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一脚”踢出十一个月班房生活

足球场上,有人一脚踢出“世界波”,从此成为明星。但现实生活中有人一脚把他人踢成轻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谓臭脚熏天 。

「以案释法」“一脚”踢出十一个月班房生活

何某某(融水县人)于2017年10月2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交由当地看守所执行刑期,眼看就要刑满释放。同年12月23日,该何在看守所的“放风”活动中,因看不惯邹某某(在押人员)的“牛气”,二话不说便用脚对邹某某头部右侧猛踢一脚,致使其右耳出血入院治疗。后经依法鉴定邹某某为右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损伤达轻伤。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某藐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根据法律规定,与之前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并罚,何某某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咱能好好接受改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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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析法说理:对本案中何某某在服刑、执行期间不思悔改,不能很好控制自己情绪,无视法律再次犯罪而受到应有处罚甚是惋惜。何某只要做到安分守己、自律改造,很快就可以被重新回归社会,却因 “一脚”武力陷入犯新罪又被惩处的深渊,实属不该。

监狱或者看守所是惩处改造罪犯主要阵营,又是学法、守法、依法、执法的“感化院”。违法犯罪的在押或者服刑人员一定要认法伏法,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决不允许抗拒改造,恣意胡为,横行监里,甚至不服从管教,无故生非、制造事端、重新犯罪,走上“罪加一等”的不归路。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对一些服刑改造场所的顽固分子拉帮结伙、逞强示威、称王争霸的,坚持“露头就打”构成犯罪的依法坚决打击,维护在押或者服刑人员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有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文:黄文锋

审核:阮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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