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十五種情形

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十五種情形

在勞動爭議中,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很多時候都不甚清楚。本文根據《勞動合同法》,梳理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七種情形。

(1)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注:根據《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予支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欠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予支持。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5)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6)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7) 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8)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9)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1)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2)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裁減人員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3)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4)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勞動合同終止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勞動合同終止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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