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骑电动男子反杀宝马持刀男属于正当防卫吗?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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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情感上来说我们真的希望电动车主无罪释放 ,但是从视频上看到确实也超出正当防卫范围了,,纹身男当时确实在行凶杀人,如果当纹身男刀掉地上,被电动车主抢到手后一刀砍死纹身男,没有下一步的动作,那这样确实是正当防卫,但是从视频上看电动车主从地上夺到刀之后,砍了纹身男很多刀,还追砍了,,在法律上确实超过了正当防卫,但是在这种极度危险的情况下,假如不砍死纹身男,纹身男在车里又那出别的凶器下【枪】,,,我想执法着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会以防卫过当从轻处理吧,,网上有很多网友说应该无罪释放,我想这种情况应该不太可能,,因为情是情,法是法,,,走后正想对那些黑势力人说自认为很牛逼的人说一句,不要太嚣张留一分余地以后好做人,,坏事做多了迟早会还回去的

2018年的第一场血,比以往时候来的更搞笑一些,停靠在路旁的宝马豪车,带来了最后一个求死的胖子。2018年的第一场血,是留在马路边上难解的打斗,你像一个沉着冷静的英雄,在正义缺失的日子里出现,忘不了拾刀砍向纹男的场景,比藏在心中那份激动更暖一些,,




错过的季节11


可以肯定的是防卫过当了。

本来是非常小的一点纠纷,结果导致两个家庭被毁,实在是悲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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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小主666


我个人是倾向将本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即使宝马纹身男最终被砍死,电动车男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他享有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

如果我作为电动车男子的辩护律师,我会做出以下辩护:

被告人(即电动车男子)追砍宝马车男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的正当防卫”,根据该规定,面对正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宝马车男子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了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被告人本来已经将电动车挪开,准备离开,但是此时宝马车纹身男却突然追打被告人,被告人无意与其纠缠,没有过多还手,只是做出一些防御性的动作,但是宝马车纹身男却不依不饶,反而从宝马车上拿出了一把长约80cm的长条砍刀,冲向被告人,追砍被告人,导致被告人身体多处受伤,此时宝马纹身男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已经对被告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2、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有权行使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面对宝马车纹身男的极度暴力行为,被告人不得不采取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安全的方法,在夺得宝马车纹身男的刀后,被告人进行了反追砍,以组织宝马纹身男的继续行凶;而对于第二次的追砍,由于宝马纹身男跑向了宝马车,被告人担心其从车上重新拿出砍刀甚至枪支,威胁被告人的生命,而且其身边有多个同伴,被告人自知难以逃脱,只能继续追着宝马纹身男,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最终失手将其杀害,这并不是被告人的本意,而是被告人出于自我保护的一种本能。

被告人本是守法公民,从未想着寻衅滋事、惹是生非,但是却奈何被宝马纹身男这种“黑恶势力”骚扰、侵害生命安全,被告人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手段予以反击,以保护自己,这根本不可以苛责,这是人之常情、这是本能反应,所以这根本不构成犯罪,希望合议庭对此予以考虑,判决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当庭释放!


李钦宇


宝马男持刀砍杀电动车男,是不是属于正当防卫?从生活常识而言,是绝对的正当防卫;从我们的当前法律而言,也是绝对的是防卫过当。所以,与其讨论到底是不是正当防卫,不如讨论下,我们国家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的背景和初衷。



