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评」刘戈:滴滴垄断为什么会开出恶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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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评」刘戈:滴滴垄断为什么会开出恶之花

作者刘戈系央视财经评论员,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刊于8月27日“听戈”微信公众号。

2016年8月1日,滴滴宣布收购Uber中国业务。我当时就在新华思客发表文章,强烈建议商务部对这次合并进行反垄断调查并否决之。结果大家都知道了。(至于杠精们马上就要质问你为啥不说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这些问题我就不在下文中回答了)

「热评」刘戈:滴滴垄断为什么会开出恶之花

1

滴滴购并Uber垄断形成

通常,我们不知道恶魔隐藏在何处。滴滴这次的错误在于,当恶魔已经出现,已经威胁到乘客的生命安全,他们却视而不见,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且,仅仅在三个月前已经发生过女孩单独乘坐顺风车被杀的命案。这说明企业根本没有在保障乘客安全方面投入资源进行内部整改。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司机被投诉后,马上停止其接单资格,那么至少这次悲剧可以避免。但滴滴没有形成这样的制度,原因不仅仅是疏忽,而是企业文化出了问题,传递到管理上。

抛开道德判断,我们来梳理一下滴滴发展的过程,就会发现滴滴平台频繁出事的必然性。可以说,发展路径在滴滴、快的合并那天就注定了。之后,优步又被滴滴并购,逐步导致高度垄断的现有市场格局。

在尚未进行过充分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容忍诞生超级垄断巨头,一定会产生恶的结果。这就是上世纪初、美国出台反垄断法,肢解洛克菲勒的原因。尤其是被巨额资本控制的垄断企业,没有了竞争对手之后,尽快做高估值就成为其发展的唯一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客户利益自然不被看重。

传统出租车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一部分,它具有一定公共性,因此世界各主要大城市的出租车几乎都由政府定价,准入门槛颇高。在这样一个高度管制的市场,网约车平台由多家竞争变成一家独大的这种状况,必然形成信息入口的垄断。

当大家已经完全习惯于这种单一入口的时候,网约车平台的权力就变得非常大,完全有条件变成跟传统出租车公司一样的盘剥者,从而与共享经济的初衷背道而驰。若果真如此,单纯的道德力量显然无法起到足够的约束作用,政府相关反垄断部门加强事前事后审查尤为重要。

滴滴“变坏”的过程是共享经济一个特殊样本。无论在哪种经济形态下,都不存在天生的坏公司。很多公司“变坏”,往往发生在多种客观因素推动下成为公共领域的事实垄断者之后。这种退化无关道德,但与市场秩序的规范方式和思路密切相关。

2

《反垄断法》去哪儿了?

在当时的文章中我认为:在中国《反垄断法》第四章中专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滴滴和Uber的并购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依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集中者申报的条件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而Uber和滴滴上年的营额远远超出这一标准。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实际上,网约车中介平台是一个新兴独立行业,与出租车行业虽然相关却是明显分立的两个行业。两个行业的资产配置、运营模式、盈利方式完全不同,因此必须单独就算份额。就像电话行业虽然和邮政行业密切相关,但电话和信件邮寄绝不是一个行业一样。

网约车平台的行业特征已经十分明显,于消费者利益相关性极强,这种背景下的两家市场总占比超过90%份额的合并,必将获得极强的垄断地位,并损害消费者权益,这是典型的垄断行为。

通过自由竞争获得超大市场份额可以不看成垄断,因为那是在若干家市场主体在充分竞争之后,消费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在竞争的过程中,那些为消费者提供更高性价比的产品和服务胜出,自然应该获得更高的市场份额。但通过并购而不是竞争获得的超大市场份额则完全是资本恣意妄为的行为。因此,世界各国都要对行业集中进行前置审查,被审查方有举证没有侵犯公共利益的义务。

在文章的结尾,我这样写到:“这次,面对滴滴Uber合并这样的垄断行为,反垄断当局应该让人们看到《反垄断法》的意义和反垄断结构存在的价值。”

3

洛克菲勒与“克利夫兰大屠杀”

反垄断源自19世纪末的美国。那部被翻译成“《谢尔曼反垄断法》”的代表性法案的英文直译其实是“谢尔曼反托拉斯法(TheShermanAntitrustAct)”。托拉斯直译为“商业信托”,是指在一个行业(商品领域)中,通过生产企业间的收购、合并以及托管等等形式,由一家公司兼并、包容、控股大量同行业企业来达到企业一体化目的的垄断形式。

