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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衡陽某地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患者術後擅自離院外宿死亡引發的醫療事故糾紛案件。該地區法院判決被告某區某醫院承擔次要責任,賠償死者親屬十七萬餘元。
經審理查明,患者黃某某系退休醫務工作者,2016年7月15日,因胸痛進入該地區某家醫院心內科治療。同月19日,經黃某某親屬同意,被告邀請市某醫院主任級醫生,在被告醫護人員的配合下對患者實施了心臟冠脈造影和冠脈支架植入手術。同月22日下午,黃某某在未辦理出院手續也未向被告醫護人員報告的情形下離開醫院回到家中住宿。次日凌晨6時許,黃某某因病情發生嚴重變化由家屬呼叫120急救,在送往醫院後經檢查確定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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