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

和市場禁入決定書送達公告

劉俊奕、劉惠民:

因廣西北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生藥業)在2004年至2007年期間多次未依法披露公司重大事項,且在2004年至2006年期間虛假記載主營業務收入和在建工程,該系列行為違反了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原《證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有關上市公司應依法披露、報告和公告真實、準確重大信息的規定,構成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和《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北生藥業上述違法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包括劉俊奕、劉惠民。我會依法對劉俊奕和劉惠民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和10萬元罰款。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我會依法對劉俊奕實施10年證券市場禁入。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95號),並向劉俊奕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市場禁入決定書》(〔2014〕17號)。限你們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到我會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聯繫人:楊文靜,電話:010-88061205)。逾期,即視為送達。

你們如對上述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