通过这种形式,托拉斯企业可以对该行业市场实现垄断,并且通过制定企业内部统一价格等等手段来使企业在市场中居于主导地位,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历史上,“垄断”与“反垄断”的概念都来自美国。

19世纪80至90年代,美国经济急剧繁荣,在钢铁、铁路、石油等国民经济命脉领域,全国性的托拉斯纷纷出现。社会舆论认为,产业巨头们正在通过“托拉斯”逐步取得对美国社会包括经济和政治的全面控制权,并将最终支配美国的民主制度,颠覆美国的价值观。

一百多年来,美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最著名、最惨烈的两次肢解大企业的行为,一次是1911年,洛克菲勒标准石油公司被肢解为34个独立石油公司。一次是1984年,AT&T被肢解成八个公司。

洛克菲勒是“美国梦”的一个典型案例。1839年7月8日,约翰·洛克菲勒出生于纽约州哈得逊河畔的一个小镇,父亲是一位名声不太好的小商人。洛克菲勒的商业天赋在6岁的时候就显现出来:他帮家里干活,然后向父亲索要报酬,拿到钱之后,不是去买零食马上花掉,而是积攒起来。然后,居然向其他小朋友放贷。这个近乎骇人听闻的故事容易让人相信,成功的商人和成功的科学家一样——都是天生的。

16岁那年,洛克菲勒终于等到了可以成为一个真正商人的年龄。他离开了学校,在克利夫兰的街上跑了几个星期,在一家经营粮食的商行当上了伙计。洛克菲勒用3年时间完成了自己成为一个商人的学徒期,这期间他给老板赚的钱之多让老板和他自己都觉得这个小庙已经不再适合这样一位商业奇才容身。

1858年,19岁的洛克菲勒正式创业。他向父亲借了1000美元,与别人合伙成立了经纪公司,做的还是粮食生意。从1000美元的小商行开始,洛克菲勒最终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亿万富翁。

在粮食贸易上赚到第一桶金的洛克菲勒用他超人的商业嗅觉嗅到了石油的味道,1863年,24岁的洛克菲勒在克利夫兰开设了一个炼油厂。当时克利夫兰出现了50多家炼油厂,洛克菲勒决定垄断石油产业链的下游工业。

1870年,洛克菲勒创建了一家资本额为100万美元的新公司,命名为标准石油公司,那一年,洛克菲勒刚过30岁。新公司成立的目的似乎就是为了兼并其他企业,洛克菲勒的恶名也就是在这一段时间背上的。他被指控使用各种卑劣的手段胁迫其他公司的老板接受他的购并条件,有人甚至把这一时期称为“克利夫兰大屠杀”。

仅用了七八年时间,到1878年,标准石油垄断了全美国90%的炼油业、85%以上的管道运输、85%的油品市场和出口,以及30%左右的原油开采。通过不断的收购与兼并,洛克菲勒在1882年组建了美国第一家,也是世界第一家现代托拉斯企业。在这个托拉斯结构下,洛克菲勒合并了40多家厂商。无论是左派还是右派,都把标准石油公司的成立看做是垄断资本时代来临的标志。

在洛克菲勒的托拉斯王国不断膨胀的同时,反垄断的声音也越来越响。

一些人认为,垄断妨碍了其他投资人对市场的参与和竞争,导致了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滋生垄断集团的超额利润。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一些州开始把矛头指向这个石油巨头。

1891年,洛克菲勒被迫把总部从俄亥俄州搬到了新泽西州。但在联邦政府层面,反垄断法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施行,在威廉·麦金利总统任职期间,大企业得到了充分的支持和发展,直到1901年,西奥多·罗斯福成为美国总统。1904年,利用肢解北方铁路公司这一时机,发起了对标准石油公司的垄断调查。

在经历了6年旷日持久的诉讼之后,1911年5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对标准石油公司垄断案做了了断。标准石油公司被分拆成37个公司。标准石油公司被肢解的社会背景,就是上世纪初美国风起云涌的进步主义运动。在这场民众对大企业和社会黑恶势力反击的社会运动中,一位名叫艾达·塔贝尔的女记者向洛克菲勒发起了挑战。

