二,女方的要求存在不合理因素。據網絡信息,中國目前很多三四線城市的房價都已經均價過萬了,一套房子少則上百萬甚至過千萬。幾乎花費了一般工薪階層家庭的全部家底,雙方談戀愛時你儂我儂,結婚後一言不合就分道揚鑣的大有人在,到頭來父母辛苦攢下的這點家底一分為二,做兒子的不得不考慮其中的利害得失,這也是情理之中的。更何況,實踐中有很多人結婚之後不久便提出離婚,要知道離婚是婚姻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另外一方無法阻止。所以,面對女方提出的這種要求,男方的風險太大,不得不慎重處之。

第三,針對女方的這種情況,除了房子加名或者分手,有沒有更好的解決辦法呢?俗話說“魚與熊掌不可兼得”,但是男女談婚論嫁與財產方面的進退有度並非不可調和的矛盾。本人認為可以在婚前協議上進行協商,從中尋找最為有利的切合點。既可以保全感情的溫度,也可以保護雙方的財產利益,可謂一舉兩得。

第四,實踐中涉及房產加名,大部分是男方購房,這跟傳統密不可分。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個人認為,如果是男方貸款買房,夫妻婚後因存在共同還貸行為而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女方可以基於還貸事實要求加名,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男性妥協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如果全款購房,雙方不需要共同還貸,大部分房款甚至全部購房款一般情況下都是男方父母支付,女方要求加名,男方尷尬、男方父母會更為尷尬。聰明的女生不要過於急切,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否則很有可能“人財兩空”,“得不償失”。

2018.6.26補充:

女方在房產證加名,一定可以分割房產麼?

答案:可以分割。

男方婚前全款購房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因此屬於男方個人財產,男方將房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上添加女方名字,其行為的實質為贈與。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在一般情況下,贈與的財產權利已經轉移的,贈與合同已經履行。不動產證完成加名手續,視為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不可撤銷。如果在此情況下仍然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受贈人顯然不公,而且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很多人提出的婚前財產的說法根本無法成立。

另外,產證證書在婚前加名或者婚後加名,沒有本質區別。

如果產權登記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對房產就有產權份額。但有名字分割時並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關於分割,有協議的從協議,沒有協議的,還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對房產的貢獻等因素。

如果是婚前購房且沒有共同還貸部分,那麼離婚時,如果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歸產權方所有。如果房產證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麼房產就屬於雙方共同財產,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法律依據如下:

《物權法》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注意,適用該條款的前提很明確,必須是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而且實踐中一般會進行贈與的公證程序。因此並不適用本題題主所稱的情況)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柳基偉律師


首先,我看你描述的就挺迷的,你家裝修和家電錢是房款的一半,請問你家住哪??假設你住五線城市買100平最少也要50萬了吧,你裝修和家電付25多萬,而男方付50萬,而且是在你們倆家經濟條件差不多。男方比女方多付25萬,然後你問題還說:

男朋友家不讓我家結婚花一分錢,但是房產證也不可能寫我名,並且沒有任何跟我家商量的這件事的過程,只說如果堅持寫名就分手,然後就分手了。

現在結婚還有彩禮什麼的,總花銷最少要20萬吧,在假設的情況下他比你多掏了45萬,你的要求不過分嗎?,你倆的經濟條件差不多啊朋友,憑什麼比你多花45萬了,你不想想。你說你在房產證上寫名字是為了“話語權”,離婚會把家庭財產平分的是要對半,你這個話語權就相當於和他家要了25萬,你家這算盤也是好了,在我假設裡,你就算離婚,你也不虧,你什麼都沒掏,還賺了個彩禮錢,哇,你想的真美好,男的又不是傻子,它憑啥給你寫名字。我認為你就有問題,而且你還說:

我倆感情挺好的,相親認識的,第一次見面,就說,我不圖你家錢不圖你家房,就圖你這麼個人。

你倆感情不是挺好的,你不是看中這個人了,他什麼品行你不知道,還是說你們閃婚的,你咋就覺著他會和你吵架讓你滾回孃家,他把你娶了,是把你當佛祖一樣供著的,他賺錢養家不是你賺錢養家,你就算工作,你也比他爽,他賺的錢要上交給你了,你打扮什麼的花銷不少了,不過如果他有什麼不良癖好或者是綠了你,那就離吧。

