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執行難」廣東高院執行局近期執行案件裁決的20個要點

「攻克执行难」广东高院执行局近期执行案件裁决的20个要点

編者按:本裁決要點摘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執行裁定文書,供全省法院執行局辦理執行案件時參考。

「攻克执行难」广东高院执行局近期执行案件裁决的20个要点

1

依據生效判決被執行人應遷出涉案房屋交還給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以其另案起訴要求撤銷涉案房屋權屬登記為由,主張中止本案執行,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02條規定的“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中止情形。

——(2018)粵執監41號

2

除特定情形外,裁定終結執行即視為該案執行程序不可逆轉地結束。裁定終結後申請變更執行主體,因未在執行過程中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應駁回其申請。如認為終結執行裁定違法,應另循執行監督程序解決。

——(2018)粵執復240號

3

被執行人的配偶未依法定程序分割、確認與被執行人共同共有的財產,以其系共有權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除查封的,不予支持。

——(2018)粵執復260號

4

當事人對遲延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爭議,不屬於執行程序解決的問題,申請執行人可另訴解決。

——(2018)粵執復136號

5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執行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後未履行協助義務,以已將該財產交給其他人或交給在後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其他法院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不予支持。

——(2018)粵執復146號

6

無益拍賣時,優先受償債權人請求停止拍賣,但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拍賣的,執行法院應當准許繼續拍賣。但應重新確定拍賣保留價,如果流拍,由該申請執行人負擔重新拍賣的費用。

——(2018)粵執復149號

7

抵押人向主債務人賬戶轉款後,申請執行人金融機構扣劃該款,應認定為作為主債務人的被執行人履行了清償義務,不能認定為抵押人履行了抵押擔保義務。申請執行人仍可依據生效判決,就其剩餘債權在執行程序中主張對抵押物的全部價值行使抵押權。

——(2018)粵執監33號

8

被執行人雖被吊銷營業執照但未被註銷,也無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股東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申請執行人要求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追加被執行人股東為被執行人的,不予支持。

——(2018)粵執監37號

9

被執行人主張債務抵銷,但其債權未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申請執行人又不予認可,人民法院對其抵銷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2018)粵執監22號執行裁定

10

多項財產分別拍賣可能減損其價值時,應當合併拍賣。但多項財產被多個法院分別查封,合併拍賣條件並不具備,為避免執行程序過於遲延,執行法院可以採取分別拍賣的措施。

——(2018)粵執復66號執行裁定

11

仲裁機構在糾紛尚未發生的情況下徑行作出有給付內容的仲裁裁決或仲裁調解書,背離了法律規定的仲裁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執行申請。

——(2018)粵執復206號、211號執行裁定

12

通知駁回執行申訴請求不是執行中的執行行為,對此提出執行異議的,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申請。

——(2018)粵執復135號執行裁定

13

人民法院依照執行異議、複議制度對執行行為進行審查,只適用於發生在2008年4月1日後作出的執行行為;對於2008年4月1日前發生的執行行為,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不服申訴的,按執行監督程序處理。

——(2018)粵執復134號執行裁定

14

執行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到期債權,應向第三人發出履行通知,並給予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權利。如在發出履行通知的同時即扣劃該第三人賬戶資金的,剝奪其提出異議的權利,相關執行行為應予撤銷。

——(2018)粵執監13號執行裁定

15

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重複、多次申請追加同一案外人為被執行人的,參照民事訴訟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處理並無不當。

——(2018)粵執監6號執行裁定

16

立案執行仲裁裁決後,執行法院在被執行人未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情況下,以被執行人住所地及財產所在地不在轄區沒有管轄權為由,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屬適用法律錯誤,該裁定應予撤銷。

——(2018)粵執監63號執行裁定

17

執行法院先後作出的扣划行為,由於扣劃時間不同、金額不同,是兩個不同的執行行為。異議人分別提出異議的,應分別審查。執行法院以當事人對同一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一併提出為由,不予受理的,應予糾正。

——(2018)粵執監25號執行裁定

18

拍賣公告中明確買受人除支付成交款外,還應另行承擔被拍賣的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資等款項”的,其中的“等款項”應是與前述工程款、工人工資性質等同或類似的款項,不應將其他與此性質不同的債務負擔予以擴大理解包括在“等款項”內。

——(2018)粵執復38號執行裁定

19

被執行人的執行時效抗辯權利應當依法及時行使。若被執行人長期不提出執行時效抗辯,足以使申請執行人形成被執行人已經放棄抗辯的合理預期後,被執行人提出執行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粵執復196號執行裁定

20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時已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了執行案件的當事人,未經法定程序追加、變更被執行人,且無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可以直接執行案外人財產的情形時,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案外人的財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粵執復239號執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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