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0 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徵收相關知識總結

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徵收相關知識總結

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徵收相關知識,有相當一部分人不太清楚或者僅僅知道一部分。瞭解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徵收之間的區別,對了解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依據、合法性認定等內容,很有幫助。

本文將從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使用權歸屬、類型、徵收法律依據、徵收主體與實施主體、徵收對象、徵收程序、補償項目各方面區分歸類、一一介紹,希望讀到的朋友會有所收穫。

一、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徵收相關知識區別(國,代表國有土地;集,代表集體土地):

(一)使用權歸屬

國:國家享有所有權,可以有單位、個人使用;

集: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可以享有。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二)類型

國:1、城市市區的土地;

2、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

3、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6、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集:1、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三)徵收法律依據

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實施條例》。

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徵收相關知識總結

(四)徵收主體、實施主體

國: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法定程序作出徵收決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具體的徵收與補償工作;

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國務院批准,由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五)徵收對象

國: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與房屋一起徵收;

集:集體土地,地上的房屋則隨著集體土地一併徵收。

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徵收相關知識總結

(六)徵收程序

國:因本身就屬於國有土地,不存在農用地轉用及審批的問題;

集:在徵收集體土地時,在辦理徵地審批手續之前,原則上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徵地審批手續。

(七)補償款項目

國: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集: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和房屋本身的補償,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這四類。對房屋的補償一般僅以重置成本為標準,與國有土地上房屋相比,其獲得的補償數額要低一些。

附:1、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1)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按照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進行確定,應當注意類似房地產是指區位、用途、建築結構、佔地面積等均相似的房地產。如果協商不成的,應當由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償一般會在政府制定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中予以規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由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停產、停業的補償:因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的補償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雙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應當由評估機構通過評估進行確定。

2、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主要內容: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是對因徵地造成的農業人口因失去土地所造成的生活困難而給予的補助費,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國有土地、集體土地徵收共同救濟途徑:

被徵收方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行政機關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有違反法律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以確保房屋徵收能夠依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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