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消防車「怒懟」亂停私家車:這下車主還真可能沒得賠了

南充消防車“怒懟”亂停私家車:這下車主還真可能沒得賠了

7月9日上午,南充城區某小區一高層住宅發生火災,接到報警後,消防部門隨即驅車前往,但在趕往火災現場途中,消防車出入的唯一通道被大量違停私家車堵塞。據南充市公安消防支隊通報稱,消防官兵及現場交警喊話挪車無果,消防車在通過時與兩輛違停的私家車發生擦掛,兩臺私家車分別在車頭、車尾有一定損壞。

事件中,為了儘快救火,消防員果斷將違停私家車直接撞開,讓飽受違停之苦的圍觀群眾大快人心,紛紛扒手叫好。那麼,作為違停私家車的車主,面對此種車輛損失,是否有途徑索賠以挽回損失呢?

1、消防車撞壞違停私家車,屬於緊急避險,可以阻卻違法(不是違法行為)

高層住宅發生火災,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處於高度危險之中,消防車為了儘快進入火場救火而撞壞私家車,在法律上屬於緊急避險。什麼是“緊急避險”呢?緊急避險,又叫“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在事件中,住宅公共安全和住宅內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正面臨著火災的危險,消防員為了救火,採取撞開違停私家車的方式,為了保護更大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住宅內公民的人身財產權利,而採用犧牲更小的利益(私家車主的財產權),在法律上可以被認為是為避免危險所必須的,並且也沒超過必要的限度(僅造成車輛部分損壞)。因此,消防車救火而撞壞私家車的行為,完全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緊急避險”的條件,是合法的。

2、既然撞壞私家車的行為是合法的,那麼消防部門就無需賠償

如前所述,消防車撞壞違停私家車屬於緊急避險,該行為是合法的。既然行為合法,那麼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因沒有行政違法性的行為而造成財產損害的,受害人無權索賠。而根據《消防法》的規定,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是違法行為,受害人因自己的違法行為致使損害發生(或者說導致消防車不得不進行緊急避險而使車輛受損),國家也不承擔賠償責任。

3、事件不屬於交通事故,車主無法因此索賠

交通事故,指的是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在本事件中,消防車在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處於高度危險之中時主動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不屬於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財產損失,因而不屬於交通事故,故違停私家車車主也不能循交通事故程序要求消防車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車主已投保其他商業險,則應視商業險條款處理,考慮到車輛損失因車主自身違法行為而造成,一般來說,車主違法行為也屬於商業險的免責事由。

4、火災引起者可能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的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在本事件中,消防員採用緊急避險是因為火災使得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處於高度危險之中,火災是險情,如果火災是由於住戶引起的,那麼他就是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對違停私家車主的車輛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過失引起火災的情況下,考慮到私家車主違停屬於違法的過錯行為,應當適當減輕引起險情發生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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