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將受到什麼懲戒?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受到什么惩戒?

失信被執行人法律責任提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如拒不申報財產、申報財產不實、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財產等;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凡是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且不能證明其是五保人員或低保對象的,一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只要沒有申報財產或申報不實的,一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受到什么惩戒?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將受到如下懲戒: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受到什么惩戒?

1

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向社會發布;

2

禁止失信被執行人購買飛機票、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3

禁止失信被執行人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4

禁止失信被執行人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5

禁止失信被執行人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6

禁止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7

禁止失信被執行人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8

禁止失信被執行人旅遊、度假;

9

禁止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與土地相關的徵收、競買、受讓等行為;禁止其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10

禁止失信被執行人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11

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錄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12

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貸款、限制辦理個人信用卡;

13

對失信被執行人不予核准擔任公司和非公司製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失信被執行人不得擔任國企高管、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金融機構高管、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等;

14

禁止失信被執行人辦理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備案;

15

不接受失信被執行人申報新建設項目的規劃事項,限制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規劃方案審批手續;

16

將失信被執行人記入市場主體不良信用信息庫,並禁止其參與政府、國有、集體性質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禁止其獲取政府補貼及政策支持;

17

建設工程項目中標後施工合同簽訂前,取消失信被執行人的中標資格,禁止其承攬與工程相關的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工作等;

18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進入建築市場,擔任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或監理單位項目總監;

19

在報紙、網絡等媒體上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執行曝光;

20

不得授予失信被執行人“文明單位”榮譽稱號;

21

不得提名失信被執行人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22

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

23

失信被執行人不準其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預備黨員不得轉為正式黨員;

24

失信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將其失信情況作為入伍服役和現役、預備役軍官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重要參考;

25

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手機號碼將被通信部門強制設置“失信彩鈴”;

26

失信被執行人不得使用互聯網移動支付,如其使用的“支付寶”“微信”“京東”等第三方支付網絡或網商平臺賬戶將被法院依法查封、凍結,失信記錄被互聯網平臺共享等;

27

其他失信懲戒措施。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受到什么惩戒?

拓展閱讀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将受到什么惩戒?

執行難:指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抗拒或規避執行、轉移或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法院執行手段匱乏、執行措施不力、執行力量不足或出現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以及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等情形。

執行不能:指因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經人民法院窮盡一切手段和措施後,仍然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執行不能不屬於執行難的範疇,是當事人自身需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執行難≠執行不能≠執行不力

案例: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朱某某因家庭出現重大變故而與繼母鄧某某發生爭吵,並持刀將鄧某某捅死,構成故意殺人罪。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9月20日作出判決: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被告人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鄧某(死者的母親)各項經濟損失71.9萬元。

【執行過程】判決生效後,被告人朱某某未履行賠償義務。2018年3月13日申請人鄧某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朱某某正在監獄服刑,通過“總對總”“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向銀行、房產、土地、工商、公安等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查詢,發現其名下無存款、房地產、股權、證券、車輛等可供執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法院裁定終結該案本次執行程序。

【典型意義】 該案能明顯劃分出執行不能與執行難的界限,案件中被執行人正在監獄服刑,不具有履行債務的能力,且其無存款、房地產、股權、證券、車輛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

(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浦城縣人民法院 宣)

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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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作: 中 共 浦 城 縣 委 宣 傳 部

策 劃:王樹瑜

值班主任:吳勇君

編 輯:練軍強 劉莉輝

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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