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說」轉移網路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如何定罪?

「裁判者说」转移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如何定罪?

「裁判者说」转移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如何定罪?

案件提要

網絡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不同於身份認證信息,能被玩家獨佔管理、轉移處置,具有價值屬性,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鬆散型共同犯罪,如有充分證據證明作案時不在作案地點,事後亦無瓜分贓款的,不應對該起犯罪負刑事責任。

爭議焦點

罪名認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or盜竊罪?

基本案情

“傳奇世界2”登錄衛士手機APP剛投入市場不久,許多玩家不知道通過該APP快捷授權他人登錄某一賬戶的同時,還讓他人獲得控制與授權帳戶的帳號、密碼均不相同的其他捆綁帳戶的權利。

2015年,楊某糾集陳某、李某,在楊陳二人共同租住的出租屋內,利用前述認識誤區,以購買遊戲帳戶、裝備等虛擬財產為由,在互聯網上尋找作案目標,然後要求賣家通過手機APP授權他們登錄其中一個級別低、裝備差的帳戶,以便查看擬購買的級別高、裝備好的帳號。賣家上鉤後,楊某等人便偷偷進入賣家其他捆綁帳戶,或將該帳戶內的遊戲裝備及虛擬貨幣轉移至自己的帳戶內;或直接控制賣家的帳戶拋售相應虛擬財產,將交易所得佔為已有。

三人在實施盜竊之餘,還總結犯罪經驗、完善作案手法。期間,陳某搬離前述出租屋,繼續使用前述方法獨自作案;李某中途亦偶爾離開作案地點回到廣西鄉下。至案發時,楊某共參與盜竊24次,盜竊數額合計人民幣14.3萬元;李某共參與盜竊16次,盜竊數額合計人民幣8.2萬元;陳某共參與盜竊7次,盜竊數額合計人民幣3.3萬元。

裁判結果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盜竊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以盜竊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以盜竊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盜竊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以盜竊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典型意義

公訴機關指控楊某等三名“網絡神偷”盜竊虛擬財產727起,被害人遍及北京、上海、廣東等25個省市,系佛山地區首宗以虛擬財產為犯罪對象的刑事案件,且涉案金額巨大,是之前網爆全國最大盜竊虛擬財產案的3倍,引發民眾高度關注。

對於竊取網絡虛擬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刑事法律與相關司法解釋均未進行明文規範。2017年初公佈的《民法總則》順應民意,將計算機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納入了保護範圍。本案系《總則》公佈後生效的第一例保護虛擬財產大要案,通過案例形式,承認網絡虛擬財產系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本案嚴把證據關,對於指控證據不足的事實不予認定,並在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指導下,依法對三名上訴人從嚴懲處,對於提升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力度,助力“互聯網+”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小編:網絡遊戲裝備實際就是一組組的電磁記錄(計算機系統數據),本案為何不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凌蔚:虛擬財產概念中的“虛擬”二字,不是指價值虛幻或指法律性質虛假,僅為了與傳統有形財產相區分。根據我國《刑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涉案虛擬財產能否成為財產犯罪對象,主要考慮以下三方面:

一、能否被公民獨佔管理。玩家可以將遊戲裝備及虛擬貨幣存儲於遊戲帳戶內,形成對該虛擬財產的支配與控制,並排除其他遊戲玩家的使用。

二、能否被公民轉移處置。遊戲公司既允許玩家拾取、拋棄相應遊戲裝備,亦允許玩家使用實物貨幣兌換虛擬貨幣,因此前述虛擬財產可以成為被財產犯罪侵害的對象。

三、是否具有價值屬性。涉案的虛擬財產能夠滿足玩家的精神需求,具有使用價值;這些虛擬財產的有償轉讓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具有交換價值與市場需求。

因此,涉案虛擬財產可以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結合楊某等三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主觀犯意,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關於“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等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本案應當定性為盜竊罪。

法官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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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 蔚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級法官,法學碩士,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和調查研究工作,曾參與審理公安部督辦的張超剛等36人涉黑案件。撰寫的《業務員冒用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違規收取貨款的行為如何定性》被最高法院主辦的《刑事審判參考》第70集收錄;撰寫了《打開“連環劫”——從一宗侵犯著作財產權案件看轉型社會的知識產權調解》(獲全國訴訟調解徵文一等獎)等學術論文20餘篇;主筆完成了《關於構建基層法院均衡結案機制的調研報告》(獲全省一等獎)等調研報告10餘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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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條:

初心不改,矢志不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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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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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劃:梁展欣 林曄晗

文案:文靖之 曾潔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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