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交增值稅」:四種情形增值稅帳務處理

預交增值稅主要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四項情形。現將相關具體規定與賬務處理總結歸納如下,歡迎大家點評。

一、預交增值稅四種情形

1. 建築業: 跨地級市提供建築服務.

2. 不動產經營租賃: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3.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無論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縣(市、區)。

4.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開發產品:收到預收款時。

二、賬務處理

1.非房地產開發企業

預交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月末結轉時:

企業應將“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餘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2. 房地產開發企業

預交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等到對應房產項目實際納稅義務發生時方可結轉: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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