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反殺”事件,議論沸騰者,聚焦於“正當防衛”。
殺人,未必都是惡行,也可能是血性自衛。對於崑山“反殺”事件,傾向於認定為“正當防衛”者,就為數眾多。
如何界定“正當防衛”?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起因條件:現實的不法侵害。
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主觀條件:具有防衛意圖。
針對對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不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對於正當防衛,爭論最多的情況是致人死亡。
刑法第二十條是這樣規定的: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定性為“正當防衛”,可以“格殺勿論”,不必承擔刑事責任。
然而,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
在中國的社會文化傳統中,群者,君牧羊也。作為首領的君,為了管理方便,是希望民眾像綿羊一樣的。如果百姓一個個都像“殺人者,打虎武松也”這樣有血性,那怎麼好管?
從法理上看,雖然規定了民眾“正當防衛”的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民眾的“正當防衛”權利,很容易被剝奪。
那麼,我們來分析一下崑山“反殺”事件:
從“起因條件”來看,黑衣男持刀砍殺,如果真是定性為殺人行為,那“正當防衛”前提就成立。如果,黑衣男只是持刀嚇唬嚇唬呢?或者,砍人只是教訓對方一下,並沒有殺人動機呢?那“正當防衛”的前提就不存在了。
從“時間條件”來看,如果黑衣男在揮刀殺時,對方一拳把黑衣男打死,那沒有問題,肯定屬於“正當防衛”。但是,在黑衣男刀脫手之後,對方撿起刀對黑衣男追殺,那還屬於“正當防衛”的“時間”嗎?這就成問題了。
從“防衛意圖”來看,如果黑衣男在砍殺時,對方進行抵擋,當然具有明顯的“防衛意圖”。可是,在黑衣男刀脫手之後逃走,對方還要撿刀追殺,那是意圖“防衛”呢,還是洩憤呢,還是報復呢?
從“限度條件”來看,如果對方在追殺黑衣男時,黑衣男已經沒有了傷害對方的可能,那殺死黑衣男,可能不屬於“正當防衛”了。或者,在砍了黑衣男一刀之後,黑衣男已經不具體殺人的能力了,那就不能再砍第二刀,再砍,就不屬於“正當防衛”,至少屬於“防衛過當”。
如此分析,“反殺”黑衣男,或許就不能定性為“正當防衛”,至少會認性為“防衛過當”,難免要承擔刑事責任。
可是,這樣的分析,民眾能服氣嗎?
或許,就有可能要破口大罵。
可是,現行的法律,或者在司法實踐中,就是這樣對“正當防衛”進行刁難。民眾“正當防衛”的權利,就這樣被壓制,乃至於剝奪。
以至於,出現過這樣的案例,女性在被人強姦時,因為激烈反抗而折斷了男方的生殖器,女方的行為竟然是“防衛過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崑山“反殺”事件,一石激起千重浪,眾人積極參與討論。從案發到將來的司法審判,人們都會對案件予以強烈關注。在眾聲喧譁中,這個案子如何判決,是對“正當防衛”的一大拷問。在眾議紛紜中,應該對“正當防衛”有更多的認識,對推動法治進程,或許會產生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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