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民辦幼兒園的發展方向(一)

十九大提出“優先發展”教育事業。

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文件。

會議強調,推動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是黨和政府為老百姓辦實事的重要民生工程。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學前教育規律完善學前教育體制機制,健全學前教育政策保障體系,推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對幼有所育的期盼。

當前教育部提出的《民促法實施細則》修改方案,廣泛聽取意見,多地出臺本省發展民辦教育的具體細則。

新形勢下民辦幼兒園的發展方向(一)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1、建立分類管理制度的分水嶺是什麼?

分水嶺是對“辦學效益”的不同處理方法。

對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制定《重慶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全部用於學校辦 學。

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分配。

2、不同的辦理登記辦法和登記部門

舉辦者自主選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

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定的,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為事業單位;

符合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規定的,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

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3、完成分類管理的時間節點

2016 年 11 月 7 日 前設立的民辦學校(以下稱現有民辦學校), 按照依法穩妥、先行先試、一地(校)一策、先易後難原則,在 2022 年 9 月 1 日 前全部實現分類管理。

鼓勵現有民辦學校分期分批儘快完成分類登記。

2021 年 9 月 1 日 前未完成分類登記的,學校的舉辦者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前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關於學校辦學屬性選擇的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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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小幼一體化的民辦學校怎麼辦?

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義務教育和非義務教育一體化民辦學校,非義務教育階段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必須將義務教育階段和非義務教育階段依法拆分並分別登記為非營利法人和營利法人,實行獨立校園辦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相應的會計制度。

5、 選擇分類中的重要原則:

凡有國有資產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申請變更為營利性民辦學校。

“凡有國有資產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國有資產內涵不清。享受了國家政策支持、接受了國家一定數量的經濟資助算不算國有資產?還是隻是國有固定資產。

6、現有民辦學校的選擇辦法

選擇營利性

(一)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在審批機關的指導下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並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終止時,學校的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處理。

選擇非營利性

(二)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修訂章程繼續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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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點(1)

選擇“營利性”的土地政策。

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營利性,學校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在充分考慮民辦教育的公益屬性、有關歷史和現 實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經批准補辦出讓手續,補繳土地出讓價款,土地出讓價款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改變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應當將申請改變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時價定價,重新依法供應。

注意點(2)

選擇時要分清五種資產

在審批機關的指導下進行財務清算,依法依規明確學校從批准設立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期間舉辦者投入形成的資產、財政補助形成的資產、 捐贈形成的資產、自身辦學積累形成的資產、債務資金形成的資產。

7、終止時補償或獎勵的原則

終止時,學校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進行清償後有結餘淨資產的,根據舉辦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施行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土地取得方式、辦學效益等因素,由學校決策機構作出決議,報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依法從學校自身辦學形成的結餘淨資產中給予出資舉辦者相應的補償或獎勵。

補償額最高不超過 2017 年 8 月 31 日前舉辦者的累計投入;

若補償後仍有結餘淨資產,可以在該結餘淨資產額度內按照結餘淨資產種類、不同的時間段和終止的情形等情況綜合考慮實施獎勵,實行“一地(校)一策”。

實施補償或獎勵後的剩餘財產繼續用於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

8、對非營利民辦校稅費優惠政策

落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享有同公辦學校同等的稅費優惠政策。

舉辦者將土地、房屋、設備過戶到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名下,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增值稅、契稅和相關資產過戶費;

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收取的學費、保育費、住宿費等收入,以及學校自辦食堂取得的伙食費收入依法免徵增值稅;

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經批准徵用的耕地,依法免徵耕地佔用稅;

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土地、房屋用於教育教學的,依法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依法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入為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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