我们可以先来看看,在中国古代,我们是如何看待正当防卫的。以下文字引用于百度,仅做参考,不保证绝对正确。

我国古代防卫制度源远流长,最早甚至可以追溯到商周之际。《尚书。舜典》中有“眚灾肆赦”的记载,被公认为是我国古代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这里的“眚”是指普通过失:“灾”指灾害,不幸:“肆”有缓或宥的意思:“赦”则是指不为罪或减免之意。这句话的含义是遇不正之侵害,躲避现在之危难,皆可谓之不幸,因不幸而触犯刑罪,亦应当赦免之。这句话反映了朦胧状态的正当防卫,其中也包含了无限防卫的意识。在我国古代的有关法律典籍中,也有无限防卫的规定,据《周礼。秋官。朝士》称:“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义疏原案》解释说:“军中级邑有盗贼来劫,窃其财物及家人者,当时杀之则无罪也。”。春秋战国时期私刑盛行,国家允许通过登记的复仇,如《周礼。秋官。朝士》:“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辜(罪),但对报仇的条件进行限制:”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将父母是否犯死罪作为限制复仇的条件。允许经过登记的复仇,也就意味着对防卫权没有加以限制。此外,灾面对盗贼,尤其士群盗进行防卫时,中国古代法律也赋予了防卫人无限防卫的权利。如《周礼。秋官。朝士》规定:”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中国古代将以暴力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视为盗贼,由于盗贼往往是”起于仓促,不杀之反为彼所伤“,因此规定面对横行军乡邑的盗贼,防卫人杀之无罪。这也是赋予防卫人无限防卫的权利。
及至封建社会,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更加详尽、广泛而系统。《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意思是说,没有正当理由未经主人同意,进入室、宅、庐、舍、车、船这些居住的地方,侵犯人身自由的,当时打死是无罪的。而集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唐律》关于“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史上可以说是行使无过当防卫权的显例。此外,唐律特别提出对虽是夜入民宅,但明显无侵犯能力的人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否则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得侵犯。”唐律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具体而完备,其中虽是主张无限防卫,但已有限制防卫权的萌芽思想,它对我国唐代以后的历代立法都产生过重大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不仅赋予“杀人而义”及对抗“贼盗”的人以无过当防卫权,对于对抗强暴的妇女及其家人,法律亦允许他们行使无过当防卫权。例如:在《左传》中规定:丈夫杀死企图强暴妻子的罪犯无罪,且规定罪犯家属不得复仇。元代宥“夫获妻奸而妻拘捕,杀之无罪”的判例。清代的《清朝名吏判牍》所载的张船山《拒奸杀人之判》更是一份有关妇女拒奸杀人不负刑事责任的关于无过当防卫权的典型判例。-----摘自网络。




我们再来看看,欧美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和案例。在这里,特别要提到的,就是美国的,不退让法。

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所谓“不退让法”。根据这项法律,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中文名不退让法外文名No retreat law在美国,法律规定一个人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武力自卫,“有合理理由相信非法的威胁,没有义务先撤退”。一个关键的区别是这个概念只适用于保卫家庭或车辆,或者适用于所有合法占用的地方。根据这些法律的概念是有道理的,一个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致命武力,“自我防卫”或“坚守阵地”法律将是一个免除刑事指控和民事诉讼。防卫和防御之间的区别是,免于法律控诉,攻击,拘留和逮捕。如积极抗辩,允许原告或国家寻求民事赔偿或刑事定罪,但可以提供缓解的情况下,证明被告的行为。 有超过一半的州在美国通过法律,说明一个人他们的家被攻击时,没有责任撤退。有些国家除去从其他地方撤退的责任。 “自我防卫”,“没有义务撤退”,“坚守阵地”因此,法律上一个人有没有责任或其他要求放弃所在的地方是,他有权利抵抗加害者。在这样的法律,也没有责任撤退。可能仍然存在其他限制,如在公共场合,一个人携带枪械必须以合法的形式,无论是隐蔽或公开 [1]

下面就是两个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父亲杀死试图强奸女儿的强奸犯。

据搜狐报道,2012年6月9日,德州一名23岁的父亲被告知,有人目睹一名叫佛罗斯(Flores )的47岁男子带着他的女儿去了马厩。当他赶到现场,发现这名男子光着下体,正试图强奸他5岁的女儿,而女儿正不停尖叫。他冲上前,试图把女儿从嫌犯身边拉开,在保护她的过程中,父亲多次赤手空拳猛击嫌犯头部导致嫌犯死亡。等他发现打死人后,立即慌张报警。陪审团认为,他是有理由地正当杀人,因此判他无罪。


案例二:美国男子因为停车纠纷枪杀另外一名男子

近日,美国佛罗里达州一名男子在便利店外的停车场上枪杀了另一名男子。随后警察称该男子开枪属于自卫行为,受到“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 law)的保护,因此将不会受到任何指控。这一案件在美国再一次引起人们对“不退让法”和枪支管控的讨论。那到底什么是“不退让法”,它真的能让人感到安全吗?凶手无罪:我开枪因为感觉生命受到了威胁上周四,麦克格罗克顿(Markeis McGlockton)载着他的女友杰克布斯(Britany Jacobs)和三个孩子来到位于佛罗里达州克利尔沃特(Clearwater)附近的一家便利店准备买一些零食和饮料,在和他五岁的儿子进店购物之前,他把车停在了便利店外的残障车位上。德雷卡(Michael Drejka)在发现麦克格罗克顿的车上没有任何残障车位停车证之后,便上前与坐在车里的杰克布斯进行了激烈的理论,质疑他们没有残障者身份却占用了残障车位。监控录像显示,就在此时麦克格罗克顿走出了便利店,并一把把德雷卡推倒在地。几秒之后,德雷卡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枪,朝麦克格罗克顿的胸口开了一枪。28岁的麦克格罗克顿踉跄地退回到了便利店里,并最终瘫倒在他儿子面前。德雷卡拥有隐藏持枪证,他告诉警察,之所以选择开枪,是因为他觉得他的生命受到了威胁。▲ 瓜尔蒂里。上周五,当地的郡县治安官瓜尔蒂里(Bob Gualtieri)宣布,德雷卡不会被逮捕,也不会受到任何的刑事指控,因为他受到佛州的“不退让法”的保护。所谓的“不退让法”,指的是当一个人认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使用致命武力,无需先行“退让义务”(duty to retreat)。“他(德雷卡)为了保护自己只能选择开枪,”瓜尔蒂里说道,“事实就是这样,法律上也是这么规定的。”


