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承諾放棄繼承後又反悔,看看法院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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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承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看看法院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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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

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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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幾位叔伯明明已經在奶奶生前承諾放棄了奶奶名下一套房產的繼承,約定這套房屋就歸小李所有,卻轉頭在小李的奶奶過世後,將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分得房產。叔伯為何出爾反爾,小李是否能獲得該項房產?

以案说法丨承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看看法院如何判定?

兄弟過世 四叔伯為侄放棄繼承

小李生活在一個大家庭中,他的父親李某敢有七個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中的李某珍和李某女早已過世。2012年7月,小李的父親李某敢也不幸去世,仍然在世的幾位直系叔伯長輩覺得兄弟李某敢生前對父母照料得比較多,想起往事大家都很傷心。家人們都希望小李可以在其父親過世後繼續多照顧還在世的小李奶奶,於是除了姑姑李某芬以外的其他四位長輩同意放棄繼承小李奶奶名下泗涇的一套房產,約定該房產的六分之五歸小李,另外六分之一歸李某芬。當日六人一同簽署了一份放棄繼承的《承諾書》。但是,當時小李的奶奶尚未過世。(另,小李的另外兩位姑姑在此之前已經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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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辭世 放棄繼承疑雲仍存

2015年2月,小李的奶奶過世。沒成想,四位原本放棄繼承的長輩卻反了悔,要求就泗涇的房產分得份額,小李自然是不同意的,於是幾位長輩就將小李、小管(李某珍已逝的獨生女)、小姍(李某女已逝的獨生女)一同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後,法官在庭上了解了這場“放棄繼承”官司的由來。

原來,原告方認為放棄繼承是在老人過世之前,此時尚沒有發生繼承權,繼承人也沒有放棄繼承的權利,此時放棄繼承應當是無效的。而且,他們做出放棄繼承的決定是有條件的,要求小李要多照顧奶奶,但是小李並沒有盡到照顧奶奶的義務,所以不同意按照之前的聲明進行遺產分配。被告方認為,原告方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該是真實有效的,所以堅持應該按照放棄繼承聲明的內容進行處理,只是當時漏掉了小管和小姍,他們兩人依舊錶示要繼承,所以在份額上應該是李某芬、小管、小姍各佔八分之一,小李佔八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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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 形式完備要件多

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本案中,《承諾書》形成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繼承尚未開始,且《承諾書》羅列的繼承人尚有遺漏,故《承諾書》中對於本案所涉遺產的處分,對原、被告不產生法律效力。五原告作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三被告作為代位繼承人,對上述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遺產分割方式為:均等繼承、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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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因此,在繼承開始前,即老人過世前放棄繼承是無效的。因為原被告是一家人,法院從情理的角度進行了積極的調解。由於雙方對於房產實物分割的形式和折價款還是沒有達成一致,法院最終判決,被繼承人位於泗涇房屋的遺產,由五位原告和三位被告各佔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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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速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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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具有嚴格的要求。

第一,放棄繼承的時間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第二,放棄繼承的形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8條的規定:“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製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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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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