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熱點新聞案例法律分析

「以案释法」热点新闻案例法律分析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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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本案所涉及到的虐待罪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解答

♦虐待罪的行為主體必須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員,即虐待人與被虐待人之間存在一定的親屬關係或收養關係。如丈夫虐待妻子、父母虐待子女、子女虐待父母、媳婦虐待公婆等。對於僱主虐待僱員(如保姆)、保姆虐待嬰幼兒的,依然可以成立本罪。

♦“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本罪的法定刑升格條件、結果加重犯,具體是指由於被害人因經常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被害人由於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殺、自傷,造成死亡或重傷。本案即屬於這一情形。

♦關於虐待罪的罪數問題:(1)行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傷害或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2)在情節惡劣的經常性虐待過程中,其中一次產生傷害或殺人故意,進而實施傷害或殺人行為的,則構成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應數罪併罰。(3)由於虐待行為本身而造成被害人的重傷、死亡的,屬於本罪的結果加重犯。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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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碰瓷不要慌~~~~~

關於碰瓷行為如何定性,總結如下

解答

♦如果行為人在碰瓷之後沒有實施恐嚇、威脅行為,被害人(司機)也沒有產生恐懼心理,其誤認為真的是自己造成了事故,並進而進行所謂賠償的,碰瓷人成立詐騙罪。

♦如果行為人在碰瓷之後實施了恐嚇、威脅行為,被害人(司機)基於恐懼心理而進行所謂賠償的,碰瓷人成立敲詐勒索罪。

♦如果在高速公路或者極速行駛行駛的道路上,以頻繁併線、故意停在前車面前、故意剮蹭等方式進行碰瓷的,可以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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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曝出的猥褻兒童案越來越多

一個比一個觸目驚心

簡直超越了正常人類所能忍受的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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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什麼是猥褻兒童罪?

猥褻兒童罪在我國會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呢?

解答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實施者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包括不滿14週歲男童和女童)實施的淫穢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犯猥褻兒童罪,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重處罰。另外,若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猥褻兒童的,成立猥褻兒童罪。對“猥褻”一詞用做規範理解,包括誘騙強迫被害人實施自慰行為,可以認定為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本案即屬於這一情形。

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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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構成犯罪,即不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只能被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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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整體或者關鍵部位。而且,該罪是具體的危險犯,其既遂標準是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

就本案而言,在滑行道上滯留的飛機,屬於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當無疑問。但打開安全門的行為,不能被評價為“破壞交通工具(飛機)的整體或關鍵部位”,更不可能使交通工具產生傾覆、毀壞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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