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拆除,究竟怎樣「拆」才是合法的?

康定全


在徵收拆遷中,一聽到違法建築拆除,很多被拆遷人都會非常惶恐。因為在很多被拆遷人的意識裡,一旦徵收方說自己的房屋是違法建築,就意味著房屋要被強拆,且後期還沒有徵收拆遷的補償。這無疑會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利益造成巨大的損害。可是,問題來了,實踐中對違法建築的拆除通常都是前一分鐘告知被拆遷人是違法建築,後一分鐘就發來限期拆除通知,隨即就被強拆。被拆遷人在整個的操作過程中根本沒有反應和應對的時間間隙,這不僅侵犯了被拆遷人法律上的合法權益,也讓被拆遷人在情理上無法接受。

那是不是隻要是違法建築,就能肆意強拆呢?在明律師告訴你這是違法的。違法建築拆遷,也有必經法定的程序。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需要這樣“拆”才合法:


一、公告

公告的意思是說政府機關若想強拆老百姓的房屋,必須在拆除之前先期公告,明確告知相關權利人即將會有違法建築拆遷這麼一個事項。這規定在《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在徵地拆遷實踐中,某些程序政府並未進行,但是公告是一個很重要的程序。這是對於不動產的特殊規定,畢竟房子是老百姓的安身之所,不能草率。


二、下發《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

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是專門針對違法建築的文書。該文書中要包含房屋所在位置,所有權人姓名,違法點以及行使救濟的權利等一些基本內容。在實踐中,很多被拆遷人收到的限拆通知書的內容並不符合上述規範,比如主體不合格,沒有載明救濟權利等,這樣的限拆文書都是不合法的,被拆遷人可以拒絕或者採取維權救濟措施。

被拆遷人在此的維權救濟規定在《行政強制法》第44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言外之意就是在限期拆除通知書下發後,您即便不行使任何訴權,政府機關也必須等到最長的6個月的起訴期限屆滿後,方能進行下一步拆除程序,這個條件在實踐中往往被忽視掉。


三、下發《催告書》

如果被拆遷人在6個月內既不申請行政複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房屋,那麼行政機關會下發一個《催告書》。該書面催告要包含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以及被拆遷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等。在規定期間內,如果被拆遷人提出了要陳述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聽取,並且記錄、複核,否則也是違法的。


四、下達《強制拆除決定書》

如果被拆遷人催告期間沒有行使陳述申辯權,也沒有履行,那麼行政機關將會下達《強制拆除決定書》。此時,被拆遷人需注意的是下發主體是否有強制拆除主體資格,以及內容是否全面。


五、拆除

最後就到了拆除程序了,縣級以上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管部門等在下達強制執行決定書後可以直接組織強制執行。根據最高院《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覆》,此種情形下的違法建築由行政機關負責拆除,法院不受理此類非訴執行申請。

上述就是違法建築拆除的整個法定程序,總的來說,房屋強拆對於行政機關來說是一套非常繁瑣的程序,該過程中只要有一項不符合法律規定,那麼整個強拆程序即違法。對此,被拆遷人是可以進行法律維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所以,即使被拆遷人的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即使該違法房屋要到了被拆遷的時候,被拆遷人也是可以要求拆遷方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拆遷的。如果拆遷方肆意強拆,被拆遷人是可以拒絕的,並要及時提起復議、訴訟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違法建築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從法律上講,認定和拆除違法建築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這些程序是怎樣進行的呢?下面是中師律師帶來的關於拆除違法建築要走哪些程序的具體內容以供大家參考。

一、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築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築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築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築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法建築

規劃部門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1、依照《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築,屬於程序性違法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築,屬於實體性違法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2、擬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應當作出《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3、當事人在如果在《告知書》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聽取其意見,並做好記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其證據,拆違實施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成立的,拆違實施部門應當予以採納;規劃部門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4、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1、縣(區)規劃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

2、到場下達執法文書的人員,必須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3、對當事人不配合、不簽收的,一是到場工作人員要在回執簽字,並註明當事人拒簽字樣;二是將執法文書張貼於違建當事人的門上或所修建的違法建築物明顯位置,並通過影像資料鎖定證據;三是邀請當地村組負責人到場見證送達情況。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縣(區)規劃部門收集資料,按照案卷卷宗製作的相關要求,製作報批卷宗,然後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城鄉規劃局或城市管理局組織強行拆除。

鄉鎮人民政府查處的違法建築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自行決定組織強拆。

六、製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佈通告。

七、實施拆除

縣(區)政府責令城管執法部門實施強制拆除的,城管執法部門作為牽頭單位組織實施,涉及到的部門予以配合。

沒有建築資質的單位所構建的建築物以及其他違規的建築物都屬於違法建築。雖然是違法建築,但對於違法建築的拆除也不能隨便拆除,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也要遵循相關法規規定的程序來拆除。


中師徵地拆遷律師


違建拆除,究竟怎樣拆才是合法的?

違法建築的拆除,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的法律依據進行的。本人在農村參加了‘’三改一拆‘’行動,農村違法建築一般拆除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自行拆除。作為農村的黨員、村民代表、幹部,首先自查上報,並簽訂違法建築拆除承諾書,帶頭按規定期限自行拆除。農村村民,村民委員會督促村民自行拆除。

(二)代為拆除。,對於侵佔道路危害交通、環境汙染的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違法建築執法機關委託違法建築拆除單位代為拆除。

(三)委託拆除。當事人自願同意拆除違法建築,但當事人沒有拆除能力的,可以委託違法建築執法機關和拆除單位代為拆除。

(四)強制拆除。如果當事人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也不委託違法建築拆除單位的,由有關單位強制拆除違法建築。

在農村就本地區而言,對於農村農民的違法建築,為了保障拆除過程中的安全,基本上由專業的拆除單位代為拆除,而且當事人一般都在現場,無法到場的當事人,村委會會事先給予告知後拆除。

農村拆除的違法建築基本上是沒有經過審批的亂搭亂建的構築物為主,並沒有影響農民的生活必須的住房,所以拆除過程也是按法律平穩有序進行的,這樣的違法建築拆除是合理合法的。



本地政府考慮農民的實際需要,在不影響村容村貌,不影響村鎮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農民審批20平米由村鎮審核同意的生活用房,以解決農民存放農具、雜物和柴草的需要。‘’三改一拆‘’行動後剎住和遏止農村亂搭亂建的歪風,明顯改善了農村的村容村貌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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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觀察匯


由棚戶區改造、修建鐵路、公路等項目帶來的拆遷,也衍生出了一大批拆違,然而,違建是想拆就拆的嗎?並不是,拆除違建也需要嚴格按照程序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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