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器官捐獻者」新聞背後的思考

今天(8月22日)在微博上看到:

“最小器官捐献者”新闻背后的思考

孩子父親表示:“與其讓孩子受苦,還不如把孩子的器官捐獻出去,讓她的生命能以另外一種方式延續下去。”在沉重而又悲痛的氛圍中,孩子的家人含淚簽署了《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登記表》。

“最小器官捐献者”新闻背后的思考

儘管媒體歌頌器官捐獻大愛無私,儘管社會公眾在道德上支持,儘管我從心底確實敬佩這對父母,但細思極恐,監護人捐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器官真的合法嗎?父母可以隨意處分孩子的屍體?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 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捐獻其人體器官應當有書面形式的捐獻意願……

第一款用於本人生前自願捐獻,直接否定了未成年人生前捐獻器官的資格。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摘取該公民的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書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獻該公民人體器官的意願。

第二款用於本人死後的家屬捐獻。

兩條一起看,結論顯而易見——未成年人生前捐獻行為一律無效(即便自願),死後其父母書面意見一致則可以捐獻。

那麼,問題來了。

一個不會說話的10天大嬰兒當然不具備意思表示能力,可憐的孩子不管同不同意都會被捐獻,第二款推定父母有權自作主張處分器官和遺體,是不是太可怕了?

舉一個惡意滿滿的例子。

有一家有兩個孩子,妹妹天生智力缺陷,哥哥急需換肝,因為給兒子治病癒加拮据。某一天,妹妹神秘死亡,哥哥藉助移植妹妹的肝臟活了下來。

以上例子改編自2011年司法考試原題。司法部當年認為,不管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生前是否同意,其死後,監護人都無權處置其器官,捐獻無效。

去年兩部《殺破狼》電影都是講國際人體器官買賣,國家制定法律禁止喪失人性尊嚴的人吃人器官買賣,可是父母子女之間的道德風險又該如何防範?殺女救子或者父母名為捐獻實為販賣器官牟利,誰能保證不會發生?

相似法條如《保險法》第33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為的就是防止機會主義者殺害無限人賺取鉅額保險金。

“最小器官捐献者”新闻背后的思考

我們習慣於預設天下父母都是愛孩子的,但為了預防那醜陋的“例外”,該條第二款對賠付金額加以封頂限制,就算真有虎毒食子也拿不到太多錢。

新聞媒體高調宣揚未成年人器官捐獻,法律也向公共利益傾斜示好,大家紛紛點贊,然而被開刀取走臟器的小生命沉默不語,他身而為人卻沒有表達選擇的能力。道德風險防範絕非一份書面意見即可高枕無憂,需要更為嚴格的審批程序。最後,我想說,請給孩子——那些還不會說話,不懂生與死、奉獻與成全意義的孩子以身為同類的尊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