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強迫交易罪,規制「黑導遊」亂象

導遊強迫低價團遊客購物,可能已經構成犯罪。6月10日,雲南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雲強迫交易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李雲被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李雲受昆明雲迪國際旅行社聘用,在雲南省景洪市為所帶遊客提供導遊服務並帶遊客到定點商家消費過程中,為達到迫使遊客消費的目的,採取辱罵、威脅、對不參加消費的遊客不發放房卡、對與其發生爭執的遊客驅趕換乘車輛等手段,強迫8名遊客購買商品、消費“傣秀”自費項目,強迫交易金額達15156元,情節嚴重。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強迫交易數額一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二千元以上等情形就已經達到追訴標準(情節嚴重)。由此可看出,李雲的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在法條上很清晰。

近年來,各地旅遊市場中,採取諷刺、辱罵甚至暴力威脅等方式強迫遊客購物的現象,僅被媒體曝光的,就已不在少數。但最終被立案,當事人受到刑法處罰的,除了2017年北京5名黑導遊因扇遊客耳光逼迫遊客“補交”團費被以強迫交易罪判刑外,似乎無更多先例。對類似行為的處理,普遍都限於行政處罰層面,如吊銷導遊證,實施行業禁入,更嚴重的也多隻是行政拘留,啟動刑事立案的,少之又少。

一定程度上說,強迫交易罪,在旅遊市場中的適用,還基本處於沉睡狀態。刑事立案,一般都有著比較嚴格的門檻和構成要件。但比照此次案件中所認定的情節,現實中不少的強制購物現象,可謂有過之而無不及,卻罕有上升為刑事案件。這在客觀上,令當前旅遊市場中強制購物現象的發生幾率和嚴重性,與該行為所對應的法律風險,未能充分匹配。由此也進一步放大了行業的僥倖心理乃至破窗效應。

低價遊及其背後強制購物現象的衍生,成因確實複雜。如,消費者自身有必要對明顯不合理的低價遊樹立起碼的戒備意識;低價遊模式盛行,也折射出一個地方的旅遊監管和旅遊市場發育不夠成熟。這些因素要徹底整改,非一日之功。但也得警惕由理解不合理低價遊的治理複雜性,而產生對強制購物行為的同情,甚至把低價團遊客挨宰、遭遇強買強賣,當作“活該”。

要知道,不合理低價遊的形成儘管有著很多因素的助推,可其能夠長期流行,一個直接原因便是建立在普遍化的強制購物基礎之上。若強制購物(交易)對應的風險能夠更明確,自然就會少一些明目張膽的強迫交易,寄生於此上的低價遊,恐怕也就難以為繼。

因此,有導遊因強迫交易罪獲刑,為旅遊行業的行為底線敲響警鐘:看似理直氣壯的逼迫遊客購物,實際上可能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事實上,一些導遊在強迫遊客購物時,經常把“不怕投訴”掛在嘴邊,這從側面反應出,他們在內心裡頂多只是把強制購物看成是一個服務質量問題,而絲毫未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已踩踏法律紅線。那麼,由司法判決進一步明確強制購物的法律性質,對於規範導遊的行為,有直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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