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交增值稅主要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四項情形。現將相關具體規定與賬務處理總結歸納如下,歡迎大家點評。
一、預交增值稅四種情形
1. 建築業: 跨地級市提供建築服務.
2. 不動產經營租賃: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3.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無論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縣(市、區)。
4.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開發產品:收到預收款時。
二、賬務處理
1.非房地產開發企業
預交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月末結轉時:
企業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餘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2. 房地產開發企業
預交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等到對應房產項目實際納稅義務發生時方可結轉: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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