但是他什麼都沒做錯,然後你還要名字,你想想你來氣不?在我提出最便宜的假設裡,它就多花了45萬,如果你是二三線城市的話,比這還高,換位思考一下,你倆家庭條件差不多,要求還這麼多,你煩不煩。你別想的太美好了,你嫁的不是馬雲也不是馬化騰,他是一個平凡而且揹負著責任的男人。你這個人,換我是你老公,我巴不得和你離了。


凡塵十三郎


陳律師觀點:提出這個要求並不過分,但是在對方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還堅持這個要求,並且不惜以分手為代價,這就過分了。從法律關係而言,這是屬於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其對於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擁有完全的處分權利。男方願意將自己的房產證上加上你的名字是對方對你的一種妥協和示好,也可以視為一種“表忠心”,可對方不願意加上你的名字也沒有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你還沒結婚就要開始分其個人財產了會不會讓人覺得你的動機不純呢?做任何事的時候都要由己推人,假設你自己有套房產,還沒結婚對方就要求必須加上名字,否則就分手,你又會做何感想呢?


分析:

一、你父母的理由能否成立?

你爸媽很擔心有一天吵架男方會說“你從我家滾回孃家”這樣的話,想要一個話語權。那麼請問在其房產上加上你的名字後就可以免除這樣的擔憂了嗎?難道在男方說出這樣的話時,女方就可以以“房產也有自己的名字”在吵架時獲得“先機”了嗎?事實證明,吵架時離家出走與房產歸屬與誰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有的人在吵架的時候表現方式是離家出走,有的人是選擇分床睡進行冷處理,還有的人是採取砸東西甚至打人的方式。在房產上加上名字並不能規避吵架的風險,也不能爭奪什麼話語權,恰恰相反,如果你在婚後吵架時用房產上也有自己的名字來試圖贏得某次爭吵只能使得爭吵升級,這樣的行為無疑是愚蠢的。因此,你父母的理由不但不能成立,反而會因此引發更加激烈的爭吵。


二、如何消除對方的顧慮?

事實上,你提出的這個要求對於自己幾乎是沒有任何風險的,而對方卻平白無故要承受很多的風險?你如何幫助對方來消除這些顧慮呢?我可以簡單的進行一下列舉:

風險一:還沒結婚就要求在對方的房產證上加名字,一旦這個婚結不成對方又該怎麼辦?對方如果要求你配合再去把房產證上加上的名字取消你們是否會爽快的同意?萬一不同意對方又該怎麼辦?是不是還得打官司才能解決?

風險二:你和男方是通過相親認識的,第一次見面你就說:“我不圖你家錢不圖你家房,就圖你這麼個人”,可沒談多久,就要求在對方的房產證上加名字,這讓對方如何看你?你的行為和你的言語是明顯自相矛盾的,這是否會讓人質疑你的人品?又如何讓人相信你當初說的那句“我不圖你家錢不圖你家房,就圖你這麼個人”話是真的?

風險三:即便你和對方結婚了,如果保證你不會主動提出離婚,且在離婚的時候會以男方的房產證上登記了自己的名字為由要求分對方的房產?要知道人是會變的,儘管你現在不存在這樣的想法,但是如果讓對方相信?並且相信你始終不會有這樣的想法?何況房產還存在增值的可能,現在房產的價格你覺得並不值得你去犧牲自己的人品去爭奪房產,但是將來呢?如果房產升值了10倍甚至20倍呢?你有沒有可能會因此而動心?當你認真的問自己的時候其實你會發現你真的不能保證。


三、對方的做法真的很難理解嗎?

男方從頭到尾只是堅持了一件事情,那就是其個人財產始終是其個人財產,這不僅合情合理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在1994年老的《婚姻法》曾有過規定,夫妻結婚後8年,其婚前財產也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有著一定特殊的歷史原因的。而新的《婚姻法》則取消了這條規定,即婚前個人財產永遠是其婚前個人財產,除非當事人自願將其個人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法律對於個人財產的合理保護。對方堅持一件法律也保護的事情,為什麼你們很難理解?


四、對方不同意你的要求,所以你選擇了分手,這是否意味著你的價值觀是物質至上?

