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關於對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的公告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關於對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401 證券簡稱:*ST海潤 公告編號:臨2018-064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關於對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8年7月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關於對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18】30號)(以下簡稱“《決定書》”),《決定書》具體內容如下: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我局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等規定對你公司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經查,你公司2016年年報披露董、監、高稅前報酬的合計披露金額是1557萬元,實際發放額為1680萬元,其中葉建宏少披露75萬元,張傑少披露47萬元,胡耀東少披露1萬元。你公司2017年年報披露董、監、高稅前報酬的合計披露金額是2162.7萬元,實際發放額為1542.7萬元,多披露620萬元,主要原因為孟廣寶、王德明、邱新、張傑、阮君、問聞等人薪酬重複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此外,我局對你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遇到你公司員工的惡意阻攔,影響了現場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三條的規定。

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請你公司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並於收到該決定後15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情況。

一、請你公司對2016、2017年董、監、高任職及薪酬發放披露存在的問題進行更正,對薪酬增長情況進行解釋說明,並對董事長李延人、總經理邱新、財務總監阮君和董事會秘書問聞等信息披露責任人進行問責。公司應強化信息披露管理,採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二、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應按照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規範運作,確保公司治理健全有效。公司董、監、高應當履職盡責,維持公司正常運營,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三、公司應做好監管執法配合工作,對相關員工進行嚴肅處理,不得再次發生對抗監管的情況。公司總經理應當加強公司員工管理,董秘應當做好與監管部門的對接工作。我局將對公司相關負責人保持重點關注。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將根據《決定書》要求,儘快就上述事項進行內部核查及整改報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有關信息請以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海潤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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