滔滔ladhsjjwns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從情感上來說我們真的希望電動車主無罪釋放 ,但是從視頻上看到確實也超出正當防衛範圍了,,紋身男當時確實在行兇殺人,如果當紋身男刀掉地上,被電動車主搶到手後一刀砍死紋身男,沒有下一步的動作,那這樣確實是正當防衛,但是從視頻上看電動車主從地上奪到刀之後,砍了紋身男很多刀,還追砍了,,在法律上確實超過了正當防衛,但是在這種極度危險的情況下,假如不砍死紋身男,紋身男在車裡又那出別的兇器下【槍】,,,我想執法著會綜合考慮這些因素會以防衛過當從輕處理吧,,網上有很多網友說應該無罪釋放,我想這種情況應該不太可能,,因為情是情,法是法,,,走後正想對那些黑勢力人說自認為很牛逼的人說一句,不要太囂張留一分餘地以後好做人,,壞事做多了遲早會還回去的
2018年的第一場血,比以往時候來的更搞笑一些,停靠在路旁的寶馬豪車,帶來了最後一個求死的胖子。2018年的第一場血,是留在馬路邊上難解的打鬥,你像一個沉著冷靜的英雄,在正義缺失的日子裡出現,忘不了拾刀砍向紋男的場景,比藏在心中那份激動更暖一些,,
錯過的季節11
可以肯定的是防衛過當了。
本來是非常小的一點糾紛,結果導致兩個家庭被毀,實在是悲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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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小主666
我個人是傾向將本案認定為正當防衛的,即使寶馬紋身男最終被砍死,電動車男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因為他享有刑法規定的無限防衛權!
如果我作為電動車男子的辯護律師,我會做出以下辯護:
被告人(即電動車男子)追砍寶馬車男子的行為構成刑法第20條第3款所規定的“特殊的正當防衛”,根據該規定,面對正正在進行的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理由如下:
1、寶馬車男子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了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屬於嚴重的暴力犯罪。被告人本來已經將電動車挪開,準備離開,但是此時寶馬車紋身男卻突然追打被告人,被告人無意與其糾纏,沒有過多還手,只是做出一些防禦性的動作,但是寶馬車紋身男卻不依不饒,反而從寶馬車上拿出了一把長約80cm的長條砍刀,衝向被告人,追砍被告人,導致被告人身體多處受傷,此時寶馬紋身男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行兇”,已經對被告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威脅。
2、在此情況下,被告人有權行使刑法規定的無限防衛權。面對寶馬車紋身男的極度暴力行為,被告人不得不採取更有效地維護自身安全的方法,在奪得寶馬車紋身男的刀後,被告人進行了反追砍,以組織寶馬紋身男的繼續行兇;而對於第二次的追砍,由於寶馬紋身男跑向了寶馬車,被告人擔心其從車上重新拿出砍刀甚至槍支,威脅被告人的生命,而且其身邊有多個同伴,被告人自知難以逃脫,只能繼續追著寶馬紋身男,以保護自己的生命安全,最終失手將其殺害,這並不是被告人的本意,而是被告人出於自我保護的一種本能。
被告人本是守法公民,從未想著尋釁滋事、惹是生非,但是卻奈何被寶馬紋身男這種“黑惡勢力”騷擾、侵害生命安全,被告人不得不採取必要的手段予以反擊,以保護自己,這根本不可以苛責,這是人之常情、這是本能反應,所以這根本不構成犯罪,希望合議庭對此予以考慮,判決被告人構成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當庭釋放!