你一方面強調你看重的是人,不是物質,一方面卻因為對方不同意你的物質方面的要求而提出分手,這是否意味著從行為而言,證明了你其實就是更加看重物質?甚至是物質決定論?一旦當對方不同意你提出的物質上的要求,就要分手,這樣的決定是否正好反過來證明了對方的決定是正確的?事實上,從對方的角度而言,他們的心態應該是一種慶幸!從我看來,他們的做法確實也是明智的。



五、真正不是為了對方的物質條件而結婚的態度應該是去做婚前財產公證,即雙方的個人財產永遠是各自的財產,不會因為結婚而發生財產混同。這是將來婚姻家庭的趨勢,要明白一個道理,真正幸福和諧持久的婚姻家庭的基礎應該也只能為感情,只有純粹是因為感情而結婚,純粹是因為愛對方這個人而結婚的婚姻關係才是最為牢固的。試圖以通過其他物質進行捆綁的婚姻關係不僅不會牢固,反而會因此而埋下一個心結,甚至會進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陳豪俊律師


回答:實踐中涉及房產加名,大部分是男方購房,這跟傳統密不可分。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個人認為,如果是男方貸款買房,夫妻婚後因存在共同還貸行為而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女方可以基於還貸事實要求加名,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男性妥協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如果全款購房,雙方不需要共同還貸,大部分房款甚至全部購房款一般情況下都是男方父母支付,女方要求加名,男方尷尬、男方父母會更為尷尬。聰明的女生不要過於急切,將心比心、換位思考,否則很有可能“人財兩空”,“得不償失”。男方婚前全款購房登記在男方個人名下,因此屬於男方個人財產,男方將房產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上添加女方名字,其行為的實質為贈與。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在一般情況下,贈與的財產權利已經轉移的,贈與合同已經履行。不動產證完成加名手續,視為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不可撤銷。如果在此情況下仍然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受贈人顯然不公,而且也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很多人提出的婚前財產的說法根本無法成立。另外,產證證書在婚前加名或者婚後加名,沒有本質區別。

網友回答:“我們倆家經濟條件差不多,男方家全款買了一套房子,還沒交房,我家要求房產證必須寫我倆的名字,我家出裝修、家電錢(差不多是房款的一半)或者買車也行,可以商量,但是房子必須是兩人名。”從這裡可以看出來,你們兩家經濟條件差不多,你的父母思想上很開明很現代化,比那些不出一分錢就要求加名字的強100倍,本應該屬於門當戶對的婚姻。我想問題出在溝通上,男方全款買的房子不是作為婚房用的吧,不然男方怎麼會如此固執的不願意寫你的名字,既然你的父母願意出的錢都到房款的一半了,直接把這筆錢拿出來共同買一套婚房,寫上名字就合情合理了。房子寫名不是為了離婚分財產,要一個話語權。男方不讓女方出一分錢,房產證也不寫你的名字,以分手來要挾。從這話裡分析,假如男方的全款房是準備婚房用的,他父母大概是這樣想:“你要出錢買話語權是吧,偏偏不給你,我們家全款買房是要娶賢惠的媳婦,我的地盤我做主。反正有房不愁找不到媳婦。”瞧,這副高姿態,所以我說你應該慶幸分手了,該高興才是,你迷茫什麼鬼?房產加名這個坎都過不去,說明你男朋友沒有主見,只聽父母的,題主居然說兩人感情挺好的,塑料愛情!早分早解脫。

網友回答:男方買的房子憑啥寫你(女方)的名字?你這叫拿不是當理說!既然不圖房子不圖錢,寫誰的名字還不是一樣?為啥還在乎寫不寫你(女方)的名字?這倒好,未等進門先出門,未等過門先被掃地出門!男女戀愛自由,維繫雙方能否走下去、走到底的我認為是二人的感情而絕對不是那些沾滿銅臭味道的身外之物!你情我願雙方就可以白頭偕老;彼此真誠才可以走到最後!受封建傳統婚姻觀念影響,女方無論結婚前還是結婚後企圖想要把男方緊緊攥在手裡!只可惜這個算盤打錯了或者說打的過早了!豈不知無論男方是強勢!還是弱勢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女方隨便聽信父母的建議為防止被掃地出門非要把人家父母給兒子結婚買的新房寫上自己的名字,我個人認為這並不能對男方造成任何真正的威脅;再說了人家男方買房不用你女方家庭出半毛錢的房費,所以女方提出這樣的要求就是令人費解的和不合理的!婚前財產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女方無權讓男方在自己的房產上寫上自己的名字!

