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究竟是房子重要?还是男人重要?

分道扬镳

再婚?究竟是房子重要?还是男人重要?

梁先生与妻子冯女士于2007年结婚,婚后一年诞下一个女儿。由于梁先生痴迷赌马,经常外出不回家,还差点将家产败个精光,忍无可忍的冯女士最终于2014年,向梁先生提出离婚。

不平等条约

再婚?究竟是房子重要?还是男人重要?

梁先生因深知自己理亏,便痛快同意妻子协议离婚的请求。通过律师起草协议后,双方约定:其所共同拥有的、面积为90平方米的住房归冯女士所有;同时,女儿随冯女士生活,其在读大学之前的生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并且,在女儿读大学之前,冯女士不准与他人结婚或者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若被发现,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所有的住房将归男方所有。

梁先生私以为:这样一来,有朝一日妻子定会回心转意,幸福生活指日可待。

对簿公堂

再婚?究竟是房子重要?还是男人重要?

就这样相安无事各自生活,然而一切风平浪静就在今年年初被一件事打破......

一次聚会,昔日夫妻再相遇。

惊鸿一瞥,身边依傍是何人?

胆大妄为,房子你还想不想要?

对簿公堂,你忘记曾许下的誓言了吗?

今年年初,冯女士悄悄再婚。通过一次聚会,梁先生碰巧得知后非常气愤——他认为,前妻冯女士不讲信誉违反协议约定,遂要求其返还房屋。双方因协商不成,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梁先生夫妇离婚时协议约定的内容,剥夺了前妻冯女士享有的结婚权利,因而是无效的。梁先生不能以此为条件索要房屋,故驳回其请求。

孰是孰非

再婚?究竟是房子重要?还是男人重要?

拿到判决结果后,梁先生表示不服,他怎么也想不明白,约定好的事,怎么就能说变就变?

小律说房

签订离婚协议时,如有约定先再婚的一方,放弃房屋所有权,则该协议无效。

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本案中的房屋应属梁先生夫妇共同所有,冯女士理应享有其中一半的份额。

另一方面,该协议侵犯了冯女士的婚姻自主权。《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故而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

本案中,双方关于房产处理的协议,尽管是自愿订立的,但实际上却是对冯女士再婚附加的苛刻条件,属于暴力、胁迫之外的,以其他方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并且鉴于该协议属于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是无效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五条,则规定得更加明确: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梁先生夫妇之间签订的这份协议是无效的,即冯女士有权对该房产主张权利,其享有自己的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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