李欽宇
寶馬男持刀砍殺電動車男,是不是屬於正當防衛?從生活常識而言,是絕對的正當防衛;從我們的當前法律而言,也是絕對的是防衛過當。所以,與其討論到底是不是正當防衛,不如討論下,我們國家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的背景和初衷。
我們可以先來看看,在中國古代,我們是如何看待正當防衛的。以下文字引用於百度,僅做參考,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國古代防衛制度源遠流長,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商周之際。《尚書。舜典》中有“眚災肆赦”的記載,被公認為是我國古代關於正當防衛的最早記載。這裡的“眚”是指普通過失:“災”指災害,不幸:“肆”有緩或宥的意思:“赦”則是指不為罪或減免之意。這句話的含義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現在之危難,皆可謂之不幸,因不幸而觸犯刑罪,亦應當赦免之。這句話反映了朦朧狀態的正當防衛,其中也包含了無限防衛的意識。在我國古代的有關法律典籍中,也有無限防衛的規定,據《周禮。秋官。朝士》稱:“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義疏原案》解釋說:“軍中級邑有盜賊來劫,竊其財物及家人者,當時殺之則無罪也。”。春秋戰國時期私刑盛行,國家允許通過登記的復仇,如《周禮。秋官。朝士》:“凡報仇者,書於士,殺之無辜(罪),但對報仇的條件進行限制:”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推刃之道也。“將父母是否犯死罪作為限制復仇的條件。允許經過登記的復仇,也就意味著對防衛權沒有加以限制。此外,災面對盜賊,尤其士群盜進行防衛時,中國古代法律也賦予了防衛人無限防衛的權利。如《周禮。秋官。朝士》規定:”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中國古代將以暴力侵犯他人財產和人身安全的視為盜賊,由於盜賊往往是”起於倉促,不殺之反為彼所傷“,因此規定面對橫行軍鄉邑的盜賊,防衛人殺之無罪。這也是賦予防衛人無限防衛的權利。
及至封建社會,法律對正當防衛的規定更加詳盡、廣泛而系統。《漢律》規定:“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欲犯法者,其時格殺之,無罪”意思是說,沒有正當理由未經主人同意,進入室、宅、廬、舍、車、船這些居住的地方,侵犯人身自由的,當時打死是無罪的。而集我國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唐律》關於“諸夜無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時殺者,勿論”的規定,這一規定是在我國古代法律制度史上可以說是行使無過當防衛權的顯例。此外,唐律特別提出對雖是夜入民宅,但明顯無侵犯能力的人不得實行正當防衛,否則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知其迷誤,或因醉亂,及老小、疾患並及婦人,不得侵犯。”唐律有關正當防衛的規定具體而完備,其中雖是主張無限防衛,但已有限制防衛權的萌芽思想,它對我國唐代以後的歷代立法都產生過重大的影響。中國古代法律不僅賦予“殺人而義”及對抗“賊盜”的人以無過當防衛權,對於對抗強暴的婦女及其家人,法律亦允許他們行使無過當防衛權。例如:在《左傳》中規定:丈夫殺死企圖強暴妻子的罪犯無罪,且規定罪犯家屬不得復仇。元代宥“夫獲妻奸而妻拘捕,殺之無罪”的判例。清代的《清朝名吏判牘》所載的張船山《拒姦殺人之判》更是一份有關婦女拒姦殺人不負刑事責任的關於無過當防衛權的典型判例。-----摘自網絡。
我們再來看看,歐美關於正當防衛的相關法律和案例。在這裡,特別要提到的,就是美國的,不退讓法。
美國有超過30個州有所謂“不退讓法”。根據這項法律,民眾在與他人發生對抗時無需選擇退讓,可在認為生命安全遭受威脅時使用致命武力,這種情況下殺人被認為是自衛。中文名不退讓法外文名No retreat law在美國,法律規定一個人可以名正言順地使用武力自衛,“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脅,沒有義務先撤退”。一個關鍵的區別是這個概念只適用於保衛家庭或車輛,或者適用於所有合法佔用的地方。根據這些法律的概念是有道理的,一個人在某些情況下,使用致命武力,“自我防衛”或“堅守陣地”法律將是一個免除刑事指控和民事訴訟。防衛和防禦之間的區別是,免於法律控訴,攻擊,拘留和逮捕。如積極抗辯,允許原告或國家尋求民事賠償或刑事定罪,但可以提供緩解的情況下,證明被告的行為。 有超過一半的州在美國通過法律,說明一個人他們的家被攻擊時,沒有責任撤退。有些國家除去從其他地方撤退的責任。 “自我防衛”,“沒有義務撤退”,“堅守陣地”因此,法律上一個人有沒有責任或其他要求放棄所在的地方是,他有權利抵抗加害者。在這樣的法律,也沒有責任撤退。可能仍然存在其他限制,如在公共場合,一個人攜帶槍械必須以合法的形式,無論是隱蔽或公開 [1]
