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20天女方提出分手,男方到女方家大鬧要彩禮,一份都不能少,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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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怎麼鬧,這都是一個悲劇。本來新婚燕爾,是人生中最美好的一段時光,如今卻變成這樣,即便是解決了錢的問題,這個經歷對於兩個年輕人來說,都是一場噩夢,將會影響他們今後的婚戀生活,也許他們的人生會因此而改變。從這個角度看,如果僅僅是為了錢,才鬧成這樣,真是得不償失。

好了,感慨發完了,我們來理性地分析一下問題。先來說說,什麼是彩禮。彩禮是一個古老的傳統,通常都是男方在婚約達成的時候,向女方贈送的禮金或聘禮,統稱為彩禮。1949年之後,我國先後制定和修改的三部婚姻法都明確禁止利用婚姻索取財物。因此,借婚姻之名,索要高價彩禮的現象基本絕跡。但是,因為是古老習俗,所以很多地方,還存在為了表達婚約的誠意,而贈送彩禮的做法,法律並未禁止。只是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禮的標準也水漲船高,動輒數萬元,甚至涉及名車,貴重首飾。而一旦婚約未兌現,這些財物的處理就成了糾紛的導火索。近年來,有關彩禮返還的案件增加不少。

具體到本案,根據彩禮的定義和實際情況,我們可以看到彩禮其實是男方做出的附條件的贈與,這個條件就是締結婚約,履行結婚的程序,實現結婚的目的。如果結婚的目的沒有達成,那麼,給付一方的條件就沒有得到滿足,那麼,給付方是有權索要彩禮的。反之,則無權。

本案中,女方和男方已經正式結婚,雙方已經實現了結婚的目的,男方給付彩禮的條件已經得到滿足。那麼,男方索要彩禮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但是,如果符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那麼,男方的要求也必須給予重視。可以酌情讓女方返回一部分。在婚姻家庭的糾紛中,法律和情感常常發生碰撞,如何在法律和人情之間尋找到平衡點,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兼顧了老百姓的實際情況和感情,真是考驗法官智慧的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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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結婚不到20天女方提出分手,男方要退彩禮,且鬧到女方家。這個要不要退?這個除了法律層面上的,還有個“情”字和“理”字。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文中講到男人家暴,不是說只要動手就是家庭暴力,這個在法律上鑑定有些難度,需要蒐集證據。如果夫妻兩個因為性格、受教程度、思維不同,意見分岐在日常生活中的小磨擦不能簡單的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



如果男人有暴力傾向,當然要離婚了,但是女方處對象時就一點沒有發現嗎?還是男方偶爾喝酒後情緒不穩?還是男方有嗜酒的毛病?你要想清楚,真下定決心要離婚了?

關於彩禮《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已結婚不用退,但是若男方證明給彩禮導致自己生活困難的就得歸還。實際生活中我遇到的兩個結婚一段時間離婚的,彩禮是這樣處理的。

小丹未婚先孕,只得匆匆忙忙完婚,但婚後孩子流產,在流產之後,小丹總是跟朋友出去喝酒,致使夫妻爭吵不斷,吵架之後男方總是找小丹的父母,讓小丹很煩。

兩人的感情越來越淡,終於夫妻都有了離婚的念頭。只是結婚時男方家給付女方10萬彩禮,男方家想要回一部分,兩個遲遲達不成協議。

雖然女方諮詢過律師也可以不還的,但是怕男方一直糾纏生活不得安寧,就同意返給4萬元,和平分手。


樂樂則是大齡女青年,她沒有多少結婚的念頭,奈何父母著急總是催,無奈之下相親認識了男生也著急結婚,兩家人一拍即合。很快給樂樂辦理了婚禮,但是結婚不過五天,樂樂前男友就後悔,天天電話微信纏著樂樂叫她離婚,樂樂本來對現在的老公就沒有感情,對前男友又餘情未了,他鬧得婆家人也知道了,樂樂一狠心,就提出了離婚。

