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據統計,二十世紀以來,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達到2235萬人,這個數字比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死亡的人數還多。

英國的多寧研究指出,在第三世界,每年道路交通事故經濟損失約為250億美元,這個損失相當於第三世界國家人民由於各種疾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總和。

近年來,我國車輛和駕駛人保持快速增長,至2014年底,全國機動車數量突破2.64億輛,機動車駕駛人數量突破歷史性的3億人。

我國高速公路里程已位居世界第一位,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居世界首位。2014年我國萬車死亡率2.22,大約是美國的3倍,是日本的5倍,歐盟的2倍。

近幾年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統計見下表:

「註冊安全工程師考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修正,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又作了修訂,於2011年5月1日起實施。同日,刑法修正案(八)(本教材沒涉及)開始實施。2013年1月1日起,更加嚴厲的新交規開始實施。

一、總則

1.立法目的。

2.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遵循的原則:依法管理、方便群眾。

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機構:公安部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二、道路通行的法律規定

1.一般規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車道劃分、交通管制的設定等。

2.道路通行條件(教材無,不超綱)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道路有交通局、市政工程管理局、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非機動車道標誌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誌。

3.機動車通行規定(P86略,常識性內容)

4.非機動車通行規定: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5.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

6.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70公里的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警告標誌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150米以外。

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分析)

(一)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1.現場處理

1)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2)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3)可以“私了”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4)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2.人員救治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搶救費用超過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事後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3.對未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

第76條修改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3)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法律責任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一)各類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

1.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

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2.機動車駕駛人

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一些嚴重的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上5000元(2011年前為2000元)以下罰款或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拘役。

3.客、貨機動車超載的行為

4.安檢機構違規收費和檢驗的行為

5.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為

6.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的違法行為

7.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二)2011年新修訂內容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管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5.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6.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交管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交管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例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稱的“道路”是指:

A.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B.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C.瀝青公路、水泥公路、砂石公路

D.城市道路、鄉村道路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查的是道路通行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先排除選項D(許多小村道路不能通行機動車)、選項A是道路等級劃分(不全面)、選項C是根據道路材質分類(不符題意)。參見教材P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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