下面就是兩個個非常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父親殺死試圖強姦女兒的強姦犯。
據搜狐報道,2012年6月9日,德州一名23歲的父親被告知,有人目睹一名叫佛羅斯(Flores )的47歲男子帶著他的女兒去了馬廄。當他趕到現場,發現這名男子光著下體,正試圖強姦他5歲的女兒,而女兒正不停尖叫。他衝上前,試圖把女兒從嫌犯身邊拉開,在保護她的過程中,父親多次赤手空拳猛擊嫌犯頭部導致嫌犯死亡。等他發現打死人後,立即慌張報警。陪審團認為,他是有理由地正當殺人,因此判他無罪。
案例二:美國男子因為停車糾紛槍殺另外一名男子
近日,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名男子在便利店外的停車場上槍殺了另一名男子。隨後警察稱該男子開槍屬於自衛行為,受到“不退讓法”(stand your ground law)的保護,因此將不會受到任何指控。這一案件在美國再一次引起人們對“不退讓法”和槍支管控的討論。那到底什麼是“不退讓法”,它真的能讓人感到安全嗎?兇手無罪:我開槍因為感覺生命受到了威脅上週四,麥克格羅克頓(Markeis McGlockton)載著他的女友傑克布斯(Britany Jacobs)和三個孩子來到位於佛羅里達州克利爾沃特(Clearwater)附近的一家便利店準備買一些零食和飲料,在和他五歲的兒子進店購物之前,他把車停在了便利店外的殘障車位上。德雷卡(Michael Drejka)在發現麥克格羅克頓的車上沒有任何殘障車位停車證之後,便上前與坐在車裡的傑克布斯進行了激烈的理論,質疑他們沒有殘障者身份卻佔用了殘障車位。監控錄像顯示,就在此時麥克格羅克頓走出了便利店,並一把把德雷卡推倒在地。幾秒之後,德雷卡從口袋裡掏出一把槍,朝麥克格羅克頓的胸口開了一槍。28歲的麥克格羅克頓踉蹌地退回到了便利店裡,並最終癱倒在他兒子面前。德雷卡擁有隱藏持槍證,他告訴警察,之所以選擇開槍,是因為他覺得他的生命受到了威脅。▲ 瓜爾蒂裡。上週五,當地的郡縣治安官瓜爾蒂裡(Bob Gualtieri)宣佈,德雷卡不會被逮捕,也不會受到任何的刑事指控,因為他受到佛州的“不退讓法”的保護。所謂的“不退讓法”,指的是當一個人認為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使用致命武力,無需先行“退讓義務”(duty to retreat)。“他(德雷卡)為了保護自己只能選擇開槍,”瓜爾蒂裡說道,“事實就是這樣,法律上也是這麼規定的。”
那麼,中國關於正當防衛的法律條文是怎樣的呢。
中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它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五大要件:侵害現實存在,侵害正在進行,具有防衛意識,針對侵害人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咋一看起來,大家沒有什麼概念,實際上還是不清楚我們關於正當防衛的概念,我們以幾個案例來說明吧。
案例一。溫州田某殺死強姦妻子的強姦犯被判無期。
近日,《溫州商報》刊登的《目睹妻子遭人強暴,丈夫砍死施暴者被判無期》案件報道,引起網民朋友的高度關注和熱議。我們現就本案的案件事實、量刑、裁判文書等情況向網民朋友作如下說明: 一、案件的事實與量刑問題 2006年2月開始,被告人田仁信與妻子羅某在瑞安市塘下鎮金太陽汽車裝修服務部上班,並被安排在塘下鎮天穎西路後的員工宿舍三樓,與同事張某(被害人)同居一室。同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仁信從外面回到宿舍見房間未開燈,房門緊閉,便爬窗進入,發現張某對羅某進行性侵犯,遂與其發生扭打,後持菜刀砍擊張某頭部、頸部、上肢等部位二十餘刀致其當場死亡。經鑑定,張某因遭銳器多次砍擊,致使右頸總動脈、頸內靜脈斷裂,由此引起大出血而死亡。2014年2月20日,田仁信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4年9月25日,溫州中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田仁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關於被害人行為是否屬於強姦的問題 經查,田仁信與妻子羅某及被害人張某都是工友,三人在員工宿舍的一個房間同住,關係比較密切。案發後,羅某即隨田仁信一起逃離,沒有配合公賽機關偵查。案發長達8年之久後,才指證張某強姦自己,但是由於張某已經死亡,現場沒有目擊證人,也沒有相關物證(如被害人精斑或其它痕跡等)予以證實。雖然田仁信供述其看見羅某仰躺在床上,張某壓在羅某身上,張某看到自己進來,就從床上下來,並有提褲子的動作,但其供述並不能證實張某的行為就是強姦。根據證據採信規則,本案僅能認定張某曾對羅某實施不法侵害,認定張某己強姦羅某的證據不足。 