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審議,新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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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做的出發點顯然是希望家庭關係儘可能穩定,離婚率儘可能下降,並很可能還帶有藉此穩定並提升生育率的考量。

但這種做法和新中國早在建國前就倡導的“婚姻自由”原則背道而馳:新中國在建國前就制訂並生效的法律只有兩部,即《土地法》和《婚姻法》,而後者開宗明義,強調婚姻的基礎是結婚雙方彼此間的感情,而離婚的最主要理由則是感情破裂。新草案提出“冷靜期”卻不顧當事人雙方是否真的感情破裂,這顯然是對《婚姻法》基本原則的一大倒退。

不僅如此,這樣做即便對於初衷而言也很可能是南轅北轍的。

首先,“冷靜期”不顧當事人雙方是否有人又過錯,也不顧過錯在哪一方,實際操作中很可能出現一方因為對方家暴而被迫提出離婚,另一方卻辯稱“感情未破裂”,最終進入“冷靜期”,無數案例證明這樣的“冷靜期”對雙方而言都很難“冷靜”,一旦有一方無法控制情緒,就可能導致本可避免的惡性家庭危機爆發。

其次,“冷靜期”的設置等於把原本在許多地方民事法庭或調節機關實施的土政策法律化、普遍化,這樣的結果是大大提高了離婚的難度,這種操作在國外也是有的,目的一般也是促進家庭關係穩定,但實施效果卻事與願違——這往往會促使交往中的男女雙方更謹慎,更不願意結婚,以免一旦踏入婚姻門檻出現“不合適”,卻因為離婚門檻抬高而無法及時“止損”,既然法律不讓大家好聚好散,那索性連聚也免了。加拿大訴訟離婚程序繁瑣,代價高昂,就促使很多伴侶輕易不結婚,有些人同居幾十年,孩子好幾個,都仍然是男女朋友關係,不敢輕易跨過婚姻門檻。中國目前恐尚做不到對婚生、非婚生子女在包括社會福利在內方方面面的一視同仁,如果也出現“為免離婚難索性不結婚”的潮流,隨之而來的必然是生育率的進一步下滑。


陶短房


規定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出發點是好的,應該也能挽救一些氣頭上意氣用事鬧離婚的夫婦。

但是,很難從根本上改變離婚率高企的現象。畢竟,造成離婚的原因有很多,有些矛盾是很難通過時間來彌補的。

1,現在的年輕夫妻更注重自我感受,有些人並不具備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和擔當。以前在家裡都是小皇帝、小公主,即便結婚了也沒有人願意一直受氣?一旦雙方發生矛盾,多半會寸步不讓,針尖對麥芒,愈演愈烈,最終選擇離婚。

2,年輕人的婚姻觀念已經發生改變,如果結婚能讓生活變得更好,他們才願意嘗試。如果婚姻讓雙方感覺糟糕,和平分手也是一種選擇。其實在過去,很多婚姻中的夫婦也有過離婚的想法,可是他們嫌離婚丟人,也嫌給孩子留下缺憾,所以大部分都能堅持到底。隨著離婚率的增長,有些人反而選擇了向年輕人學習,要麼等孩子高考完了離婚,要麼等孩子成家了離婚,這樣的例子並不鮮見。

3,人們對婚姻的焦慮源於對生活的焦慮。在很多農村及鄉鎮,女方想要在物質上有所保障,男方則苦於承擔了高房價和高彩禮,雙方的婚姻更像是一場交易。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一旦發生矛盾,只會朝壞的一面發展。

4,孩子已經不再是維繫婚姻的紐帶。現在的單親家庭很多,有孩子跟母親的,也有孩子跟父親的。雖然因為孩子會讓他們有所猶豫,但這份羈絆已經不足以維持婚姻的完整了。(其實,在夫妻雙方有一方存在家暴的情況下,離婚帶孩子走反而是正確的選擇)