那么,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是怎样的呢。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大要件:侵害现实存在,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咋一看起来,大家没有什么概念,实际上还是不清楚我们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我们以几个案例来说明吧。



案例一。温州田某杀死强奸妻子的强奸犯被判无期。

近日,《温州商报》刊登的《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案件报道,引起网民朋友的高度关注和热议。我们现就本案的案件事实、量刑、裁判文书等情况向网民朋友作如下说明:  一、案件的事实与量刑问题  2006年2月开始,被告人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金太阳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并被安排在塘下镇天颖西路后的员工宿舍三楼,与同事张某(被害人)同居一室。同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仁信从外面回到宿舍见房间未开灯,房门紧闭,便爬窗进入,发现张某对罗某进行性侵犯,遂与其发生扭打,后持菜刀砍击张某头部、颈部、上肢等部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因遭锐器多次砍击,致使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由此引起大出血而死亡。2014年2月20日,田仁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5日,温州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关于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的问题  经查,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及被害人张某都是工友,三人在员工宿舍的一个房间同住,关系比较密切。案发后,罗某即随田仁信一起逃离,没有配合公赛机关侦查。案发长达8年之久后,才指证张某强奸自己,但是由于张某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相关物证(如被害人精斑或其它痕迹等)予以证实。虽然田仁信供述其看见罗某仰躺在床上,张某压在罗某身上,张某看到自己进来,就从床上下来,并有提裤子的动作,但其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奸。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己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  2、关于被告人田仁信量刑的问题  田仁信供述称,自己看见张某从床上下来并提裤子后,才与张某扭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条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对罗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后,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本案起因是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张某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且田仁信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故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由于田仁信为报复持刀不计后果砍击张某二十余刀,犯罪手段残忍,潜逃8年,且未做任何民事赔偿,因此法垸在判决时,没有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判决后,被告人田仁信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  二、裁判文书的问题  经自查,本案裁判文书确实存在若干错讹。发现裁判文书错讹后,我院己依法作出裁定予以补正。裁判文书错讹的问题确实反映出本案承办法官工作作风欠严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我院己对其进行严肃批评,要求其作出深刻检查。同时,我院也将以本案为鉴,一方面要求全市法院法官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确保裁判文书质量;另一方面,将组织全市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进行认真评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裁判文书错讹情况的发生。  真诚感谢广大媒体和网友朋友对温州法院工作的关注和监督,并诚挚欢迎媒体记者和网民朋友继续对温州法院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8日


案例二:聊城辱母杀人案于欢被判刑

4·14聊城于欢案是指2016年4月14日14时,发生在山东省聊城冠县的刑事案件。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1]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2] 。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3]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4] 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5] 2018年1月18日,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在北京表示,通过二审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 [6]



在这里,虽然我不是律师,我可以告诉大家一个答案:电动车男子捡起刀杀死行凶的宝马男,按照中国法律,参考我所给出的例子,电动车男,绝对是中国法律意义上的,防卫过当,必然被判罪。无论网民怎么议论,都不会改变这一点。
所以结论是什么?结论是中国现行法律下,电动车男是毫无疑问的防卫过当,无需讨论;如果要改变这种违背社会基本常识的情况,我们需要的,是改变我们法律中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和逻辑


张子曰


可以说前期是正当防卫,但后来就防卫过当了,一般正常情况下,我们对正当防卫的理解为:当你受到身体侵害时,你可以用身体或者使用身边的武器进行正当防卫,对侵害你的人进行自卫反击或者制止,但如果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时,则应该停止正当防卫。



从视频可以看出来,宝马纹身男从宝马车里出来,殴打白衣服的电动车男子,再折回车里取出砍刀,要砍白衣男子,期间相互撕扯和制止过程中,刀掉地上,被白衣电动车男子捡起来,反遭砍杀。