2、關於被告人田仁信量刑的問題 田仁信供述稱,自己看見張某從床上下來並提褲子後,才與張某扭打。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條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張某對羅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後,田仁信為報復而持刀砍擊張某的行為,並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本案起因是張某曾對羅某實施不法侵害,張某在主觀上有重大過錯,且田仁信案發後能投案自首,故可以從輕處罰。但是,由於田仁信為報復持刀不計後果砍擊張某二十餘刀,犯罪手段殘忍,潛逃8年,且未做任何民事賠償,因此法垸在判決時,沒有予以更大幅度從輕處罰,而是依法判處被告人田仁信無期徒刑。判決後,被告人田仁信認罪服判,沒有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也沒有提起抗訴。 二、裁判文書的問題 經自查,本案裁判文書確實存在若干錯訛。發現裁判文書錯訛後,我院己依法作出裁定予以補正。裁判文書錯訛的問題確實反映出本案承辦法官工作作風欠嚴謹、責任心不強的問題,我院己對其進行嚴肅批評,要求其作出深刻檢查。同時,我院也將以本案為鑑,一方面要求全市法院法官從中汲取深刻教訓,引以為戒,切實改進工作作風,確保裁判文書質量;另一方面,將組織全市法院對生效裁判文書進行認真評查,最大限度地減少裁判文書錯訛情況的發生。 真誠感謝廣大媒體和網友朋友對溫州法院工作的關注和監督,並誠摯歡迎媒體記者和網民朋友繼續對溫州法院工作多提寶貴意見。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8日
案例二:聊城辱母殺人案於歡被判刑
4·14聊城於歡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時,發生在山東省聊城冠縣的刑事案件。2016年4月13日,吳學佔在蘇銀霞已抵押的房子裡,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裡,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閒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催債隊伍多次騷擾女企業家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蘇銀霞的兒子於歡目睹其母受辱,從工廠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時就醫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1]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2] 。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7日,該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採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報庭審相關信息 [3] 。201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5年。 [4] 2018年1月6日,於歡故意傷害案入選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5] 2018年1月18日,於歡案二審主審法官、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吳靖在北京表示,通過二審開庭審理,最大限度地還原整個案件的事實情節,並在此基礎上通盤考慮天理、國法、人情,最終依法作出裁判。 [6]
在這裡,雖然我不是律師,我可以告訴大家一個答案:電動車男子撿起刀殺死行兇的寶馬男,按照中國法律,參考我所給出的例子,電動車男,絕對是中國法律意義上的,防衛過當,必然被判罪。無論網民怎麼議論,都不會改變這一點。
所以結論是什麼?結論是中國現行法律下,電動車男是毫無疑問的防衛過當,無需討論;如果要改變這種違背社會基本常識的情況,我們需要的,是改變我們法律中對正當防衛的定義和邏輯。
張子曰
可以說前期是正當防衛,但後來就防衛過當了,一般正常情況下,我們對正當防衛的理解為:當你受到身體侵害時,你可以用身體或者使用身邊的武器進行正當防衛,對侵害你的人進行自衛反擊或者制止,但如果侵害人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時,則應該停止正當防衛。
從視頻可以看出來,寶馬紋身男從寶馬車裡出來,毆打白衣服的電動車男子,再折回車裡取出砍刀,要砍白衣男子,期間相互撕扯和制止過程中,刀掉地上,被白衣電動車男子撿起來,反遭砍殺。