網友回答:我是反對女方什麼都不出憑白無故就要在人家男方婚前全款房子上加名的,借婚姻索取財物,沒有法律基礎也沒有人情基礎。但是,如果女方出錢裝修買家電買車就當另論,誰的錢都是錢,憑什麼你的錢就可以買硬通貨,我的錢就要不斷地貶值最後歸零?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出錢裝修買家電買車,女方要求在房子上加名,理所當然,份額可以按各自出資評估。如果男方不要求,女方也沒有一邊投資一邊要求加名,裡外不討好。他家願意承擔所有結婚費用就承擔吧,自己樂得逍遙自在,把錢省下,投資理財都好,只要不貶,都是保障,免得日後淨身出戶,房租都付不起。至於擔心婚後吵架男方讓你從房子裡滾出去,我告訴你,這事完全看男方德性,你加了名他嘴賤的也一樣罵,甚至罵得更難聽。

網友回答:過不過分這不好說,但是我知道你肯定是想萬一以後感情不和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兩人分開後可以從中獲得補償,但是最新的婚姻法已經明確規定房產證上寫不寫名字和你以後離婚分得不得的到補償已經是兩回事了!最新婚姻法規定婚前男方出錢買的房子無論寫不寫你名,離婚後你得不到一點補償,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如果結婚後買房那就屬於共同財產,可以平分!如果有多人出資參與買房,比如父母親等,按比例劃分!現在很多都流行男方買房女方負責裝修,在我看來如果你是女人的話很不可取很不划算,如果以後離婚房子漲價,你分不到,你還是隻能分到裝修的錢!所以作為女人,在現在這個社會你必須要靠自己,這也是女人自強自力的一種體現,相信通過自身的努力,你肯定會比那些靠男人吃飯的女人過的自由、幸福!


澎湃事件


這個問題我個人覺得雖然男朋友家出錢買了房子現在還沒有裝修等什麼的你們家出錢,

在沒有領取結婚證前,你可以主張在房產證加上你名字,天經地義。如果在領取了結婚證後,不管是你們倆誰出錢買的房子,不管房產證是你倆誰的名字,只要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住房產權是你倆共有的一人一半。但是現在新婚姻法出臺了,我還是希望你不要太傻了,把那些買家電、裝修的錢還不如裝在自已口袋裡面,你們結婚那房子既然男方全款買了就應該讓他們裝修、買傢俱等什麼的,為什麼選擇去裝修呢?

我希望你也要站在男方的角度想一想,第一買房子時你們家一分錢沒有出過,再者你們還沒有領證結婚,如果把你的名字加上去了,如果你退婚了,房子就得分你一半,人家風險也不小呢,我建議你不要出裝修費、家電費什麼的花銷也不少,這樣對於你來說是很吃虧的。因為將來有可能分手或離婚的話這樣很會讓男方父母更沒有安全感,所以更不想無辜加你的名字。其實加名字這個事,可以緩一緩,只要你男朋友或老公同意,問題不大。如果男朋友或老公的父母不同意加名字的話,你也別去理論什麼的了,那你就等領證結婚時再說加名字的事情,如果到那時候還是不同意的話,你就直接跟他們說明情況,你說裝修費什麼的我們不出了,如果出裝修費加個名字那太麻煩了。

我相信你們的感情好,但我希望你們不要為了一套房子把你們自己給綁架了,否則你們將來會後悔。現在的你只能好好地去和他們溝通,但不要過於急切,這樣會適得其反。我想問的是你男朋友很愛你嗎?很強勢嗎?假如將來你們的感情破裂了,你將失去的東西會更多,如果直到你們談婚論嫁的時候他們仍然不願意加名字,那麼你就要考慮一下這段感情是否經得起將來的一切考驗呢?因為對方沒有主動給予你利益的保障,也就是並不很在乎你。


你提加名字男朋友他們只是不理解而已,既然都想著以後一直在一起,那名字無所謂,如以防萬一,你提加名字也不過分。他們不同意,因為這個房子是你男朋友家買的。他們也挺不容易的,你也要考慮一下他們,對於有錢人沒有什麼,如果對於借親戚朋友的錢買的房,所以責任很重大,如果你執意要把名字加上去的話,你可以說將來如果真離婚了,你們覺得咋辦就咋辦,如果沒有加你的名字時就會感覺很沒有安全感,因為這是對自己權益的保護,如果以後有一天他厭倦你了,把你踹了,房產證上沒有你名字,到時候你啥都沒有了,吃虧的就是你自己了,所以一定要寫上你名字,如果他不願意,有九成的可能是他心裡不夠在意你不夠愛你。如果真的愛你,不用你說也會把你的名字加上的。

