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说」转移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如何定罪?

「裁判者说」转移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如何定罪?

「裁判者说」转移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如何定罪?

案件提要

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不同于身份认证信息,能被玩家独占管理、转移处置,具有价值属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松散型共同犯罪,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作案时不在作案地点,事后亦无瓜分赃款的,不应对该起犯罪负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罪名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or盗窃罪?

基本案情

“传奇世界2”登录卫士手机APP刚投入市场不久,许多玩家不知道通过该APP快捷授权他人登录某一账户的同时,还让他人获得控制与授权帐户的帐号、密码均不相同的其他捆绑帐户的权利。

2015年,杨某纠集陈某、李某,在杨陈二人共同租住的出租屋内,利用前述认识误区,以购买游戏帐户、装备等虚拟财产为由,在互联网上寻找作案目标,然后要求卖家通过手机APP授权他们登录其中一个级别低、装备差的帐户,以便查看拟购买的级别高、装备好的帐号。卖家上钩后,杨某等人便偷偷进入卖家其他捆绑帐户,或将该帐户内的游戏装备及虚拟货币转移至自己的帐户内;或直接控制卖家的帐户抛售相应虚拟财产,将交易所得占为已有。

三人在实施盗窃之余,还总结犯罪经验、完善作案手法。期间,陈某搬离前述出租屋,继续使用前述方法独自作案;李某中途亦偶尔离开作案地点回到广西乡下。至案发时,杨某共参与盗窃24次,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14.3万元;李某共参与盗窃16次,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8.2万元;陈某共参与盗窃7次,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3.3万元。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典型意义

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等三名“网络神偷”盗窃虚拟财产727起,被害人遍及北京、上海、广东等25个省市,系佛山地区首宗以虚拟财产为犯罪对象的刑事案件,且涉案金额巨大,是之前网爆全国最大盗窃虚拟财产案的3倍,引发民众高度关注。

对于窃取网络虚拟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刑事法律与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进行明文规范。2017年初公布的《民法总则》顺应民意,将计算机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了保护范围。本案系《总则》公布后生效的第一例保护虚拟财产大要案,通过案例形式,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系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本案严把证据关,对于指控证据不足的事实不予认定,并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依法对三名上诉人从严惩处,对于提升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助力“互联网+”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小编:网络游戏装备实际就是一组组的电磁记录(计算机系统数据),本案为何不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凌蔚:虚拟财产概念中的“虚拟”二字,不是指价值虚幻或指法律性质虚假,仅为了与传统有形财产相区分。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涉案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犯罪对象,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

一、能否被公民独占管理。玩家可以将游戏装备及虚拟货币存储于游戏帐户内,形成对该虚拟财产的支配与控制,并排除其他游戏玩家的使用。

二、能否被公民转移处置。游戏公司既允许玩家拾取、抛弃相应游戏装备,亦允许玩家使用实物货币兑换虚拟货币,因此前述虚拟财产可以成为被财产犯罪侵害的对象。

三、是否具有价值属性。涉案的虚拟财产能够满足玩家的精神需求,具有使用价值;这些虚拟财产的有偿转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具有交换价值与市场需求。

因此,涉案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结合杨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犯意,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等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本案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法官简介

「裁判者说」转移网络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如何定罪?

凌 蔚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法官,法学硕士,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和调查研究工作,曾参与审理公安部督办的张超刚等36人涉黑案件。撰写的《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被最高法院主办的《刑事审判参考》第70集收录;撰写了《打开“连环劫”——从一宗侵犯著作财产权案件看转型社会的知识产权调解》(获全国诉讼调解征文一等奖)等学术论文20余篇;主笔完成了《关于构建基层法院均衡结案机制的调研报告》(获全省一等奖)等调研报告1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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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条:

初心不改,矢志不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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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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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梁展欣 林晔晗

文案:文靖之 曾洁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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