結婚這麼短時間婆家自然要求返還彩禮,樂樂也自知理虧,前男友拿了15萬給了她婆家(彩禮10萬),這樣樂樂才順利把婚離了。


結婚20天提出離婚,男方父母可能氣急了說彩禮一分不能少,也可能是不想你們離婚,農村老話說“出一家進一家不容易”離婚還是慎重些。必須離婚建議還是少部分還些,不然離婚你很難順利辦成。不要處理得太急,以免和他的家人發生衝突,讓事態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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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悠然


婚是必須離,錢你也別想要!

和以往我們看到的騙婚不一樣,今天的女主人公是因為結婚才一二十天就遭遇家暴,這以後還要生活一輩子呢,誰能經受得住這樣的折磨,男方竟然還想要彩禮,你今天看看這彩禮你能不能拿的回去!整個事件該女子都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



1.根據我國婚姻法符合以下條件彩禮可以歸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2.根據我國婚姻法以下條件彩禮不用歸還

(一) 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二)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在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三)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該女子顯然是不需要把彩禮錢歸還的,如果該男子繼續糾纏,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武器對付他!事情到這兒還沒有結束!

3.如果該男子不要彩禮錢,但是不離婚該怎麼辦

因為此男子長期有家暴,所以女子應該在該男子對自己實行家暴的時候留下充足的無證,這些都可以當作家暴的證據的,到時候他不想離都由不得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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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實情況如所說的一樣,男方確實有點過份了,有點不像男人了。由於因彩禮引發的糾紛較多,高法早已對此做出瞭解釋。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三項的“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即困難的情況確實,而且是因為在給付彩禮後,造成了男方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到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並不是說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由於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比原來的生活條件困難了。




不需要退還彩禮的情形

  1. 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在兩年以上。
  3.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4.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看到這裡相信大家應該已經知道彩禮是不需要退還了,如果男方繼續無理取鬧的話,可報警,在派出所調解過程中告訴男方走訴訟程序即可。最後,想和大家說一句“婚姻非兒戲,三思而後行”!




孤燈伴閒客


做為一名檯球事業的從業者,認為:難道結婚前女方不去考察男方的家庭嗎?是不是為了錢,撒樣的人都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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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觀點:無論從法理還是情理方面講,都應該退還至少部分彩禮。

事件大略:

一、女方離婚理由

1、在男方家受氣。

沒有具體說如何受氣。受誰的氣?公婆的,還是小姑子的,還是老公的。如果不是受老公氣,離婚理由不充足。

2、老公對他不好。沒說為什麼對她不好,表現在哪些方面?是她做得不好,導致老公對她不好,還是老公根本不愛她,才對她不好。但,愛與不愛,自己應該心裡清楚,應該不是婚前對她一直很好,結了婚突然就不好了。一般情況下,結婚後不如結婚前好,可以理解,但至少不該結婚才二十天就不好到要離婚的程度。如果是婚前就對你不好,為什麼要和他結婚?

2、喝了酒打媳婦。沒說是偶爾還是經常,也沒說打的程度。喝了酒一般都是腦子不清醒,不是因為根本不愛你或者其它原因,所以,如果是經常行為,可以提出離婚,如果只是偶爾行為,算不上家暴,達不到離婚程度。

以上事實分析,男方並不想離婚,要離婚的是女方,但女方提出的離婚理由不是十分充足。

二、從法律角度分析應該不應該退彩禮: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此案件基本符合第二條規定,雖然結婚,但只在一起生活了二十天,十分短暫,可勉強視同未共同生活。因此,女方應該退還彩禮或部分彩禮。

三、哪些屬於彩禮?