如果他是真心對你好愛你的,房產證上加不加你的名字都無所謂的!將來男方病亡自然而然就是你的!現在結婚前就讓男方在房產證上你的名字,你只出裝修等費用這些是受不到保障的,如果萬一你們結婚不到半年遇到某些事情鬧到離婚的地步時,法院是不會判給你一半的,肯定會判給男方,所以你還是把那些裝修的錢留著在卡里將來一定會用得到的。


薰衣草的香味06


你既然不圖人家的錢,為何要人家的房本上寫你的名?

人家買的房子,為何要寫你的名?

瞎子都能用心看明白的事,有必要偽裝嗎?

說是爭個話語權,怕人家將來說要你滾回去?

這理由太牽強了吧?好意思說出口!?

而你竟然的是那麼理直氣壯!

你就不想想,真要是有一天過到那份上了,就是房本上寫著你的名字,人家也照樣一聲吼:滾出去!你能奈何?

你能說就不滾?房子有你一份?憑啥要你滾?這時的情況,是夫妻感情的問題,它可不是房本的問題。要是感情破裂了,離婚了,就算房本上有你名字又如何?你不還是得滾出去嗎?

對了,你肯定要扯到房子財產上,這不還是你和你家早就合謀好的,滾了也要分人家的房產唄!難怪人家不同意唄!擱我我也絕不同意的!

人家不叫你家花一分錢,也不想和你們在婚前有任何財產糾葛,可見人家看人多麼的準確?

也許你會說你不是圖錢,是要一份保障。萬一過不成了,你淨身出戶多麼不值得!

那男方也要保障呢,怎麼給?誰給?

你就沒打算和人家好好過到老,所以才會這樣算計。

你肯定會說,萬一男方變心拋棄你了咋辦?

只要你踏實本分過日子,就算男方有變故,有外遇了,只要是事實,男方就是過錯方,離婚的時候,不用你說,法院也會判過錯方儘量補償無錯方的,說不定比半套房子還值錢呢?

但是,意義能比嗎?性質能一樣嗎?

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俗話說:君子坦蕩蕩,小人長悽悽!

尤其是現代這個社會,對於敏感的問題,大家心知肚明,明鏡似的。

哪有你家這樣的?用可笑虛無的理由,理直氣壯擺在桌面上吞要財產!然後再掩飾,再解釋,你感覺不出來是你在那愚昧的表演嗎?

知道有多少人交頭接耳的,竊竊私語的鄙視你嗎?誰家都有嫁娶的事情發生。很切身的事情,眾說紛紜的封不住的。

當然了,當你家人的面,人家肯定不會說你不是,肯定還有點頭稱是、諾諾連聲的,可是,一轉身,就不是那樣的了……

男方面前說女方不是,女方面前說男方不是,誰的面前點頭誰的是,……,

姑娘,這都是社會的實情,應該很明白的現實。

人類是群居動物,一個人的事情,也是群發,群議論的!群發朋友圈,不是今天微信才有,自有人類以來,就有群發功能的!

為何因小失大,聰明反被聰明誤呢?

我嫁姑娘的時候,也有所謂的貼心人教姑娘房本上加上自己名,要這要那等,我就劈頭蓋臉的訓斥過去:“人家辛辛苦苦、省吃儉用一輩子9的血汗錢買的房子,為何要加上你的名字?你貢獻一毛錢了嗎?就算人家不得已加上了你的名字,你好意思嗎?你不臉紅啊!你光彩啊!?結婚是倆人過日子的,不是算計人的!男人要是正派好人,住平房也是幸福,男人要是吃喝嫖賭不正幹,白給一套房子也不跟他!”,姑娘讓我罵的不敢吭聲了!

過到今天,姑娘家已經好幾套房子了,幸福安康的多好呀!當初要是拿不定主意,聽人家的話要這要那的,說不定是個啥結局呢!