童年时代的塔贝尔在油田度过,经历了其父亲的企业被洛克菲勒强行兼并的痛楚。她在杂志上连载的长达800页的调查报告将洛克菲勒定位成一个嗜血、冷酷的石油寡头,并为标准石油最终被判解体提供了强大民意的支持。一本名叫《打败洛克菲勒》的书记录了那段历史,这本书同时也将塔贝尔的调查报告评价为新闻记者影响社会进程的经典案例。

在美国,反垄断运动的根源来自于民众对大企业主政治上侵害美国民主的恐惧,而不是出于提高商业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考虑。福克纳在其《美国经济史》中分析美国反托拉斯运动兴起的原因时说:“这首先产生于人们继承了旧的英国普通法的观念,对于垄断有着根深蒂固的憎恶,这种憎恶无疑是由于新的合并使人们生活受到损害的那些不幸事件所激起的。人们害怕国家的资源会被一些不负责任的人所控制”。

到了战后,由于美国社会连续多年的“大压缩”,美国社会的财富分配向平均化发展,亿万富翁的数量和掌控的财富不断缩小。家族式企业寡头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权重不断降低,也就是说,当年反托拉斯运动的社会背景已经不在。

4

肢解AT&T

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反垄断的争论么还是有人揪着AT&T不放呢,非要肢解其而后快呢?

这得从上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陷入滞胀说起。持续的高通胀低就业、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和来自日本等国的竞争威胁,让美国人陷入到好日子不在的危机感中。美国社会开始怀疑美国的经济制度出了问题,改革才是走出泥潭的唯一出路,提高企业竞争的强度才是提高效率的正道。

在这种背景下,尽管有着自然垄断的理论依据罩着,但几乎独家垄断美国所有的电话业务的AT&T越来越让人看不顺眼。

此时,变得越来越主流的芝加哥学派从理论上重新阐释了反垄断法理论的内在逻辑。芝加哥学派的基本观点是:反垄断法应该以经济效率,也就是消费者福利最大化为唯一目标。

里根上台后,任命巴克斯特为司法部反托拉斯局负责人。巴克斯特宣布反垄断法应当仅仅寻求促进经济效率的目的,因此反垄断法的依据就是微观经济学,律师和法官们判案的依据也应当是经济学知识而不是其他。

他的继任者更是直言不讳的说,在反垄断法中同时追求社会和政治性目标有违宪法精神的观点:“反垄断法没有保护小商业或原子式分散工业的要求,没有要求对特定的公民群体进行财富再分配,没有要求实现其他确定的政治和社会目标”。

反垄断官员反复强调,在反垄断案件中,里根政府的立场是公司的规模不应该成为主要关心的问题。相反,公司产生的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将成为检验的标准。反垄断局今后工作的重点也将放在价格固定、串通投标等问题上,它们是违法垄断行为的核心。”美国司法部的网页公开宣示:“根据克莱顿法,政府将干预那些由一种审慎的经济分析表明很可能抬高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的兼并”。

AT&T为什么会被指控因为垄断抬高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呢?并不是因为其规模和市场份额,而是因为它控制了本地电话网络,在其他长话公司试图为消费者直接提供通话服务时设置障碍,为了维持它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阻碍互联互通,而且不允许用户使用其它公司的通信设备。

在反垄断机构看来,本地电话网络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但长途电话本来是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但由于AT&T长期以来通过垄断地位建立不公平的市场规则阻碍长途电话市场的自由竞争,因此必须将其长途业务与本地电话业务彻底分开,只有这样,不同规模的长途电话公司才能形成公平竞争。

真对AT&T的反垄断调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宣称政府不干预经济的里根政府在鼓励竞争、提高效率的目标下,在1984年1月1肢解了AT&T。

联邦法院认为AT&T公司不允许其它公司进入其本地电话网络,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联邦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利于互联互通,间接促成了美国1996年《电信法》关于互联互通规定的诞生:主要供应商有义务在任何技术可行的网络接点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事实证明,对AT&T的肢解,的确达到了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目标。AT&T被肢解后,美国消费者的通话花费快速下降,通话质量稳步提升。

美国后来虽然再没有出现巨兽被肢解的反垄断大动作,但基于保护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行业集中审查一直是非常严厉的。中国2008年出台的《反垄断法》也秉持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精神。

2016年,滴滴和Uber中国的合并虽然有其新兴行业的特殊性,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凡是抑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市场集中都应接受反垄断审查,并以实际行动证明没有损害公众利益。

但遗憾的是这次合并顺利得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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