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一腳」踢出十一個月班房生活

足球場上,有人一腳踢出“世界波”,從此成為明星。但現實生活中有人一腳把他人踢成輕傷,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可謂臭腳熏天 。

「以案释法」“一脚”踢出十一个月班房生活

何某某(融水縣人)於2017年10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交由當地看守所執行刑期,眼看就要刑滿釋放。同年12月23日,該何在看守所的“放風”活動中,因看不慣鄒某某(在押人員)的“牛氣”,二話不說便用腳對鄒某某頭部右側猛踢一腳,致使其右耳出血入院治療。後經依法鑑定鄒某某為右耳外傷性鼓膜穿孔,損傷達輕傷。法院審理認為,何某某藐視國家法律,隨意毆打他人致輕傷,根據法律規定,與之前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實行並罰,何某某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咱能好好接受改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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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析法說理:對本案中何某某在服刑、執行期間不思悔改,不能很好控制自己情緒,無視法律再次犯罪而受到應有處罰甚是惋惜。何某隻要做到安分守己、自律改造,很快就可以被重新迴歸社會,卻因 “一腳”武力陷入犯新罪又被懲處的深淵,實屬不該。

監獄或者看守所是懲處改造罪犯主要陣營,又是學法、守法、依法、執法的“感化院”。違法犯罪的在押或者服刑人員一定要認法伏法,好好改造,爭取早日迴歸社會,重新做人,決不允許抗拒改造,恣意胡為,橫行監裡,甚至不服從管教,無故生非、製造事端、重新犯罪,走上“罪加一等”的不歸路。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對一些服刑改造場所的頑固分子拉幫結夥、逞強示威、稱王爭霸的,堅持“露頭就打”構成犯罪的依法堅決打擊,維護在押或者服刑人員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判決宣告之後,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有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文:黃文鋒

審核:阮明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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