因為人都有一個自尊心,你敬我一尺,我也還你一丈。你要挾我,我偏不服你!

特別是家庭優越的男方, 你不說他也不會虧待你!你要求過分了,讓人家警覺了!你 太小看別人,高估自己了!

再說,結婚時女方要啥滿足啥的,婚後也未必幸福,男方當時不得已的憋著氣呢!

進一步自絕情路,退一步美滿幸福啊!

俗話說:好男不吃分家飯,好女不穿嫁妝衣!

這麼好的古訓,咋就都丟了嗎?


知識智慧比珍珠更美


男方買的房子憑啥寫你(女方)的名字?你這叫拿不是當理說!既然不圖房子不圖錢,寫誰的名字還不是一樣?為啥還在乎寫不寫你(女方)的名字?這倒好,未等進門先出門,未等過門先被掃地出門!

男女戀愛自由,維繫雙方能否走下去、走到底的我認為是二人的感情而絕對不是那些沾滿銅臭味道的身外之物!你情我願雙方就可以白頭偕老;彼此真誠才可以走到最後!

受封建傳統婚姻觀念影響,女方無論結婚前還是結婚後企圖想要把男方緊緊攥在手裡!只可惜這個算盤打錯了或者說打的過早了!豈不知無論男方是強勢!還是弱勢這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女方隨便聽信父母的建議為防止被掃地出門非要把人家父母給兒子結婚買的新房寫上自己的名字,我個人認為這並不能對男方造成任何真正的威脅;再說了人家男方買房不用你女方家庭出半毛錢的房費,所以女方提出這樣的要求就是令人費解的和不合理的!婚前財產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所以女方無權讓男方在自己的房產上寫上自己的名字!

回過頭再說說男方和男方家庭,買房娶媳婦並沒有錯,但是個人認為也沒必要因為這麼點事情就把女方掃地出門,這多少有點過分,因為當事人必定還是有感情基礎的!那麼導致這樣的結果和結局,問題究竟出在哪裡了呢?我個人認為最主要是雙方父母的參與和瞎參和,說不好聽點:女方父母有點恬不知恥!男方父母有點得理不讓人!如果雙方都能退後一步,放手一回,年輕人的事情讓他們自己去協商去處理去解決我想就不會發生上述的尷尬!


冀之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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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喜吐槽


看完描述,有些被驚呆了!

男方家出全款買了房子,不要求女方家出裝修、家電錢,也不同意加女生的名字。如果堅持加名字,那就分手。多清奇的三觀!

又不是女生當場就要把房子據為己有,為什麼不能商量。


見多了談結婚談得涇渭分明,要求女方家出這出那的,猛然見到這種什麼都不要,但也明顯什麼都不想給的,有點被嚇到。


如上述所說,女生父母要求在房產證加上女兒的名字,只是求一個“話語權”,並不是想離婚後分走男方半套房子。


且不說現行的婚姻法女生並不能分走男生半套房子,誰家父母嫁女兒是為了盼著女兒離婚分走男方家財產的呢?

何況,女生父母願意出裝修家電錢,或者買車,可以說是誠意十足了。


反觀男方一家,看似大包大攬,財大氣粗到結婚不需要女生任何的付出。


其實,這是變相的不作為。兩個人組成一個家庭,對於彼此的安全感來自於何處?


自然是來自於對彼此的付出。

安全感不僅僅來源於承受方,更多的來源於施愛方。這也就能解釋,為什麼備受寵愛的女生總沒有安全感,而釋放寵愛的男生,卻對那份感情信心十足。


描述裡的男方一家,不要女方家的付出,擺明了也是根本不承認女生這個人。

有句話說得好,“一切的不合適,都是因為不夠愛”。


迴歸到這個話題也是如此,女生說兩人感情很好,不知道這個“好”的標準是什麼?


所謂有情飽水暖,現實生活中雖然有些過於浪漫,但愛情確實應該是解決一切障礙的最大砝碼。


都說分手見人品,其實結婚也是一件特別考驗感情的事。


若是雙方沒有別的感情障礙,單單因為房子加不加名這麼一件事就要鬧到要分手的地步,有書君懷疑,兩人根本還沒有可以結婚的堅固感情基礎。

所以,分手反倒算是幸運的。婚姻最怕將就,奉勸各位好姑娘還是嫁給愛情。


當然,有其他的見解,也歡迎小夥伴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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