从这个过程来看,前期白衣男子属于正当防卫,但当宝马纹身男被砍伤,逃跑要回到车里,说明宝马纹身男已经丧失了“战斗力”,估计自己都害怕了,想跑到车里躲避,这个期间,砍杀事件应该停止,在这个时候,即便宝马男被砍伤,白衣电动车男子依然属于正当防卫。



但此后,白衣电动车男子估计是砍红眼了,也激发了他杀人魔性了,所以,即便宝马男朝车里跑要躲避,白衣电动车男子依然追上砍杀,此时,性质就变了,白衣电动车男子就由被动的正当防卫变成了防卫过当,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我预计,最终,白衣电动车男子可能会判刑5至10年,但中途会减刑,预计在牢狱里待三五年左右。

对于此事,还是老话,做人要保持一颗善良的心,不要做恶人、不要欺负人、不要牛上天,不要做社会上的混混,从整个视频来看,这个宝马男就是自己把自己作死的,宝马车和电动车刮擦(预计是刮擦),司机下去已经处理结束了,都要回来上车了,你装什么混社会的,硬要下去插一杠,把人家打了就算了,还要去拿刀吓唬人、砍人,这就过份了,估计平常也是在社会上混习惯了,吓唬人、打打杀杀习惯了,形成了动不动就要打人、用刀吓唬人,这下好了,自己把自己作死了。

还有一点,车上放啥不好,硬是要放一把刀。刀,意味着凶,不吉利,它不仅能伤人,还能伤及自己,所以,无论是我们自己的心,还是车上放什么东西,都不要心存恶,而是善,车上即便想放防卫的东西,你可以放木头棍子,也不要放刀子,因为,刀太凶了,不小心,就会伤及自己,奉劝车上有刀子的人,赶紧扔了吧,说不定,哪天你与人发生争执,脑袋瓜子一热、糊涂,不仅用刀伤了别人,还有可能跟宝马男纹身一样,刀拿不稳,反而被别人捡起来,伤及自己,甚至是,别人用自己的刀,砍死自己。

这样,结局与宝马男一样,人死了,老婆孩子都是别人的了。


乌鲁木齐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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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aldxu202980194


今天微信圈被这个视频刷屏了,到底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小编重点从医学这个角度回答下这个问题。

1、最后骑车男追砍宝马男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这个自然由法官判定,小编只是猜想,如果宝马车里还有刀,骑车男可能认为宝马男最后往回跑是去车里再拿刀,危险并没有解除。所以重点是车里是否还有刀。

2、关于致死的后果,重点应该是致死的刀伤是哪一刀,比如致死的刀伤如果是大家公认的正当防卫那一刀呢?这个需要法医判定。


3、最后,骑车男最后追砍宝马男,是在被众人围攻并持刀行凶后发生的,骑车人是否有一过性情绪障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可能呢?可以申请精神病鉴定。

相信最终法官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判罚。


医患家


一件每天在每个城市都可能出现的小事,有的相互说声对不起就离开了;有的也能打好商量,顺利解决;而昆山却一死一伤,骑车男自己有可能也要判刑,真是对每个人都不值,是一个大大的悲剧。


至于是否是正当防卫呢?

在宝马男推搡又折回拿刀威胁甚至砍骑车男,骑车男一直都是在做防卫,直至宝马男丢失刀,骑车男拿到反击都无可厚非的是正当防卫。

在宝马男被砍后退至车前,骑车男追砍这一情节应该是防卫过当了,但在那种情况下,估计他也已经失去理智,没办法去考虑那么多了。

曾经看过一个越剧改编的电视《一鸟九命》,写孩子为玩小鸟引起几家纠纷,怨恨越结越深,竟丧九条人命,故事发生在200年前。而今却“宝马男”被杀也是起于很小的事。

所以,有了争执,还是要多忍让,遇到矛盾,还是要更理智,不然悲剧真的会持续重复。


午道南来


我们不以貌取人,可结合这样的事件,你看像好人么?说到底是这个宝马男有些自不量力,耍狠耍到铁板上了,人已经死了,我们无意中伤亡者,但从整个视频过程来看,如果没有其它潜在原因,比如两者本身就认识且有仇这因素,那么这个宝马男明显又是一个路怒者,我们社会上有很多这样人,都说横的怕楞的,愣的不要命的,我们先不说这个宝马男是楞的还是横的,但这一次真的是撞到铁板上了。

拿着近1米的砍刀上前不管是吓唬还是真要给骑电动车的这个人教训,正常的现实情况下,我国是持枪违法的,不然直接给于击毙是一点说法也不会给的,死也白死,这是很明显的持刀伤人意图,你让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武器自卫的情况下,去对付这样一个拿着如此长刀的人,还要判断他是否真的要杀自己,且还要保证持刀人的生命,这不是搞笑么?