每個家庭都不相同,每對夫妻面臨的問題也不同,還有太多的原因,就不再一一贅述了。

總的來說,這個規定的出臺也是與時俱進的表現,但是否能夠達到預期效果,恐怕很難說。


夜雨如書


我是做業務的律師,這樣規定似乎感覺增加離婚時間成本啊?但肯定是以保護婚姻為出發點,避免過於草率不冷靜,畢竟二婚離婚率更高,這是現實,我們當地法院在現實中離婚起訴先不立案,轉調解中心,本著不離為目的,除非有一方就是不同意調解,調解中如雙方同意,設定6個月婚姻考驗期,考驗期不能向法院起訴離婚,期滿還有一方起訴離婚,即可判離婚,不用二次起訴,對於一方堅持離婚,另一方就是不同意離婚(其實以不離為要挾索要錢物)這大大節省離婚時間成本,作為原告方是非常願意被告同意簽訂考驗期,否則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因為沒有證據證實滿足婚姻法離婚的幾種情況,間隔6個月二次起訴,法院就以其它情形導致婚姻破裂為由判決離婚。


miaopeilvshi


該項規定意圖提醒雙方要三思而行,愛情來之不易不要輕易放棄,雙方提交申請意味著婚姻即將走向破裂。制度的出發點是好的,但不得不的說的是,任何一樁婚姻走向破滅,又豈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結果。至於政策效果好不好,還是等數據出來之後再說話吧,就不妄自揣測了。

本頭條號以為,該項規定出臺主要是基於我國離婚率不斷攀升而結婚率逐年下降的大背景,我們看數據說話:

上圖數據來源於中國民政部發布的《2017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據此可見,近幾年我國離婚率不斷攀升。我再貼上2017年城市離婚率的數據,肯定能讓大家觸目驚心,詳見下圖:

北上廣深的離婚率已經高達30%以上,多麼可怕!如果數據可靠的話,大街上平均3個人裡就有1個人離婚。愛情是多麼的不堪一擊?本頭條號只想說:愛情來之不易,且行且珍惜啊。冷靜期的政策效果先不下結論,但立法意圖已經很明顯了,希望能懸崖勒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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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助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草案新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制度安排上就可能是先申請,一個月後再辦正式離婚手續了。感覺很像買保險的猶豫期

可以確定的是,冷靜期內,肯定會有人撤回申請,同時也會因為有了冷靜期,增加衝動離婚前去民政局交申請者的數量,兩者相輔相成,我個人認為, 這條規定,對於行將破碎的婚姻,其人文關懷性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對於挽救日趨難看的離婚率,沒有太大作用。

因為它只是一個程序,它可以避免輕率離婚,不能挽救業已或行將破碎的家庭。

所以,對於離婚設冷靜期來說,我倒更建議設結婚冷靜期。

對於要結婚的人,先上婚前教育學校,並考試合格,才能頒發結婚證。在當前催婚催育的大環境下,我這樣說可能大逆不道,但是,國外的實踐已經證明,這招才是避免離婚率持續走高的有效招數。

不管怎麼說,設一個離婚冷靜期,仍具有積極的意義,它表明了國法對於離婚的謹慎和不提倡、不鼓勵也不反對的態度,從立法上彰顯國家對於保護婚姻家庭穩定的態度。

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的真正原因並不做實質審查,使得出於各種目的的“假離婚”橫行市井,這倒是擾亂婚姻家庭秩序、甚至是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的一大禍害。對婚姻不再敬畏,婚姻成了可以隨意利用的工具,這是古人設計的婚姻制度走到今天,所遭遇的最大的危機和不堪。


潘衛霞律師


這項規定看起來像是一個美麗的笑話,感覺基本上沒有多大的用處。

說起來,中國人一貫不是喜歡離婚的族群,大部分中國人對待婚姻的態度還是很慎重的。所以一旦雙方到了婚姻登記機關,絕大部分是經過了深思熟慮,或者矛盾已不可調和。所以這時候,還有沒有冷靜期已經不重要了,倒是趕緊結束這糟糕的婚姻關係更重要。

可能有專家認為,這種冷靜期可能對一些閃婚閃離的年輕人比較有用。可是即使沒有這個冷靜期,閃離者後悔了還可以復婚,這個冷靜期的意義又在哪裡呢?

而且這種制度的弊端在於,可能會加大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量,豈不是需要一套系統來登記一個月的期限。另外,如果一方撤回離婚申請,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不是隻能向法院起訴了麼?


律師獨角獸


可以減少出現衝動的後果發生,就如我家夫人,每次吵架說要和我離婚,我就會告訴她,等二個星期過後再說,二個星期過後如果你還是想離婚,那我們就去離婚吧,結果,自然不會真的去離婚,只是一時的氣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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