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能納入「執行難」範疇;湖南省邵陽市中院,發布新聞

邵陽日報新指媒“今日”圖文直播(記者石世楨,通訊員周蓋雄、李丹枝)2018年6月29日下午,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基本解決執行難”專項行動新聞發佈會。【】發佈詞摘讀:需要指出的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執行難”,是一個由來已久的複雜社會問題,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和履行能力,但採取各種手段規避執行、轉移或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法院執行手段匱乏,個別執行幹警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有關部門或有關人員干預執行等情形。【】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主要是要把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有財產可供執行案件上,使大部分案件能夠得到及時依法執行。【】因此,解決“執行難”,對內——主要是解決法院自身存在的消極執行、拖延執行、執行不規範等問題;對外——通過窮盡執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制裁規避執行行為、打擊拒執犯罪增加執行公開度、透明度來解決。【】“基本解決執行難”,並不意味所有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都能按照生效裁判執行完畢;對於人民法院窮盡一切手段和執行措施,均無法執結的“執行不能”案件,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不能執行到位,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屬於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要面臨的正常商業風險、交易風險或法律風險,不能納入“執行難”範疇,需要當事人和社會,給予充分理解和正確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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