好在宝马男自己把刀无意间脱手了,给了骑电动车人反抗的机会,不然在宝马男自己喝酒酒驾且抢占电动车道,辱骂当事人不过瘾还从车中取出管制刀具,这不是蓄意行凶又是什么,至于说电动车主拿刀追砍宝马男,笔者试问真的还要电动车主判断车上是否有枪才行么?毕竟宝马男没有丧失行动能力,你让他跑到车上不管是拿枪还是开车撞,这是凑剧情,演电影么?

什么叫防卫过当,是在丧失防卫能力的情况下!视频里哪一点看出宝马男丧失行为能力了,更何况他还是在喝酒的情况下,本身就更容易造成更大的伤害,再者还是在十字路口,难不成还要zai出更大的交通事故不成。法律是来规范我们每个人的行为举止的,不是教我们遇到暴力只能躲只能逃,没处可逃了还要伸脖子让人砍一刀的。


长安小师爷


相信但凡是看过案发经过视频的网友,都会发自内心的期望电动车车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毕竟他的反击是在退无可退的前提下一种迫不得已的保命之举,因为这是人的求生本能!

这件事情的起因在于花臂“大哥”一方驾车在路口突然想要实线变道,而正在旁边的非机动车道上等待红灯转绿的电动车车主刚好“堵”住了他们的去路。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相关规定,电动车车主根本没有任何的问题,而宝马车一方实际上已经涉嫌交通违法。

自己明明已经错了,还要咄咄逼人,这恐怕就是像花臂“大哥”和跟他一起的那位白衣男的逻辑。在白衣男子下车威逼利诱迟迟未能解决之后,花臂“大哥”突然从车上窜出。他的逻辑比起白衣男似乎还要简单,只有一个字——就是“干”!

没有多余的话语,花臂“大哥”冲到电动车主的跟前就是一顿拳打脚踢,而电动车主只有步步退让,根本不敢还手。说实在的,尽管电动车主在最后结果了花臂“大哥”,但在当时我估计他的内心只有“害怕”二字。

花臂“大哥”不知道是嫌弃光用拳脚不过瘾还是觉得这样打不够威风,于是乎他又跑到车里抽出了一把砍刀,然后朝着电动车主身上接连砍了几刀。

如果说不是接下来所出现的意外状况,我估计电动车主就算不被砍死人基本上也是废了。都说“人算不如天算”,花臂“大哥”尽管从外表来看也算是经历过江湖上的风风雨雨,但是没想到一个失手居然“马失前蹄”,前一刻还在自己手里的凶器突然掉在了地上被对方捡走了。

电动车主在拿到那把砍刀之后几乎没有任何的犹豫反手就狠狠地给了花臂“大哥”一刀,我估计花臂“大哥”行走江湖多年来可能还没吃过这等苦头。

为什么电动车主敢于砍下这一刀?其实原因也很简单,这是要保命啊!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与花臂“大哥”之间不是你死就是我亡。如果他有着丝毫的犹豫或者心软,按照花臂“大哥”的逻辑多半还是得把他弄个半死或者全死。所以,对于电动车主当时的想法我想大多数人都能够理解。

按照我国刑法《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电动车主在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花臂“大哥”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为了自保而用刀将对方砍伤,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情形。

花臂“大哥”在被他连砍几刀之后,已经丧失了之前的霸气,不仅不敢与电动车主正面相对,反而落荒而逃。这硬的怕横的,这横得还是怕不要命的。电动车主这是要和他拼命的节奏,他能不怂吗?别看这种人平日里蛮狠霸道、牛气冲天,但实际上他们也是人,也会恐惧死亡。

有些时候,事情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是不受控制的。花臂“大哥”尽管负伤而逃,但是电动车主却不愿就此放过对方,因为他在当时的情绪已经显然无法自我控制。

就当时的情况来看,花臂“大哥”很有可能已经失去了继续伤害他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电动车主所面临的人身安全威胁实际上已经解除了,所以所谓正当防卫的条件极有可能已经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他继续砍杀对方实际上很有可能已经构成了防卫过当。可能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亦或是故意杀人,这主要取决于他所砍杀的部位以及对方的致命伤所在之处。

当然,我也仅仅是用了可能二字,如果说对方的致命伤就是在他追砍之前的那几刀所造成的,那么对方的死亡还是属于他的正当防卫所造成的。

电动车主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相信法律自会给出公道,但是不管怎样我们都希望他能够得到从宽处理。毕竟像花臂“大哥”这样的社会人也确实该死,如果他不死,可能还会有更多的人受到伤害!除恶务尽,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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