從這個過程來看,前期白衣男子屬於正當防衛,但當寶馬紋身男被砍傷,逃跑要回到車裡,說明寶馬紋身男已經喪失了“戰鬥力”,估計自己都害怕了,想跑到車裡躲避,這個期間,砍殺事件應該停止,在這個時候,即便寶馬男被砍傷,白衣電動車男子依然屬於正當防衛。
但此後,白衣電動車男子估計是砍紅眼了,也激發了他殺人魔性了,所以,即便寶馬男朝車裡跑要躲避,白衣電動車男子依然追上砍殺,此時,性質就變了,白衣電動車男子就由被動的正當防衛變成了防衛過當,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我預計,最終,白衣電動車男子可能會判刑5至10年,但中途會減刑,預計在牢獄裡待三五年左右。
對於此事,還是老話,做人要保持一顆善良的心,不要做惡人、不要欺負人、不要牛上天,不要做社會上的混混,從整個視頻來看,這個寶馬男就是自己把自己作死的,寶馬車和電動車刮擦(預計是刮擦),司機下去已經處理結束了,都要回來上車了,你裝什麼混社會的,硬要下去插一槓,把人家打了就算了,還要去拿刀嚇唬人、砍人,這就過份了,估計平常也是在社會上混習慣了,嚇唬人、打打殺殺習慣了,形成了動不動就要打人、用刀嚇唬人,這下好了,自己把自己作死了。
還有一點,車上放啥不好,硬是要放一把刀。刀,意味著兇,不吉利,它不僅能傷人,還能傷及自己,所以,無論是我們自己的心,還是車上放什麼東西,都不要心存惡,而是善,車上即便想放防衛的東西,你可以放木頭棍子,也不要放刀子,因為,刀太兇了,不小心,就會傷及自己,奉勸車上有刀子的人,趕緊扔了吧,說不定,哪天你與人發生爭執,腦袋瓜子一熱、糊塗,不僅用刀傷了別人,還有可能跟寶馬男紋身一樣,刀拿不穩,反而被別人撿起來,傷及自己,甚至是,別人用自己的刀,砍死自己。
這樣,結局與寶馬男一樣,人死了,老婆孩子都是別人的了。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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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aldxu202980194
今天微信圈被這個視頻刷屏了,到底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還是屬於防衛過當?小編重點從醫學這個角度回答下這個問題。
1、最後騎車男追砍寶馬男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這個自然由法官判定,小編只是猜想,如果寶馬車裡還有刀,騎車男可能認為寶馬男最後往回跑是去車裡再拿刀,危險並沒有解除。所以重點是車裡是否還有刀。
2、關於致死的後果,重點應該是致死的刀傷是哪一刀,比如致死的刀傷如果是大家公認的正當防衛那一刀呢?這個需要法醫判定。
3、最後,騎車男最後追砍寶馬男,是在被眾人圍攻並持刀行兇後發生的,騎車人是否有一過性情緒障礙(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可能呢?可以申請精神病鑑定。
相信最終法官一定會有一個公正的判罰。
醫患家
一件每天在每個城市都可能出現的小事,有的相互說聲對不起就離開了;有的也能打好商量,順利解決;而崑山卻一死一傷,騎車男自己有可能也要判刑,真是對每個人都不值,是一個大大的悲劇。
至於是否是正當防衛呢?
在寶馬男推搡又折回拿刀威脅甚至砍騎車男,騎車男一直都是在做防衛,直至寶馬男丟失刀,騎車男拿到反擊都無可厚非的是正當防衛。
在寶馬男被砍後退至車前,騎車男追砍這一情節應該是防衛過當了,但在那種情況下,估計他也已經失去理智,沒辦法去考慮那麼多了。
曾經看過一個越劇改編的電視《一鳥九命》,寫孩子為玩小鳥引起幾家糾紛,怨恨越結越深,竟喪九條人命,故事發生在200年前。而今卻“寶馬男”被殺也是起於很小的事。
所以,有了爭執,還是要多忍讓,遇到矛盾,還是要更理智,不然悲劇真的會持續重複。
午道南來
我們不以貌取人,可結合這樣的事件,你看像好人麼?說到底是這個寶馬男有些自不量力,耍狠耍到鐵板上了,人已經死了,我們無意中傷亡者,但從整個視頻過程來看,如果沒有其它潛在原因,比如兩者本身就認識且有仇這因素,那麼這個寶馬男明顯又是一個路怒者,我們社會上有很多這樣人,都說橫的怕楞的,愣的不要命的,我們先不說這個寶馬男是楞的還是橫的,但這一次真的是撞到鐵板上了。
拿著近1米的砍刀上前不管是嚇唬還是真要給騎電動車的這個人教訓,正常的現實情況下,我國是持槍違法的,不然直接給於擊斃是一點說法也不會給的,死也白死,這是很明顯的持刀傷人意圖,你讓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武器自衛的情況下,去對付這樣一個拿著如此長刀的人,還要判斷他是否真的要殺自己,且還要保證持刀人的生命,這不是搞笑麼?
好在寶馬男自己把刀無意間脫手了,給了騎電動車人反抗的機會,不然在寶馬男自己喝酒酒駕且搶佔電動車道,辱罵當事人不過癮還從車中取出管制刀具,這不是蓄意行兇又是什麼,至於說電動車主拿刀追砍寶馬男,筆者試問真的還要電動車主判斷車上是否有槍才行麼?畢竟寶馬男沒有喪失行動能力,你讓他跑到車上不管是拿槍還是開車撞,這是湊劇情,演電影麼?
