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全能神」邪教人員在江西永修獲刑

2018年4月17日,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涉“全能神”邪教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陳小文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000元;判處被告人俞麗娟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0元。兩被告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兩名“全能神”邪教人員在江西永修獲刑

庭審

兩名“全能神”邪教人員在江西永修獲刑

查貨的部分物品

被告人陳小文,女,1991年12月出生,漢族,大學肄業,無業,江西省餘干縣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7年7月13日被永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俞麗娟,女,1996年1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江西省寧都縣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7年7月13日被永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小文於2013年10月份在南昌某高校讀書時加入“全能神”邪教組織,自2014年11月份至2016年10月份,其先後到該邪教組織“南昌小區”視頻組、“贛北區”視頻組、“浙閩牧區”視頻組工作,負責製作“全能神”邪教視頻。被告人俞麗娟於2014年端午期間在江西省寧都縣加入“全能神”邪教組織,在該邪教組織“石城小區”工作,自2015年端午前後至2017年4月8日,其先後到該邪教組織“贛南區”視頻組、“浙閩牧區”視頻組工作,負責製作“全能神”邪教視頻。

2017年7月11日,公安機關在寧都縣某出租屋內抓獲被告人陳小文、俞麗娟,並現場起獲二人攜帶的身份證、護照、手機、U盤、電腦、內存卡等物品。經對二人攜帶的移動存儲介質進行檢驗,發現被告人陳小文攜帶的U盤及三張手機內存卡內含有辦公文檔類文件1123個、音頻類文件616個、視頻類文件2個。被告人俞麗娟攜帶的七張手機存儲SD卡內含有辦公文檔類文件17680個、音頻類文件2543個、RM格式或MP4格式類音視頻文件24個、HTM格式類網頁文件48個。經公安機關鑑定,二被告人攜帶的移動存儲介質中存儲的電子資料均為“全能神”邪教的宣傳資料。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小文、俞麗娟為傳播邪教而持有、攜帶大量邪教宣傳品,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鑑於二被告人持有的邪教宣傳品非其本人制作且尚未傳播,系犯罪預備,可比照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小文庭審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俞麗娟庭審中能夠真誠悔罪,並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可對其減輕處罰。

法院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延伸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

第五條規定:為了傳播而持有、攜帶,或者傳播過程中被當場查獲,邪教宣傳品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的有關標準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二)邪教宣傳品不是行為人制作,尚未傳播的,以犯罪預備處理。

第九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符合本解釋第四條規定情形,但行為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其中,行為人系受矇蔽、脅迫參加邪教組織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二)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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