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执行难」广东高院执行局近期执行案件裁决的20个要点

「攻克执行难」广东高院执行局近期执行案件裁决的20个要点

编者按:本裁决要点摘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文书,供全省法院执行局办理执行案件时参考。

「攻克执行难」广东高院执行局近期执行案件裁决的20个要点

1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迁出涉案房屋交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其另案起诉要求撤销涉案房屋权属登记为由,主张中止本案执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的“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中止情形。

——(2018)粤执监41号

2

除特定情形外,裁定终结执行即视为该案执行程序不可逆转地结束。裁定终结后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因未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应驳回其申请。如认为终结执行裁定违法,应另循执行监督程序解决。

——(2018)粤执复240号

3

被执行人的配偶未依法定程序分割、确认与被执行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以其系共有权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60号

4

当事人对迟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争议,不属于执行程序解决的问题,申请执行人可另诉解决。

——(2018)粤执复136号

5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执行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后未履行协助义务,以已将该财产交给其他人或交给在后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其他法院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46号

6

无益拍卖时,优先受偿债权人请求停止拍卖,但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拍卖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继续拍卖。但应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如果流拍,由该申请执行人负担重新拍卖的费用。

——(2018)粤执复149号

7

抵押人向主债务人账户转款后,申请执行人金融机构扣划该款,应认定为作为主债务人的被执行人履行了清偿义务,不能认定为抵押人履行了抵押担保义务。申请执行人仍可依据生效判决,就其剩余债权在执行程序中主张对抵押物的全部价值行使抵押权。

——(2018)粤执监33号

8

被执行人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被注销,也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股东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追加被执行人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37号

9

被执行人主张债务抵销,但其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又不予认可,人民法院对其抵销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8)粤执监22号执行裁定

10

多项财产分别拍卖可能减损其价值时,应当合并拍卖。但多项财产被多个法院分别查封,合并拍卖条件并不具备,为避免执行程序过于迟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分别拍卖的措施。

——(2018)粤执复66号执行裁定

11

仲裁机构在纠纷尚未发生的情况下径行作出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背离了法律规定的仲裁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驳回执行申请。

——(2018)粤执复206号、211号执行裁定

12

通知驳回执行申诉请求不是执行中的执行行为,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2018)粤执复135号执行裁定

13

人民法院依照执行异议、复议制度对执行行为进行审查,只适用于发生在2008年4月1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发生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申诉的,按执行监督程序处理。

——(2018)粤执复134号执行裁定

14

执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并给予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权利。如在发出履行通知的同时即扣划该第三人账户资金的,剥夺其提出异议的权利,相关执行行为应予撤销。

——(2018)粤执监13号执行裁定

15

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重复、多次申请追加同一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参照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处理并无不当。

——(2018)粤执监6号执行裁定

16

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后,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未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情况下,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不在辖区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属适用法律错误,该裁定应予撤销。

——(2018)粤执监63号执行裁定

17

执行法院先后作出的扣划行为,由于扣划时间不同、金额不同,是两个不同的执行行为。异议人分别提出异议的,应分别审查。执行法院以当事人对同一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一并提出为由,不予受理的,应予纠正。

——(2018)粤执监25号执行裁定

18

拍卖公告中明确买受人除支付成交款外,还应另行承担被拍卖的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等款项”的,其中的“等款项”应是与前述工程款、工人工资性质等同或类似的款项,不应将其他与此性质不同的债务负担予以扩大理解包括在“等款项”内。

——(2018)粤执复38号执行裁定

19

被执行人的执行时效抗辩权利应当依法及时行使。若被执行人长期不提出执行时效抗辩,足以使申请执行人形成被执行人已经放弃抗辩的合理预期后,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196号执行裁定

20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时已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且无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执行案外人财产的情形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粤执复239号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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