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哪些土地可以轉讓?哪些土地轉讓無效

什麼是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哪些土地可以轉讓?哪些土地轉讓無效

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一、國有土地

顧名思義,國有土地即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並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體單位和個人來使用。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由於我國法律禁止土地買賣,國家土地所有權一般不能流轉,因而國家對國有土地的處分權主要是對土地使用權而言,劃撥、出讓或者確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可以理解為對土地的一種處分。有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我國《憲法》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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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裡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徵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

三、哪些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我們平時所說的“土地轉讓”或者說“買了一塊地”“買了一塊地皮”,實際上這些說法是不嚴謹的,也是不合法的。在我國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買賣行為,任何買賣土地的行為都是非法的。

我們平時所說的“土地轉讓”或者說“買了一塊地”“買了一塊地皮”,其實是說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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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及轉讓

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兩種方式:一是向政府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出讓的方式取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二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准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經過批准劃撥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並依法補繳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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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限制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也就是說農村集體土地是不可以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所以也不存在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問題(至於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在本問題之列,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問題,以後專門論述)。農村居民轉讓宅基地使用權也只能在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如果轉讓給非本農村集體組織內部人員,其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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