什麼叫防衛過當,是在喪失防衛能力的情況下!視頻裡哪一點看出寶馬男喪失行為能力了,更何況他還是在喝酒的情況下,本身就更容易造成更大的傷害,再者還是在十字路口,難不成還要zai出更大的交通事故不成。法律是來規範我們每個人的行為舉止的,不是教我們遇到暴力只能躲只能逃,沒處可逃了還要伸脖子讓人砍一刀的。
長安小師爺
相信但凡是看過案發經過視頻的網友,都會發自內心的期望電動車車主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畢竟他的反擊是在退無可退的前提下一種迫不得已的保命之舉,因為這是人的求生本能!
這件事情的起因在於花臂“大哥”一方駕車在路口突然想要實線變道,而正在旁邊的非機動車道上等待紅燈轉綠的電動車車主剛好“堵”住了他們的去路。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相關規定,電動車車主根本沒有任何的問題,而寶馬車一方實際上已經涉嫌交通違法。
自己明明已經錯了,還要咄咄逼人,這恐怕就是像花臂“大哥”和跟他一起的那位白衣男的邏輯。在白衣男子下車威逼利誘遲遲未能解決之後,花臂“大哥”突然從車上竄出。他的邏輯比起白衣男似乎還要簡單,只有一個字——就是“幹”!
沒有多餘的話語,花臂“大哥”衝到電動車主的跟前就是一頓拳打腳踢,而電動車主只有步步退讓,根本不敢還手。說實在的,儘管電動車主在最後結果了花臂“大哥”,但在當時我估計他的內心只有“害怕”二字。
花臂“大哥”不知道是嫌棄光用拳腳不過癮還是覺得這樣打不夠威風,於是乎他又跑到車裡抽出了一把砍刀,然後朝著電動車主身上接連砍了幾刀。
如果說不是接下來所出現的意外狀況,我估計電動車主就算不被砍死人基本上也是廢了。都說“人算不如天算”,花臂“大哥”儘管從外表來看也算是經歷過江湖上的風風雨雨,但是沒想到一個失手居然“馬失前蹄”,前一刻還在自己手裡的兇器突然掉在了地上被對方撿走了。
電動車主在拿到那把砍刀之後幾乎沒有任何的猶豫反手就狠狠地給了花臂“大哥”一刀,我估計花臂“大哥”行走江湖多年來可能還沒吃過這等苦頭。
為什麼電動車主敢於砍下這一刀?其實原因也很簡單,這是要保命啊!在當時的情況下,他與花臂“大哥”之間不是你死就是我亡。如果他有著絲毫的猶豫或者心軟,按照花臂“大哥”的邏輯多半還是得把他弄個半死或者全死。所以,對於電動車主當時的想法我想大多數人都能夠理解。
按照我國刑法《刑法》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電動車主在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花臂“大哥”嚴重威脅的情況下,為了自保而用刀將對方砍傷,其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情形。
花臂“大哥”在被他連砍幾刀之後,已經喪失了之前的霸氣,不僅不敢與電動車主正面相對,反而落荒而逃。這硬的怕橫的,這橫得還是怕不要命的。電動車主這是要和他拼命的節奏,他能不慫嗎?別看這種人平日裡蠻狠霸道、牛氣沖天,但實際上他們也是人,也會恐懼死亡。
有些時候,事情發展到一定程度往往是不受控制的。花臂“大哥”儘管負傷而逃,但是電動車主卻不願就此放過對方,因為他在當時的情緒已經顯然無法自我控制。
就當時的情況來看,花臂“大哥”很有可能已經失去了繼續傷害他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電動車主所面臨的人身安全威脅實際上已經解除了,所以所謂正當防衛的條件極有可能已經不存在了。在這種情況下,他繼續砍殺對方實際上很有可能已經構成了防衛過當。可能涉嫌的罪名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亦或是故意殺人,這主要取決於他所砍殺的部位以及對方的致命傷所在之處。
當然,我也僅僅是用了可能二字,如果說對方的致命傷就是在他追砍之前的那幾刀所造成的,那麼對方的死亡還是屬於他的正當防衛所造成的。
電動車主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相信法律自會給出公道,但是不管怎樣我們都希望他能夠得到從寬處理。畢竟像花臂“大哥”這樣的社會人也確實該死,如果他不死,可能還會有更多的人受到傷害!除惡務盡,這是亙古不變的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