一般講,彩禮屬於婚前為了結婚,男方付給女方的經過媒人或雙方協商的數目的現金。之前戀愛時男方給女方買的禮物以及吃飯旅遊等花費不屬於彩禮,結婚時購買的結婚用品等也不屬於彩禮。但根據題主描述,女方把男方給的彩禮買了婚房內用品,怎麼說?應該是,彩禮是多少就是多少,必須退還現金,不能把購買的物品當彩禮退還。

三、從情理和習俗講。

從各地風俗習慣講,男方無正當理由提出分手,應該退還彩禮,女方無正當理由提出分手,男方不需要退還彩禮。

本案女方提出離婚,雖然有一定理由,但不是很充分,所以,即便退還彩禮,也只是部分而非全部。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喜結連理,本來對於男女雙方來講都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但是現在可倒好,女方不僅沒有享受到婚後甜蜜的小日子,還要受如此委屈,真心替她感到不值!

妻子是商品嗎?娶回家還想全額退款?

男女雙方在一起,結婚之前,雙方家長說好的彩禮錢都是你情我願的。女方收了彩禮錢,如男方所願,嫁給他,並且女方也沒有拿著這些彩禮錢全部補貼自己孃家或者留著做私房錢,而是拿出來買了些家電,家居用來裝飾自己與男方的家庭!此時,男方的彩禮錢可以說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然而,男方一家很令人費解的是,娶到一個如此深明大義的妻子,去不想好好對待,而使女方受盡屈辱,在短短的二十臺內就想要離婚,並且最可笑的是,這男子還想要女方退換彩禮錢!這不就是把女方吃幹抹淨然後隨手拋棄啊!

在商店買商品,最後都不可能全額退款,更何況是人!

到底要不要退還彩禮錢?

就站在道德角度上看,我覺得不用,因為女方並沒有做什麼對不起男方的事情,而且離婚是因為男方的所作所為導致的,從而使女方難以忍受,才起了離婚的念頭!

法律的層面,只要女方不是騙婚,那麼也可以不用退還彩禮錢!



樂鬧


關於彩禮用不用返還,一個關鍵的關注點是你同學的妹妹和妹夫是否領取了結婚證。因為按農村的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擺了酒席就是結婚了。但是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只能是同居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因此,從你說的情況看,如果他們辦理了結婚登記,並且一起生活了20多天,女方可以不返還彩禮。但是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則應返還,返還的數額可以協商解決。

再者,男方不應到女方家中大鬧,應該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彩禮,法院會根據案情依法審理後做出裁判。


淺汐小小


歸根結底還是彩禮惹的禍,估計男人經濟狀況不好,把錢看得太重。女方結婚要彩禮,讓男方一家就心存不滿,結婚時女方用彩禮錢買了家電,傢什賠嫁到男方家,沒帶回剩餘的彩禮錢,至使男方一家惱羞成怒,不顧新婚期就對新娘百般刁難,甚至動粗…新娘忍受不了,提出分手,男方一家不顧兩親家面子,跑到女方家索要所有彩禮錢,買的家電等全部退還女方唉,遇到這樣的一家人,也是無語了。調解是根本不可能的,女方只有使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首先應該到司法鑑定所拍照取證,證明男方家暴的行為,再收據男方一家無理取鬧的證據,到當地法院提取訴訟。結果可能女方會適當退還一部分彩禮,順便把婚離了。這樣的一家人,有多遠躲多遠吧,以免自己再次受傷


安妮33167121


我個人認為結婚時間太短,不過也就20天,如果說男女雙方沒有一點了解是不會結婚的,在結婚期間有矛盾想辦法解決,20天就說家暴啦,喝酒鬧事了,受不了要離婚,在時間上是不是有點絕情,不同意離婚吧,女方不願意,同意離婚吧,又落了個人財兩空,男方必定要讓女方退回彩禮,而女方又和男方生活了二十天是事實,如果男方要求全額退回也有失情感,況且女方結婚時用的|陪嫁已用了部分,如非要女方退回的話應協商合理的數額,女方也要考慮因結婚要彩禮給男方造成的損失補回來,這樣才不會導制矛盾激化,而影響了今後的生活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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