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鐵「霸座男」被許多網友人肉搜索,這樣算不算侵犯他人隱私?

黃山茶舍


近日高鐵“霸座男”被許多網友人肉搜索,這樣算不算侵犯他人隱私?這個問題我們需要理清一下以下幾個問題,才能確定是不是侵犯他人隱私。

1.法律上規定,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2.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隱私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3.對於涉嫌違反《刑法》的嫌疑人,目前中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詳細規定,但是如果按照《刑法》未經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的規定來看,涉案人員在法律意義上的尊嚴和權利理應受到保護。公眾人物享有的隱私權在一定程度上比普通人物要小,但不意味著沒有,為避免先入為主,影響司法公正或輿論,應打上馬賽克,或儘量不露面。

搞清楚了以上三點,那麼就可以判斷近日高鐵“霸座男”被許多網友人肉搜索算不算侵犯了他的隱私權。

第一,我們可以明確地說,霸座男的佔座行為嚴重違反了社會公德,但尚未違反我國刑法,以及有關的治安處罰條例。因此,其具有一般人應該具有的隱私權。雖然如此,但他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引起民憤,所以,有關的網友將其佔座的行為經媒體曝光,符合事件的真實,並且對這種行為表示批評和不齒,是正當的表達社會正義聲音的行為,不算侵犯他的隱私。由此引發了一些網友開始人肉搜索並探尋他的其他違反公德或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如可能涉嫌抄襲剽竊的學術不端行為,等等),並用事實證據來揭發揭露,如果所揭發揭露的事實清楚確鑿,符合事實,也不構成侵犯他的隱私權的事實。但如果人肉搜索了他的妻子和兒女或者父母的個人隱私,並且肆意暴露曝光傳播,則涉嫌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

可見,隱私權有以下幾種基本的情形:1,一般公民的隱私權,受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2.明星的隱私權,一定程度上小於一般公民的隱私權,因為他們是明星,是公眾人物,所以很多方面有被民眾曝光的需要,甚至個人也有意從這種曝光中獲益。3.涉嫌違反刑法或民法,或社會公德的人和事,其隱私權小於一般公民的隱私權。4.已經被證明違法犯罪的人,其隱私權小於一般的公民權。5.已經去世的歷史人物的隱私權,因為已經去世所以已經沒有在世的隱私權,會受到大家的評議。如歷史上的曹操,劉備,項羽,等等。

綜上所述,如果網友所揭露的事實確鑿,基本符合事實,又沒有侮辱其人格的粗俗的言語存在,不構成對其隱私權的侵害。如果事實確鑿,都不能批評和批判,那不道德的人何以自省,何以悔恨?任由劣幣驅逐良幣,那麼,整個社會秩序還能正常維持嗎?這種揭發和揭露,不僅不是侵犯他的隱私行為,而且是教育他的行為,是挽救他的行動。試想一下,沒有今天網友們對他的挽救,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能有所收斂嗎?說不定將來,他還會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呢!

邪不壓正。只有正氣長存,才能壓住社會邪氣。所以,首先,事實確鑿,所說符合基本事實,才是第一位的。其次,被揭發人涉嫌嚴重違反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是第二位的。掌握好這兩個尺度,就知道哪裡才是侵犯他人隱私的界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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