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這種情況你的工資會變少,但低於這個數,單位違法!

重要提醒!这种情况你的工资会变少,但低于这个数,单位违法!

月薪從2.5萬元“暴跌”至1200元,還要自己倒貼錢繳納社保。近日,廈門一家物流公司職工尤先生在病假醫療期的遭遇觸痛了公眾的神經。

這並非孤例,企業普遍按照法定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病假工資,勞動者生病又遇大幅度降薪,職工醫療期病假工資支付標準的爭議在媒體報道中屢見不鮮。

專業人士指出,職工醫療期病假工資制度自1995年實施以來多年未變。專家建議,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應合理界定病假工資在社保部門和用人單位之間的負擔比例、科學確定病假工資標準,同時,適當減免病假期內勞動者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

事件回放

企業高管醫療期遭遇“斷崖式”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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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先生是廈門一家物流公司的大客戶經理,已經為公司效力24年。2015年9月,他在體檢中被確診為肝癌。在家人和朋友的鼓勵下,他積極接受治療,以求早日恢復,重回工作崗位。

然而,住院後的第2個月,工資條上原本2.5萬元的工資驟然“縮水”讓他吃了一驚:“只有1200元,我查了幾遍,還以為自己看錯了。”尤先生打電話給公司確認後得知,這就是他病假醫療期間的薪酬。

由於此前的月薪是2.5萬元,尤先生的社保自繳部分金額為4000多元。這意味著,扣除1200元工資,他還要倒貼3000多元給公司繳納社保。

他與公司總部交涉,得到的答覆是:這是遵照廈門市地方規定處理的,完全符合法律要求。

“在長病假期間,廈門有一個最低工資標準,2015年最低工資標準是1500元,我們按照80%發放工資。”這家物流公司的廈門區負責人柯先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解釋,醫療期工資支付完全是依照法律規定。

爭議焦點

醫療期病假工資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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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治療期間,大幅降薪是否合法合理?答案的核心在於明確醫療期的病假工資標準。

根據原勞動部1994年發佈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因此,在公司工作了24年的尤先生可以享受兩年的醫療期。

那麼,尤先生在醫療期的病假工資又該如何確定呢?

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李娟介紹說,原勞動部1953年公佈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16條和第17條,分別對於如何計算疾病醫療期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以及超過6個月的疾病救濟費進行了具體規定。其中,工作年限是重要參照,“本人工資”作為計算基數。例如,連續醫療期超6個月時,本企業工齡3年及以上者,按月給付的救濟費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0%。

此後,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在醫療期內由企業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向職工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從國家層面規定了最低限額。

在此基礎上,很多地方都出臺了當地的病假工資支付辦法,基本在確定支付底線的同時,強調根據工齡長短確定病假工資。

《廈門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中就明確,“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醫療期和工齡長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病假期間的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而這也是企業在支付尤先生病假工資時依據的規定。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沈建峰認為,根據以上規定,總體來說,公司的做法並不違法,但卻不合理。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塗崇禹律師也認為,不能把法律底線當做道德底線,從促進勞動者體面勞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角度,考慮到尤先生24年的工齡,用人單位應酌情適當提高其病假工資待遇。

完善規定

期待社保制度作出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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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峰指出,企業和勞動者在病假期的利益衝突與目前我國醫保水平有限、特別是職工病假收入補償來源單一有關。

李娟指出,自1995年原勞動部頒佈《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醫療期病假工資由企業支付以及最低支付標準後,儘管我國醫保制度不斷改革完善,但始終未對病假工資的負擔主體和支付標準進行改革調整。她建議,由政府與用人單位共同負擔勞動者在醫療期的病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承擔前3個月的病假工資,之後的病假工資由企業與醫保基金分別按一定比例承擔。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通過試點商業保險的方式,與現有的醫療期病假工資制度相互補充。”塗崇禹建議,通過引入商業保險,形成職工疾病收入補償的多個支柱,真正讓職工“病有所養”。

此次事件中,醫療期內勞動者社保繳費負擔重,是另一個爭議的焦點。

李娟解釋說,根據目前規定,職工生病時仍以“繳費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而“繳費工資”是根據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確定的,如無特殊情況,一個年度內不變。這就導致尤先生倒貼錢繳社保的情況出現。

她建議,職工休病假時收入下降,這時社保繳費基數可根據其病假工資確定,不再按繳費工資確定。

職工醫療期內

企業這些做法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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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規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係。醫療期結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相關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根據鑑定結果確定是否繼續保持勞動關係。

2、把醫療期和病假混作一談

病假是指勞動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學治療時,企業應該根據勞動者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假期。病假更多的是生理上的概念。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是一個法律概念。

主要注意的是,當勞動者請病假但病假已超過醫療期,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3、醫療期拒不支付工資或支付工資低於國家標準

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在醫療期內由企業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向職工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從國家層面規定了最低限額。

企業拒不支付職工在醫療期的工資屬於違法行為,低於國家標準支付醫療期工資也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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